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药家鑫‘激情’杀人!!! -- 天煞穆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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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一个案子中,行为人的行为残忍与否,确实很难界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基本认为,一般人难以接受的杀人方法,就可以认定为特别残忍、特别危险。如用多种工具杀害被害人,或用一种工具多次杀戮,使被害人长时间经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使被害人面目全非、身首异处等;使用爆炸或用交通工具等方法杀害被害人等。就可以认定为手段特别残忍。在故意杀人罪中,很多行为人开始实施的罪行都不是故意杀人,有许多都是临时起意。例如入室抢劫,被害人看到了行为人的脸,行为人为逃避制裁,临时起意杀人灭口。这个转换过程中的逻辑链条非常清楚。药案中,药开始的时候犯的是交通肇事罪,在随后的过程中药就是为了逃避责任,而选择了杀人灭口。而且手段特别残忍。如果把临时起意作为激情杀人的法律要件。那这个社会可就真乱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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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无法认同你的观点 92 方恨少 字3452 2011-04-08 09:40:57
🙂那自认无罪的可以丢石头 3 等明天 字154 2011-04-10 22:24:46
😠那好,被杀的人算什么? 老驴 字0 2011-04-08 05:29:33
🙂无恙兄进
🙂同意你的说法 无恙 字597 2011-04-08 01:22:19
🙂糊涂啊! 1 宅羊驼 字107 2011-04-08 07:32:26
🙂不同意你的看法 17 黑色午夜 字1035 2011-04-08 06:14:36
🙂“一般交通事故”是这么评的?能告诉我资料来源吗? 1 bigwolf 字1551 2011-04-09 03:4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