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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以阴谋论的眼光看救狗事件 -- 天煞穆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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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中央党校《学习时报》转载《由来已久的我国反虐待动物立法》

各位还是跟着党走比较好,从经济层面,我国在裘皮贸易、生产、加工方面,在世界占着绝对的统治地位,但是一些国家以我国没有专门的动物保护法为由设置了种种贸易壁垒。海关统计的数据显示,2005年出口是25亿美元,2006年是11亿美元,2008年是8亿美元,2009年大约是10亿美元。出口下滑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有虐待动物的问题。因为一小部分人贪吃,使国家损失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应该反省。

由来已久的我国反虐待动物立法

作者:常纪文 来源:学习时报 字数:1733

中国清朝的晚期就有反虐待动物的法律条文。如光绪三十四年(公元1908年)京师协巡警总厅制定《管理大车规则》第五条剖定“不准虐待牲口”。此前,中国早已有“虐待”一词,其适用的对象为人,而《管理大车规则》,把虐待的对象由人扩展至附则第1条所指的骡、马、驴、牛,是立法的一大贡献。

民国时期,制定了专门的反虐待动物立法。国民党政府于1934年2月启动以“礼仪廉耻”为理论基础的新生活运动。该运动把虐待动物纳入愚民陋习、不良风气的范围,通过立法予以克服。

《南京市禁虐待动物施行细则》于 1934年7月23日分别报请南京市政府、宪兵司令部、首都警察厅备案后公布。 该细则具有如下特点。

在法律适用对象方面,该细则第 2条规定,适用于马、牛、羊、狗、鸡、鸭及其他禽兽。可见,除鱼外,该细则涵盖了国民生产和生活所接触的大部分动物,还是比较广泛的。

在基本定义方面,该细则虽然没有给虐待下一个定义,但是该法第6条至第10条以列举的方式界定了马、骡、牛、猫、狗、其他供食用之禽兽的虐待认定标准。如对于马,细则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为虐待:一、冬季继续工作超过八小时以上,夏季继续工作超过六小时以上者。二、食料不足,瘦弱不堪者。三、任意鞭打者。四、病或受伤,不加医治,或仍令工作者。五、设备不全,仍令工作者。六、肌肤遭木质、革质、金质物擦伤者。七、马车连车夫在内载客至六人以上者。八、空马驮载金属重物,或驮载其他重物,重量在一百五十公斤以上者。九、其他装载货物之马车载重在二百公斤以上者。”这些列举性的立法界定模式,具有可操作性,不比概括定义式的立法界定模式效果差。

在执法体制方面,细则明确了警察和军队的专属执法职权。警察的执法职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依细则之规定主动执法,即“警察未接受……之报告,而直接眼见有虐待动物之情事者,得依本细则各条之规定,自动取缔之”;二是依举报的线索执法,即“见有虐待马、牛、羊、狗、鸡、鸭及其他禽兽者,均应就近以口头报告警察,予以取缔,不得径自执行”,“警察接得报告后,应实地履勘,视其轻重,分别予以本细则第11条及第17条所规定之处分”。对于军事机关和军人虐待动物情事,细则第19条规定,“由宪兵依照禁止虐待军用动物与普通动物诸法令及本细则之规定取缔”。

在公众参与方面,细则授予“南京市禁止虐待动物协会”会员或者职员一定的专属参与权和监督权,如第2条规定:“凡本会会员或职员,于本区内任何地点,见有虐待马、牛、羊、狗、鸡、鸭及其他禽兽者,均应就近以口头报告警察,予以取缔,不得径自执行。”

在民事责任方面,细则第15条规定:“留养动物,如已回复健康,由本会通知物主领回。物主于接得本会通知之三日内,应即持证向会领取,逾期应按日计算饲料费,由物主照数缴付。”可见,虐待者要承担救助的相关费用。这项措施,目前已经被有反虐待动物立法的国家所普遍采纳。

2010年3月,台湾地区发生了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案子:大陆的一个厨师到台湾表演活拔鸡毛,未对鸡进行击昏和放血程序就把鸡丢进滚烫热水,迅速拔除鸡毛、切块,结果被台湾当局以残忍为由,处以10万元新台币的罚款。一项在大陆地区可以炫耀的“绝技”,到了海峡对岸竟成为“违法行为”,同是一个中华文化传统,为什么会出现了这么大的立法差异和执法碰撞呢?对于这些偏差,应予以纠正。如何纠正呢?对策就是,对于历史上出现的法治亮点和世界文明发展的经验,我们不能妄自菲薄,在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时,结合实际情况予以丰富和发展。最近10来年,中国经常发生虐待动物的事件,既影响了国际形象,也影响了动物产品的出口,更伤害了公众的情感。一个虐待动物的道德沦丧事件发生后,道德也谴责了,但是类似的事件却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这说明,仅凭道德说教的力量,难以发挥有效的阻却作用。在法治的年代,对于一些虐待动物、伤害社会风化的现象,还应当采取法律制裁的手段。现在,中国的专家借鉴历史的经验,立足于现实需要,起草《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体现了中国反虐待动物法制建设的继承性和发展性。那些指责《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为纯粹的舶来品、起草专家为洋奴甚至卖国贼的观点,其实是对中国的法制史和文明史缺乏了解。

(2010年第31辑《法学家茶座》常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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