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360大战QQ -- 皮儿
家都应该被起诉,罪名不同。
360应该被公诉,因为这种竞争手段已经是扰乱市场秩序罪,符合现行刑法第221条规定的: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60的这种做法,说白了就是一个运动员想做裁判。自己给行业竞争对手制定标准并且进行定义。这种做法如同蒙牛和伊利之间的造谣竞争一样,毁掉的是整个行业的信誉。这种竞争手段无论如何必须加以严惩,绝对不能纵容任何企业以整个行业的信誉为代价换取利润。根据刑法,触犯本罪,除了要对企业进行惩罚,直接责任人和法定代表人也可能被追诉。
Qq 的做法则触犯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项下第四,五款。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qq的经营手段就是模仿微软,凭借强大的用户群,依靠绑定的程序不断地蚕食其他市场领域。其实所有被qq山寨过的比如开心农场,比如音乐播放,视频服务,等等这些都与当年微软内嵌ie浏览器逼死网景公司一样。如果qq进一步巩固其垄断地位,其实可以考虑对其进行拆分。类似当年美国公诉并拆分美孚石油和电话电报公司案例。当然,这仅仅是一种理想化的法律建议。实际操作中因素不是我们能预计的。
事件根源在于行业监管和标准的缺乏,如果对所谓“流氓软件”有一个法律定义或者政府的定义。对软件客户端对用户隐私的保障有一个法律规范或者行政规范的话,360完全可以采取举报的方式,要求有关部门加以监管。当然这也仅仅是一种法律建议,与实际无关。实际当中的解决方式更多的是一种利益妥协吧。牺牲的是普通用户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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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不满QQ胁迫用户 飞信调查75%投票支持360 1 大水 字178 2010-11-04 22:11:06
🙂飞信调查~~wow smartsmann 字23 2010-11-06 19:07:45
🙂我有几个同事的父母,不懂电脑,还以为机器中毒不能上qq 1 疯狂的胖子 字0 2010-11-04 22:05:46
🙂就是监管制度和法律不健全造成的。
🙂我觉得我们首先要确认 暂住商 字56 2010-11-05 00:26:13
🙂网景也诉诸过法律的 4 小楼飘香 字246 2010-11-04 22:17:57
🙂马云不会和360合作的。 季侯 字4 2010-11-04 23:34:01
🙂阿里巴巴和qq也有心结啊 小楼飘香 字140 2010-11-05 00:5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