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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国家财富 -- 万里风中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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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原创】国家财富

最近写了一些帖,引起了很多河友的反对。

有反对意见不足为奇,这样才可以讨论。可是如果讨论不是建立在一些基本共识的基础上,讨论就是成了鸡对鸭讲或者单方面的情绪发泄,双方都不会因此而受益。

更令人吃惊的是,部分河友对国家财产的所有权问题采取了极为轻率的态度,以至于我发现双方的立场完全不同,实在是没有必要再讨论下去了。

所以我们的讨论现在就告一段落,我把我所认同的共识写出来,大家求同存异,各取所需。

在这个论坛里的河友,大多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即使国籍不是了,也是炎黄子孙。所以,我想大多数河友是会有一个共识的: 那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如果大家同意这一点,我们就可以说,大多数河友都接受或者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根本的活动准则,同时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如果大家也同意这一点,让我们看看我们的宪法对国家财产的所有权是怎么规定的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URL=]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4-03/15/content_1367387.htm [/URL]

根据宪法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集体所有除外;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所以,“美国是世界的地主”之类的昏了头的话,实在是不应该出自一个独立自主国家的公民之口。

我们国家成立后,不仅取消了租界还收回了香港和澳门,这个国家的每一寸土地都是我们祖辈生活过,而且是我们用鲜血从日本人,德国人,俄国人,英国人,美国人,越南人,印度人等等所有侵略过我们的民族手里夺回来的。

不是有人说存在就是合理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自然资源和土地归中国人所有,这就是说最大的存在和合理。

为胡说八道者诫, 再来看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的规定: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外链出处

根据宪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请注意,在中国这样一个无神论国家里,我们的宪法赋予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在这一点上,我们和其他国家没有什么区别。

如果大家同意这一点,我们就继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外链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发布 根据1997年

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

修订 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外链出处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人民币是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唯一合法货币。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国家外汇储备是国家财产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

所以,从宪法和相关法律可以看到:人民币是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代表国家对人民的负债。

外汇储备是中央银行的资产。

这种资产的产生是由于我国的企业向国外出口获取美元,中央银行收购美元相应发放一笔人民币(负债增加)所得到的。

从表面看, 外汇储备只是中央银行负债所带来的资产,但是由于发行更多的货币是以国家信用(包括税收)为基础同时由人民所承受(通货膨胀),外汇储备在终极意义上就是全民所有的国家财产(只要你去买过菜承受过通货膨胀就对外汇储备有产权)。

所以,外汇储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神圣不可侵犯的公共财产,而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化成水的东西。

2003年以来,我国国有银行准备金不足,就多次用外汇储备来补充资本金,少则150亿美元,多则500亿美元,才稳定了我国的金融体系没有在经济危机中崩溃。

说这些储备是我国经济的定海神针一点不为过。

中国公民不能容忍我国外汇储备受损,否则就违背我国宪法精神的。

同时,我国的美元外汇是美国政府依据其"神圣的"宪法通过联邦储备局发行的债务。

由于其世界货币地位,美元是美国政府以其"神圣的"宪法所赋予的铸币权和税收权为基础,对全世界所有持有者承诺的债务。

我只听说过债务人(比如说美国)为了逃避义务来否认国与国之间债务契约的神圣性,因为它没义务遵守我国宪法。

比如说,它继续执行极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每星期多印1000亿美元)强迫人民币升值,就将通货膨胀输出到我们国家,导致我们的外汇储备贬值。

可是,一个发展中的债权国的公民,主动否认国与国之间债务契约的神圣性,主动赦免世界上最富有国家的债务,我是闻所未闻。

至于你们所说的中国经济在实物上的增长(道路等)和中国人人力资本的上升,这是我们应得的,和我们的债权有什么关系?

你总不能说,一个又懒又馋的富家子弟,向一个勤奋好学,天天勤工俭学的穷孩子借钱买冰淇淋。借完了吃完了,嘴一抹说,我就不还钱了,反正你今天晚上打工会挣钱。

这是什么道理,就因为你他娘的拳头大,我就不能带根打狗棍来讨债了。

对于美国这种忘性大只记得吃不记得打的中山狼,你让它一次,它就打到你门上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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