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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一种新的选举组织方式,不知可行不? -- 说了就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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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原创】一种新的选举组织方式,不知可行不?

河里有人说左派(指体制外左派,即毛派、托派等。下文同)得抢占自由民主大旗。但是除了听说有左派歌颂过大鸣大放之外,没听左派谈过如何民主、自由。除了说解放前的投豆选举之外,也没听左派谈过选举。但是,左派怎么解决人事问题呢?是完全利用目前人大的路子,还是靠造反夺权?反正个人认为造反夺权是非常态的。总不能一直夺下去吧。

以下是我刚想到的一种方式。他比目前的大人大方式开放。因为他不局限于单位人只能在本单位投票;他在行政区一级,也兼顾了熟人原则。因为投票者和产生候选人的组织之间有较强的联系;他赋予了组织对议员的完全控制权;他不要求工人只能选工人候选人,而是准许工人选一个受自己控制的代理人(如律师一样)。

如下是具体作法,愿意听听大家的看法。注意,我知道左派喜欢强调经济基础。比如实行全民所有制等。可以默认下述选举方式所在的环境就是全民所有制。同时,国家可以给参与选举的组织提供一定的竞选贷款(根据竞选组织过往的业绩和抵押物提供贷款)。对有当选议员的组织补贴竞选经费。

在小的区域,比如一个行政区。

由各种选民组织(政党、工会都可以),通过组织内正式成员的选举,推出候选人。

选民领取至多三个组织的选票(每个组织的选票上印有候选人名单)。在每个名单上给自己支持的候选人排序(采用博达方式计票)。同时给自己领的选票排序。

如果第一位选票中的组织有候选人当选,后两位选票即无效。否则,看第二位选票,以此类推。

选民自己留下选票副券(上面有选票编号)。以证明自己支持某组织。

当选议员的存续、投票等都由推举他的组织决定。所以议会投票时要留时间给议员同组织协商。议员投票后的一段时间内,他所在的组织也有权以决议形式通知议会更改或撤销之前的投票。已经更改过的投票,不能再次更改。但由于事先交议会备案的投票公约所约定的自动产生的更改行为不被限制。

比如,A可以和B约定。如果B撤销支持事务1,那么A也自动撤销支持事务2。这就是约定。

一旦该组织在本届选举新议员,或罢免当选的议员,则当初投票的选民可以持选票副券参与选举投票。

该组织的执行委员会由该组织认定的正式成员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在成员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其职权。有权先行撤换议员。但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交全员大会批准召开罢免大会。罢免大会中投票的人,就是本届投票支持本组织的选民。一旦参与者中过半数支持罢免,并且被罢免人的支持票少于某一位候选人的得票,则议员被罢免。同时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当选。(采用博达方式计票)

上述方式的好处是,议员直接被推举他的组织监督。同时,选民通过参与一定的组织来参与罢免和选举。可以节省罢免和选举的成本。

以上述方式选出的议员组成该行政区的议会。

区级的议员,称为民主执行人。区以上的议员的选举和罢免,都由民主执行人投票。但他只能根据组织意见投票。而组织意见必须经由全员大会讨论决定。于是,这种政治下,区级的组织是核心。

区以上的议会议员,其投票由选举他的民主执行人讨论决定。

各级的政府领导,采用议会内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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