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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六扇门那些事儿第四部 67 闯国门 -- 史老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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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我也不知道德国警察的基本程序

不过警察上来先亮明身份再提出警告对方不听然后才能动手,应该算是一个通用的原则吧,不然警察上来二话不说直接打人,这权利也太大了。

我说醉汉没有攻击能力是指在警察将其制服之后,比如手铐铐住之后就没有攻击能力了,这个时候再殴打有什么必要?

我也引用一个类似情况的美国安全,挺著名的,91年的洛杉矶大骚乱就是由此而起,这个德国警察还是庆幸他不是生在美国也没被人拍下来,否则赔钱丢饭碗不说,怕是牢狱之灾也逃不了了。

    这个故事可能大家都听说过,是好几年前,发生在美国著名的真实事件

            

            有个保释的犯人,我们叫他老金。按照规矩,保释的犯人不能喝酒

            

            这天晚上老金喝的大醉,简直就找不着北了,然后借着酒劲出去兜风去了,一踩油门就到了115迈(相当于190公里/小时),而那条路限速是108公里/小时

            

            这个时候呢,警察发现老金了, 招来了一群警察围追堵截,终于把这老金给弄停下来了,真惊险啊~

            

            停下来以后呢,好戏才开场。老金下了就撒酒疯,调戏警察,四个警察于是上前制服。老金身材魁梧,身高1.88米,体重113公斤,根本没把警察放在眼里,挥挥手就把四个警察横着给打飞出来了

            

            就在这紧急的时候,有个警察比较机灵,拿了个5000V的电棒上去了,一下就把老金给电趴下来了。老K 也不含糊,一骨碌又爬起来了,向警察猛扑过来...

            孔恩警长惊呆了,慌忙中再次启动高压电警棍,但金却像刀枪不入的外星人一样,不仅倒地后眨眼功夫就重新站起,而且向鲍威尔警官猛扑过来。

            

              鲍威尔警官见高压电警棍竟然都无法制服金,不由得又惊又怕,恼羞成怒,他顺手掏出金属警棍,没头没脸地向金的头部和身体凶狠地打来,另外两位警官随后也参加了这场野蛮的殴打,并用警靴猛踢金。在旁边指挥的孔恩警长高喊:"不要打头部,打身体的关节"。根据警方的内部规定,不到万不得已之时,应尽量避免重击嫌犯的头部,以求减少不必要的伤害和可能由此导致的巨额赔偿。可是,参与殴打的几位警官仍然劈头盖脸地瞎打乱踢。

           事后, 在检察官帮助下,罗德尼.金趁势以刑事罪起诉洛杉矶市警察局,并在随后的民事赔偿诉讼中要求总金额为5600万美元的人身伤害赔偿,平均每挨一记警棍价值百万美元。

            

             在加州地方法院审判时,警方被告聘请了一位经验丰富的刑事辩护律师,此公以如簧之舌告诉陪审团,警察群殴嫌犯完全是基于自身的紧张和恐惧。他声称,在多数情况下,因超速、闯红灯等小事违规,但却在警察尾追时拼命逃窜的嫌犯,绝大多数是重罪在身的亡命之徒或毒品贩子。这一经验使警方从一开始就已处于高度紧张状态。另外,金异常强壮,在拒捕时不仅一人轻松打翻四名警察,而且抗住了五万伏高压电警棍的两次击打,当遇到这类难以制服的拒捕嫌犯时,警察动用警棍是合法的,法律不应追究警察的责任。被告律师指出,根据未经删剪的原始录像,当失去控制的金向鲍威尔警官猛扑过来,威胁到警官的安全时,他们才被迫挥动警棍。

            

              然而,关键性的问题在于,当金被最初的一阵乱棍打倒在地,完全失去反抗能力之后,为啥警察还要继续施暴呢?这最后阶段的攻击是否有必要?被告律师根据录像辩护说,金被打翻在地后,一直不停地滚动,并多次试图站起来,对警官的反复喝令置之不理,结果造成警察执法过当。对警察来说,如果不将拒捕案犯彻底制服并铐住,那等于是失职。此外,如果细看录像慢镜头,就可以发现,在雨点般打向金的56记警棍中,有23记打空了,根本不能算.

           1993年4月,联邦地区法院小陪审团做出裁决,4名警察中的鲍威尔警官和孔恩警长被裁定有罪,判了两年半有期徒刑,另外两名警察则被无罪开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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