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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李庄案的一些个人看法! -- czm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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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其实,我觉得这正是西方人的多数问题的根源——纯技术解决

西方从近代开始走上世界舞台的核心靠的就是科技的发展,从而使得西方人总相信这个世界就是一部机器,所有的问题都可以归结为一个技术问题。

比如,法律公正怎么保证?程序公正保证结果公正!在这个前提下,律师不必要去在个案中维护正义,只需要完成对辩护人的辩护就行。证据搜集是另外一个环节,律师只去检验自己这个环节的问题,当然,律师也可以自行搜集证据。理论上,各方所有证据的汇总,公平原则下的平等举证、质证、辩论,会得到一个明白、公正的结果。

不过,西方人故意忽视了一个问题——这里面对的是,人。人思维的复杂性,人活动的社会性,以及各自人群所属的利益,各自人群所拥有的社会资源,共同决定了很多的实际中不可能有所谓的“公平”。毕竟,这不是一部机器。人类目前所制造的最复杂机器的复杂程度也远远不及生命的复杂程度,更何况是生命进化的高级阶段——人的思维。

人总是能从所有的规则中找出自己的利益发掘点,从而影响规则的实际执行情况。这个时候,就要看规则影响者拥有的资源了,拥有的越多,对规则的执行过程的影响也就越大,从而使最终的执行结果偏向自己。人的行为本身就有极强的主观性,同样的难免出现错误。而规则既然是人制定的就应定是有不完善的地方的。

首先,证据不可能都被搜集掌握(这是必然),被掌握的也不可能都被展示采纳(可以找到不合规则的地方),被采纳的也完全不能被保证绝对没有修改过(有些证据是单方面的)……比如,拥有媒体的话语权对公众施加偏颇的影响从而造成公众舆论的倒向自己。比如,搜集证据过程中对资金的要求,平民也完全不能和富人权贵相比。比如,审理过程中权贵通过自己的权力、财富利益对神力相关人员的潜在的威胁利诱也完全不是平民所能控制,甚至想象的。同样的,在最初的制定规则过程中,拥有资源的不同,对规则的具体内容制定当然也就有了不同的影响力。

……

但是,这一切都可以在公平的程序中完成,却能给弱势的一方一个无奈的实际的不公平结局。

而目前的西方法律体系,律师的作用对整个司法工程影响是极其大的。很多情况下,律师极其利益团体绝对能在实际中做到操纵法律的结果。这正是冠冕堂皇的程序公正所赐予大量资源拥有者的权利。这套体系中,律师确实应该在个案中无维护正义的义务。因为,这就相当于让律师在法院宣判前先对当事人进行了判决,而对法律结果的判决应该是法官才拥有的最后裁定权。可是,这样也就让律师免去了对自己行为的法律的义务,从而使律师只管为当事人进行辩解就行。有些案子,也确实需要律师这么去做才能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比如,有些案子案情复杂,当事人被冤枉等等。可是,同时还有一些案子,则是是非明确的,可是当事人却有很大的社会资源。一个直接的例子,在西方,不少的黑社会组织几乎都是公开的。这些人甚至敢于挑衅警察。当然,对于权贵阶层这不用担心,因为他们同样拥有极强的社会资源,在面对黑社会的时候是有优势的,而黑社会们也不会去得罪权贵阶层,反而会积极巴结。可对于下层百姓,这就是悲剧了。在这时候,法律无能为力的。

面对这样的问题,西方人(包括国内的一些人)说“这是最不坏的”。这句话就充分说明了,真正控制者规则的阶层对现有规则的保护。哪里有什么“最”?除非人类现在立刻灭亡。那我们还能说这是人类历史上所发明创造的规则中最怎么怎么样的。这并不是说不要规则,而是说人类向前一天,旧的规则就会面临新的问题,就需要不断地纠正,以适应新的环境。而这在法律实践中所体现的也绝不是一个西方式的程序公正就能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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