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莱特兄弟,知识产权和鼓励科技发展 -- 晨枫
只是需要完善制度,比如像您说的如果申请人拒绝走国家途径就得交预审费用。更重要的是,国家通过这样的制度安排向国民表明了一种支持发明创造的态度,这对整个国家尊重知识尊重发明是十分必要的。
关于电影音乐等的著作权问题,因为咱们也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所以对其他缔约国的有著作权的作品也必须施以国民待遇,即对他国有著作权的作品也同等保护,而且这种同等保护不能低于WTO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所以其他国家有了正版,即使国内没有正版流通也必须打击相关的盗版。
但是咱们可以用《反垄断法》附则里的规定,即认定高收费的国外公会滥用了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特权,排除或限制了其他行业的竞争。其实这个手段国外一直也在用,比如欧盟或美国商业部,动不动就查查微软的垄断问题,目的就是逼微软改变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同时吐点钱出来。咱们也可以用类似的方法逼国外公会与政府合作,不合作就查它垄断,查个三五年,让他们开不了张,反正国家总能拖得过企业。只是咱们的政府机构似乎也没多少心思去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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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专利滥用欧盟和美国都有系统的方法 1 东东湖 字359 2010-12-20 11:43:10
🙂其实反垄断关键还是在于政府想不想管 土豆大叔 字206 2010-12-20 18:21:38
🙂说得好 1 晨枫 字328 2010-12-20 06:17:26
🙂我觉得专利预审的方向是对的
🙂确实,版权有公约在那里 晨枫 字22 2010-12-20 10:40:14
🙂肆意盗版这方面是要分阶段性的 4 夏侯梦得 字202 2010-12-20 00:04:33
🙂印度医药盗版是一个错觉 1 东东湖 字442 2010-12-21 01:48:36
🙂专利无效官司可是个资本密集型需求 夏侯梦得 字0 2010-12-21 02:1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