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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关于道德的随想 -- wqnsi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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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个体之间的差异与妥协

现实社会是靠各种各样的约定来约束个体并维持运行的。比如说不少国家现在是由民众通过投票选出议员,而议员们再用投票的方法制定法律,这就是代议制的民主政治。又比如说现在几乎所有的世俗国家都是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而婚姻被定义为一个男人与一个女人之间(关于这一点的争议在后面有提及)的结合。违反了这一点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还有,在大多数的国家,公共的场合要排队的规矩是约定俗成的,每个人都被认为是应当遵守的。违反了这一规矩就要受到道德的谴责。

制度、法律、道德等就是社会约定的例子。这其中法律与道德的不同点在于,法律是通过实质的惩罚来执行的,而道德则是通过口头的谴责来执行的。这个世界是否一定需要制度、法律或者道德,又是因为什么建立起来的,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是因为制度、道德与法律“有益于全人类的最大利益”这一条原则么,还是因为其他的原则,又或者这个社会根本不需要制度、法律或者道德?

一个社会是由个体构成的,每一个独立的个体对这个社会的约定都有着自己独立的看法。比如说对婚姻的规定,有的人认为只有一个男人与一个女人之间的结合才算是婚姻,有的人认为婚姻也应当包括同性之间,还有国家的人们认为婚姻还应当包括一个男人与多个女人或者一个女人与多个男人之间的结合。社会约定当然只能从这么多不同的看法之间选择一个。这就面对一个问题,社会约定是基于什么样的原则来的。

不同制度的国家对社会约定的选择过程靠的是制度,而制度其实是不尽相同的。有的国家是基于一人一票的原则(民主政治),有的国家是基于一个或者少数几个精英为民众作出他(们)认为最理性或者社会利益最大化的选择(精英政治)。精英政治中又有所区分,有的国家比如说当下的中国社会是少数精英群体(寡头政治)联合作出的决定;还有的国家是以封建独裁或者宗教独裁的形式由封建领主或者宗教领袖的个人意志来表达。这些不同的形式从本质上来讲,其实都是个体之间妥协的过程。甚至不同国家的政治制度本身也是个体之间妥协的过程。

在一个纯粹简单多数的全民民主的国家,社会约定比如法律是按照一人一票的原则来进行的。大于百分之五十一的民众的意愿,不管其本身是否合理,都会成为法律。对于反对意见的人群,他们的选择有几种,一是在法律的框架下选择无奈的接受,或是违反法律并接受法律的惩罚;二是在民主政治的框架下说服更多的人重新投票来改变法律;三是用非暴力或者暴力的手段改变民主政治框架本身,在新的游戏规则比如精英政治的框架下来重新设定。反对意见的人群在其它制度比如精英政治的国家内,其选择也是相似的。所以说制度也好,法律或者道德也好,其实都在博弈的范围内,是不同个体意愿妥协的产物。而且对社会约定有的也只是个体意愿,并不存在一个绝对的“标准”来判定其好坏。

反对意见的人群作出哪一种选择,与成本及收益的权衡相关。用暴力的手段改变社会的政治制度,就是流血的革命,代价也最大;非暴力的革命是一个威胁的过程,是以暴力手段的选项在背后作为支持的,代价相对较小;不改变政治制度本身,而是用说服的手段改变其他人的想法来修改法律,代价最小。个体的选择是自由的,代价最小的方式也并不是必然的选择。并且,个体的选择也未必总是理性的。即使一场未来的流血革命意味着成本最大而收益最小,也并不是必然就不发生。

反对意见的人群作出哪一种选择,也与容忍的程度相关。虽然对某一法律持不赞成的态度,但却不是极端的排斥,有可能就选择相对平静的接受;如果对某一法律极端的排斥,越是完全不能容忍,就越有可能选择激进的策略。

人类社会的历史漫长,国家众多,可以找到形形色色的例子。

在欧洲,古代希腊实行的是民主政治,以后逐渐演化为个人独裁的精英政治。君主的个人独裁实行得久了,最终通过封建式的分封实现与贵族的妥协。不同阶层的领主对下独裁,对上效忠,在漫长的岁月里维护着君主的统治。最后,是革命让妥协的范围扩大至最下层,封建社会瓦解,历史的轮回让欧洲重新回到了民主政治。当然,代议制的民主与古希腊纯粹的全民民主还是有不同的。

中国从秦始皇开始就没有了封建的制度。此后士大夫阶层与皇帝通过儒家学说实现妥协,士大夫宣誓效忠于皇帝(忠君思想),换来的是皇帝赋予士大夫阶层们亘古不变的权力,这就是改朝换代亦不能移的、官僚化的精英政治。最终到了近代,欧洲民主思想在中国的传播让包括士大夫在内的全社会行动起来,剥夺了皇帝的头衔,但官僚化的精英政治在今天依然存在。

古希腊纯粹的全民民主是简单多数对少数的暴政,苏格拉底之死是这一制度的直接结果,间接的是柏拉图《理想国》的诞生。近代以后的民主不再采取事事都是纯粹的简单多数这样的形式,而改良后的政党制的代议制民主在一定程度上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少数的利益。在此之外,少数通过宣扬“个人权利不可侵犯”的自由思想,成功地说服了多数对社会伦理更加宽容,在美国让同性恋的权利不断得到法律的承认,以致于除了“婚姻”这个标签本身之外,同性恋在法律上实际已经享有与婚姻一模一样的权利。然而,在最后的一步,即从法律上让婚姻的定义也包括两个同性之间的结合时,终于达到社会多数容忍的底线而受到坚定的反对,通过州内公决对其进行否定。

社会道德的变迁也不总是不断变得更加宽容的。放纵之路的尽头就有可能是部分个体由于对其不能容忍而对道德的强力干涉。阿富汗的塔利班夺取了世俗的政权之后,将神权的伊斯兰教法律强加于其他人的头上,于是清规戒律卷土重来。近年来这一倾向也在中东的伊斯兰国家逐步显现。

这些例子,应该可以说明政治制度,法律,道德,其实都是差异的个体经过妥协后的产物,而不是由“社会利益最大化”或者“个人有绝对的自由”等类似的教条所决定的。

回到这次西西河的道德问题上来,总体来总结就是,公众对其态度是可以理解,而不是完全的接受,当然更不是对理直气壮地宣扬的容忍,这应当就是当下不同思维妥协后社会的底线。

通宝推:金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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