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药家鑫‘激情’杀人!!! -- 天煞穆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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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怀疑有这样的法律。首先这样的法律很容易明显违背美国宪法,连色情业都能在第一修正案下被庇护,“晚于某个时间、着装暴露外出”在没有卖淫事实的情况下不可能违法。除非是Indecent exposure,那本身就已经违法,不用联系到卖淫上去。
第二,这样的法律有明显的性别歧视,如果“女孩子晚于某个时间、着装暴露外出,就有卖淫嫌疑”,那么“男孩子晚于某个时间、着装暴露外出”就没有“卖淫嫌疑”了?一些民权组织会马上会以歧视的理由控告这条法律违宪。
第三,法律只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绝不会说“有某某嫌疑”。在法庭上是根据有罪无罪,而不是有无嫌疑来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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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正是我厌恶这个法官的原因。不能说他导致这一切,但是, 3 无明火 字30 2011-04-02 07:19:44
🙂呵呵,您给找一个国际上的南京老太法官出来 1 走路走路 字52 2011-04-01 23:39:53
🙂国际上有没有这样的法官我不知道,但我记得 1 上古神兵 字88 2011-04-02 02:58:43
🙂请给出具体那些州(或是市),以便查证
🙂这还真是道听途说,若干年前得报纸上看到的,查证不了。但即 1 上古神兵 字56 2011-04-04 00:52:21
🙂原来你所谓与国际接轨是指与部分伊斯兰国家接轨 shuangcheng 字12 2011-04-05 04:54:58
🙂我倒是觉得只要不怎么样的地方,我们都和 上古神兵 字18 2011-04-05 17:30:07
🙂“激情杀人”是一个司法词汇,无任何褒贬含义,不可望文生义 24 Alarm 字528 2011-04-01 12:5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