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故意杀人自首后怎么判? -- 大井故事
我们不要用个案来理解,要放在整体环境下来理解辩护制度。为什么有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公诉的一方是国家,人力物力充沛,证据充足,似乎天然代表正义,并且掌握社会舆论,个体面对国家的公诉,鸭梨太大啊。
从个案来讲,比如这个案子,凶手自己承认了所有的事实,我们大家也都相信这是事实,这个时候其实还算比较好办的,只要法官按照这个事实去找法律依据就可以了。所谓定罪量刑,首先是定罪,定罪了刑罚就好处理了。而为了定罪,就是要找证据,在实际操作中,千万不要太相信警察的专业素质,糊里糊涂定证据,为了破案率,为了不丢工作,为了摆脱舆论压力,为了讨好上级,为了快点儿完事儿回家。。。种种理由下,很难确保证据采集成什么样。
而法官呢,是独立的第三方,事实上任何第三方在这里都对真实的情况不了解,那就只能依靠证据来判断事实,也就是说,定罪量刑的依据是法官所认定的事实,不一定是真正的事实,这两个事实可能是一致的,但很不幸,经常是不一致的。法官的工作其实不难做,认定了事实后,大陆法系的法官主要依照法律判决,英美法系的主要依照判例判决,方法其实都差不多。
那么在冤假错案的情况下,怎么办?如果被告没有专业律师的帮助,很容易出现冤假错案的。我理解很多人觉得律师为什么帮坏人说话,那是因为,你首先认定了被告是坏人了,但实际情况是什么样呢?
回到这个案子来说,目前可以认为我们知道的事实和真正的事实应该是一致的。那么杀人肯定是确认的了。但只要嫌疑人自首,就要享受自首的待遇。这就涉及到司法成本和激励惩罚机制上来。
为什么自首要从轻处罚?因为节省了司法成本,实际上,有时候一些嫌疑人如果扛住了,警察可能一辈子都发现不了,所以刑法上有追诉期,最长20年,说白了,警察也是普通人,只不过专门学这个专门干这个时间长了比我们普通人经验多见的多,但警察的事情多如鸟毛,而且具体到办案的警察个体,可能水平很差的。所以如果嫌疑人在逃,警察很可能抓不到的,或者成本太高抓不起,没那么多人力,没那个时间,没那个经费等等。
一般大案要案都能及时破,因为警察系统会调配全系统的资源,这时候国家机器的威力就发挥出来了,再牛的团伙,面对国家机器除了粉身碎骨就是粉身碎骨。但普通案件下,很可能警方表现不出这么牛的力量来。这时候,如果嫌疑人出动投案,那最好了。
给自首的从轻发落,就是激励嫌疑人自己去做选择,如果你在逃,没抓住,就不用坐牢,如果抓到了,那就没有任何从轻可言,但大多数人在逃的时候都是紧张忧虑的,他自己会衡量自首能给他带来多少好处。囚徒困境说的也是这回事儿。
律师制度的起源就是因为司法不公,在欧洲中世纪,司法可以说很少有公平的,然后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宪政思想就是保护人民限制政府,所以用律师这个制度和政府公诉相抗衡,通过对抗,逼迫公权力小心谨慎去搜集证据,尽可能的减少冤假错案。
就律师个人而言,首先是人,然后才是律师,有人善良,有人邪恶,有人喜欢利用本职工作谋取私利,有人大公无私。。。一切人的本质都能体现在律师身上。但反过来讲,如果仅仅因为被告人有律师的帮助,警察就搞不清证据了,那本身就说明这个案子有问题的。
再试想一下,如果我们被冤假错案了,明知道警察的证据是假的,我们怎么办?只能是通过律师制度进行抗辩。律师制度就是通过反复抗辩反复调查来尽可能发现真相。
所以客观的说,杀人是真的,自首也是真的,法律讲的是理性,杀人是杀人的事儿,自首是自首的事儿,但自首在个案中是不是一定从轻也是有很多限制条件的。
律师绝对不是利益寄生虫,不排除任何国家公检法司都有腐败,但总体来说,律师制度利大于弊。兄台你情绪有点激动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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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偏激了 3 一个历史 字218 2011-03-24 19:04:43
🙂上面有我回复。 大井故事 字0 2011-03-27 22:55:21
🙂花这句 小圃的马甲 字199 2011-03-24 04:31:54
🙂呵呵,消消气儿,我对律师这个职业的理解是这样的
🙂上面有我的回复,老兄可以看看 大井故事 字0 2011-03-27 22:54:29
🙂对抗公诉方的能力取决于被告方的关系,钱财等实力 3 fighterbruno 字180 2011-03-24 02:09:32
🙂就算没有律师制度也会有同样的问题 1 猪头笨笨 字152 2011-03-27 23:32:54
🙂就是就是,辛普森要不是有钱人的话,十个也完蛋了 小圃的马甲 字0 2011-03-24 04:5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