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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邓析:中国律师的祖师爷 -- 苏苏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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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与三苏侃邓析

与三苏侃邓析

一、粗浅理解的法律之要

法律的作用是什么?商鞅说:法者,所以定分止争也。法律的根本作用在于明晰物权,减少纷争。为此他举了个例子:市集上卖兔子的贾人笼中兔子易捉而多,但来往的人都不去碰它。而山上窜出一只兔子,数十人争逐之。为什么容易拿到的没人动而难捉的有人抢?商君曰:分已定矣。物权已经明晰了。

更进一步,“定分止争”的目的又是什么呢?最终作用是什么?政治书上的经典总结,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属上层建筑范畴。商君治下的秦国,最重要的两件事是“耕”与“战”,定分止争的作用在于减少社会资源在最重要目标之外的耗费,尽可能地避免非生产性的浪费。

从这个意义上,简约、易为大众所理解且易于执行的法律最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和社会劳动,进而最有利于完成法律的根本使命:阶级统治的工具。

二、叔向之谬

在以农耕为经济基础的社会,无论上层建筑是什么形态,剩余产品有限的现实约束决定了交换活动占经济总量比重较少,影响有限。这种情况下社会秩序的维持更多的依靠长久以来形成的“礼”,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但随着剩余产品的增加、交换的日益频繁,因之产生的纠纷既不能靠“礼”和道德约束解决(实际就是和稀泥),又不能回避和忽视。这种情况下,以规章制度的形式解决新出现的问题是根本解决之道。

叔向的预言得到了印证,但他的做法是回避社会前进交换活动日益频繁的事实,图返古以求治,此其大谬所在。

三、布朗运动一下

随着社会剩余产品的增加,分工的深化,解决纷争的难度呈几何级数增加,对应的法律法规渐渐脱离普通大众的认知水平。此时再人为地设置理解上、应用上的障碍,玩弄文字游戏,只会加大解决纠纷的难度,而使得法律离自己的使命越来越远。

我国民法的一大原则:不告不理。权益受侵害人不提起上诉,法院不管;若同时有两种权益A与B受侵犯,受侵害者只主张了A,哪怕法官明知B更严重也不能提醒他。这种做法便是上述精神在实践中的体现。应尽可能地节约司法资源、减少纷争。前述障碍使得这种不无代价的节约完全被抵消了,带来的浪费远过于节约。

药案之恶劣之处在于,它客观上冲击了约定俗成、已为大众所理解和接受且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基本信条: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不论搅混水的是什么货色,不论药死与不死,它们都已经赢了。

四、我看邓析之死

战国时代的郑处四战之地,国小兵弱,资源紧张。内争民利强兵外事诸侯引援尚不免大国侵扰,邓析一出,民踊跃争讼。

民之獻衣襦袴而學訟者,不可勝數。以非為是,以是為非,是非無度,而可與不可日變。所欲勝因勝,所欲罪因罪。鄭國大亂,民口讙譁。

古代商人之所以不受待见,因其“不事生产”。好歹有促进商品流通、调剂余缺、活跃经济和增加赋税的作用,并且这种作用早为统治者所认识。而民踊跃争讼则浪费了社会劳动但不产生任何价值(若有谁认为辨明真理、促进法律进步、促进民智之类的,好,你赢了)。放在郑国所处的大背景下,这就是犯罪。邓析之属所为,于己无可厚非,于国祸害无穷。(韩非若评此事,大概会说:析,讼棍耳

纵非邓析之罪,然欲遏此汹汹之势,不得已借彼首级一用。

通宝推:铁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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