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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标杆篇】方舟子 何许人也 -- 老顽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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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法院的判决逻辑上就不通。

就看看这判决书吧:

庭审中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有以下五个方面:(一)关于原告是否在美国纽约大学医学院及国内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两处任全职职务的问题;(二)关于原告是否用会议摘要冒充论文的问题;(三)关于原告获奖问题;(四)关于对“肖氏反射弧”的评论问题;(五)关于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在本案应否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现逐一分析评判如下:

(一)关于原告是否在美国纽约大学医学院及国内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两处任全职职务的问题

原告认为,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给原告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原告从2003年9月回国定居并在该院全职工作至今,被告方是民称原告在美国纽约大学医学院任全职严重失实。被告方是民对原告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该证明是在原告起诉后出具的,且从纽约大学医学院网站网页显示,原告任该院泌尿系临床副教授,临床副教授是专职职务。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在国内任全职职务问题,原告提供有其供职单位证明,被告方是民对此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推翻原告的证明。且被告方是民未举证证明原告在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任全职职务,被告方是民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被告方是民在文章中所述关于原告在中、美两国担任两个全职职务的事实不实。

  方舟子指责肖传国在国内和美国同时有两个全职职位,并提供了纽约大学医学院网站网页作为证据,

证据一:《又一个在美全职的人参选中国院士》一文。用以证明“新语丝”网站刊登了揭发原告在美国机构任职的文章(作者:herul)。

证据二: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教师名录。用以证明原告任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临床副教授职务。

证据三:纽约大学医学院职称提升规定。用以证明临床副教授职务是专职职务。

法院以网上的东西不能作为证据为由不予采纳。问题在于方指责肖的文章也是发表在网上,这怎么又能作为告方舟子的证据?

  更有意思的是,一贯反方舟子的直言了发表了一篇也是反方挺肖的文章 直言了:肖传国案——知识分子没家园(谢谢迷途笨狼提供)中说:

职务方面,方某指控肖某在美国纽约大学的副教授职位不属实和不是全日职位。可是,该美国大学官方网站明文说明,肖传国职务完全属实:

Clinical Associate Professors。Xiao, Chuan-Guo, M.D. [Hubei]。

http://www.nyu.edu/content/dam/nyu/provost/documents/School-of-Medicine-Bulletin-2008-2010.pdf 。

  这直言了昏头了?反方都反倒过来了,反方的文章反倒证明了方舟子指责的正确。这把武汉江汉区法院的吕大法官面子放在什么地方?  

(二)关于原告是否用会议摘要冒充论文的问题

原告认为,原告在美国国家医学图书馆上搜索到原告已发表的论文15篇,被告方是民在《脚踏两只船 中国院士越选越滥》文中称原告“把参加学术会议的文章摘要也当论文给列进去了”,原告“在国际期刊上发表论文太少仅只4篇,并毫无影响”的说法不实。被告方是民认可原告所提供的15篇论文的真实性,但认为,原告的15篇文章中有9篇是在国内期刊上发表的,国外杂志上发表文章甚少是事实。

本院认为:首先,国际期刊应当是在国际上公开发行的期刊,包括中国在国际上公开发行的期刊,而不是国外期刊。被告方是民关于国际期刊系国外期刊的说法错误。其次,被告方是民未指出原告的上述15篇文章中存在用会议摘要冒充论文的文章。再次,被告方是民亦未举证说明原告其他论文系用会议摘要冒充论文。因此,原告称被告方是民所述原告“把参加学术会议的文章摘要也当论文给列进去了”,原告“在国际期刊上发表论文太少仅只4篇,并毫无影响”的说法不实成立。

 

  暂且把国际期刊的问题放在一边,方舟子提供了证据:

证据十三:2006年6月15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出具的检索报告。用以证明:1、原告2006年前论文被SCI收录4篇,有3篇是在增刊中发表的会议张贴摘要,不是论文

(三)关于原告获奖问题

原告认为,原告在2003年获国际Jack Lapides神经泌尿特等奖及2000年6月30日获得美国泌尿学会Pfizer学者奖,说明被告方是民在文章中所称Jack Lapides奖是“非常易得的AUA年会会议摘要竞赛奖”,“后者虽然是个大奖,但是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却没找到他的名字”与事实不符。被告方是民对原告获奖证书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仍认为Jack Lapides奖是AUA年会会议摘要竞赛奖,后者虽然是个大奖,但是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没找到原告的名字。

本院认为:被告方是民对原告的两项获奖证书不持异议,只是认为美国泌尿学会学者奖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没有找到原告的名字。被告方是民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没有找到原告的名字不能否认原告获奖的事实。因此,原告曾获得美国泌尿学会学者奖奖项的事实成立。

  方舟子是说肖拿出证书的奖非常易得,肖把它吹成最高奖,并没有否认肖得过这几个小奖:

证据十六:原告在“何梁何利基金”网站上的简介。用以证明原告自称2003年获国际神经泌尿学界的最高奖:Jack Lapides特等奖。

证据十七:原告在“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网站上的介绍。用以证明原告自称获得国际神经泌尿Jack Lapides奖(1993),美国泌尿学会杰出成就奖(2000)……何梁何利奖(2002年),国际神经泌尿Jack Lapides特等奖(2003)。

证据十八:原告在“武汉协和医院”网站上的介绍。用以证明原告自称任美国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外科副教授,获得国际神经泌外最高,奖一JACK LAPIDES特等奖(2003年)。

  法院以此视而不见?2000年6月30日原告获得美国泌尿学会Pfizer学者奖,这个证书为什么拿不出来?谁主张谁举证,肖说他得了这个大奖自然该肖往出拿,难道这个证书还得方舟子拿出来?要么要方舟子拿出个“没有”证书?

(四)关于对“肖氏反射弧”的评论问题

原告认为“肖氏反射弧”在我国医药学教材《外科学》中有记载,且已获得我国权威部门颁发的各种奖项及鉴定结论,此理论在我国医学界已获得广泛认可。被告方是民在文章中称“据业内专家介绍,所谓‘肖氏反射弧’、‘肖氏术’就连在国内医学界也没有得到认可”与事实不符。被告方是民认为,从美国国家医学图书馆和google上检索“肖氏反射弧”、“肖氏术”,检索结果是零。因此,“肖氏反射弧”、“肖氏术”未获国际认同。

本院认为:原告的“肖氏反射弧”理论,在国际上有获奖证书,国内有鉴定结论和获奖证书,国内教科书亦曾引用其理论,原告的“肖氏反射弧”理论是客观存在的。被告方是民在网上搜索不到“肖氏反射弧”,不等于“肖氏反射弧”不存在。被告方是民认为“肖氏反射弧”在国际上毫无影响、国内专家没有得到认同的评论不能成立。

  存在就是获得国际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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