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造谣的判断标准的困难和信息的可追溯性的重要性 -- 思想的行者
最近偶对铁手的敬佩之情可谓如长江之水,滔滔不绝--这不是完全的恭维话,看了铁手的一些制度设计,确实有相当多的值得我学习的地方,诸如给有人身攻击嫌疑的帖子送花,该贴被判定违规以后,送花者也要遭到惩罚,这个规定我认为就非常的好,因为很多人确实是只看作者不看文章就送花的,他表达敬佩似乎廉价了些。
河里增加了对造谣者的处罚的内容,我很赞同南京老萝卜:不建议增加“禁止造谣”一项,容易被滥用这个观点我不同意,但是确实的在造谣的判定问题上十分容易的产生分歧,也就十分容易造成误伤,因此可能成为一种山头的斗争的工具
所以,要避免各项副作用,需要对造谣这样的行为进行严格的界定
问题在于,这种界定本身具有一定的难度
我来试图给出一个造谣的定义
造谣即故意制造虚假信息,而这个虚假信息会对有关参与方带来损害---人格侵害或者经济利益损害等等
也就是具备三个要件
1,主观故意---即明知道信息的虚假而刻意传播
2,信息的非真实性
3,非真实信息传播的有害性(例如一个人造出虚假信息,说我今天吃了一百碗饭,那么这个信息尽管虚假,对他人却可以害处)
如果一个人并不知道该信息的虚假,而传播,即无意的传播,那么也不能认为是造谣,因为每个人对信息的判断都不可能百分百保证正确,每个人的判断力或者说理性都是有限的
从以上造谣三要件来看,要确定一个人是否是在造谣,还是比较困难的
困难在于判断其是否有主观故意,更在于如何判断信息的真伪
即便在现实世界中,对某些信息的判断也会有各种各样不同的解读,每个人的立场世界观认识不一样,会对信息的真实性产生不同的判断,特别的在网络上,由于相关信息的不充分性更加的明显,所以要判断信息的真伪就更加的困难。
需要避免的一个误区是,我们不能自己认为对方提供的信息是虚假的,就认为对方是在造谣,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思想自由,有权对各种信息作出自己的判定。
所以,造谣行为的判断是存在较大困难的,那么怎么办呢?
我认为可以采用另外一个标准:可追溯性
记得当年西方主持的对伊朗的核调查也提出了这样的要求,可追溯性。
对一个人给出的信息要求其满足可追溯性是更容易做到的,即我们并不要求你给出的信息是百分百正确客观的---没有人可以完全做到,但是我们可以要求你给出信息的来源,以及判断的来源
举一个例子,西西河ID郭嘉在一篇帖子中说西西河经管版望过去是密密麻麻的企管、五毛,我从他这句话推出他表达了:西西河存在着众多的五毛的意思。
但是鳕鱼网友对我的推导过程不认同,坚持认为我是在造谣,大概是因为郭嘉没有说过那样的话
这里不讨论我和鳕鱼的观点---即我的推论成立不成立谁更正确的问题,我想说的是,不管我的观点正确还是不正确,我提供了一个可追溯性在这里,正误你可以自己去判断,这个时候再要追究我造谣就没有什么意思了,因为我的信息来源和判断过程都给出了,我得出我的结论是我的自由
换句话说,我给出了信息,同时保证了可追溯性,这样够了。
再举一个反面例子,河里注明ID万里风中虎曾经说他当年在山西某地调研,得知有一起死亡一百多人的矿难,被地方官员层层保护起来,没有泄漏出去,我当时就表示了质疑,要求其提供来源,最少给出一个稍微具体的地点---是山西的哪个地区的,对方不愿意回答,最后我的那个主贴被判定违规。
对于万里风中虎的相关言论,我们可以这么样来分析
第一,他的言论可能对相关方造成损害---即可能对山西省政府甚至整个执政党的威信造成损害
第二,他的信息不具体,难以判定真伪,他没有提供其他的例证的支持--是孤证
所以我们难以判断他是不是在造谣,但是我们可以确定的是他提供的信息缺乏可追溯性,而这样的缺乏可追溯性的言论是可能造成损害的,不仅损害中共,也可能对西西河本身造成损害,因此我认为当时我要求他提出更具体的信息来源是合理的
所谓为了避免某些言论可能带来的损害,对于有可能带来损害的言论要求其提供可追溯性是合理的
1,要求对方提供来源并不能彻底的杜绝谣言,但是可以相当大程度的遏制谣言,特别的是作为网站本身的安全来说,由于网站本身给出了疑似谣言信息的来源,那么自身的法律责任会小很多,甚至可能是一个网站的立功机会,方便有关方面找到谣言的来源
2,言论的可追溯性是容易判断的,相比于言论包含信息的真实性的判断来说,简单得非常多,避免了网站由于对言论真实性的判断的偏差导致的一言堂的现象
3,在言论给出了信息来源的时候,其真伪鼓励网友自己进行思考,对其独立思考的方面也是一个锻炼的机会等等
4 ,这体现了对他人--其他媒体的知识产权的尊重
5,从国家管理的角度来看,目前有关管理单位一方面需要隔绝谣言--任务确实艰巨,采用什么方式呢,目前有关方面的手法给人以一刀切之嫌,如果采纳可追溯性的标准,则简单很多,并且可以给国内的各个网站以更大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