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从方舟子打假,看学术圈的社会属性 -- gb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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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强拿硬要的,属于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的想象竞合犯,按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定罪处罚,而不定本罪;
很显然故意伤害罪的级别高于寻衅滋事罪,而对于寻衅滋事罪如果情节不是恶劣的或者严重的,一般不宜用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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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不对 iwgl 字97 2010-10-04 09:09:25
🙂看链接 积吉 字155 2010-10-04 09:16:14
🙂我的意思是,因为想重判,所以定他个寻衅滋事 iwgl 字730 2010-10-04 09:30:29
🙂一点不同意见
🙂这个太短了,怎么也要2年,不然不够海外保释他 子玉 字93 2010-10-04 02:35:39
🙂秘书型打假其实挺难的,尤其是鉴别编造数据 1 gb0088 字24 2010-10-03 21:5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