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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系统论—bug 路径依赖——兼谈国家坐庄 -- 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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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商谱系  据《财经国家周刊》记者的统计,在1996年至2011年3月间,共有58名原证监会官员出任券商和基金公司副总级高层。其中,15名任职券商,43名任职基金公司。  15名出任券商高层的前证监会官员中,2001年出任西南证券(600369.SH)总裁的王珠林和总裁助理的徐鸣镝,分别来自证监会的发行部和上市部。在二人来到西南证券8年后,西南证券在2009年借壳长运股份上市。西南证券当前的业绩和实力,已非当年可比。  同样是在2001年,原证监会发行部副主任肖时庆出任东方证券总裁;发行部另一位30岁的工作人员吴敏文出任世纪证券总裁,成为当时最轻的证券公司总裁;原证监会上市总二处处长王斌出任北京证券副总经理。  在上述三券商中,北京证券2009年重组后最终成为合资券商——瑞银证券;东方证券的肖时庆在转任银河证券总裁后最终入狱;世纪证券的吴敏文2005年去职。  除去上述人士,还有一批的证监会其他部门以及各地证监局副处级以上干部甚至普通职员,分别担任券商中层以上干部。这一现象,在证监会会管的三家券商银河证券、安信证券以及民族证券,较为普遍。  据上述曾在证监会某部门任职的人士向《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透露,证监会内部曾有不成文的规定:在一岗位任职超过5年的或年龄在55岁以上的副处级以上干部,都可申请到券商、基金或交易所工作。  上述人士表示,证监会官员最理想的去处是基金公司,原因是不仅薪酬丰厚,而且工作相对简单;其次是交易所,虽不及券商待遇高,但同样比原来在证监会高出数倍,工作简单,不用太“求”人;最后的选择才是券商。  据记者了解,按证监会的薪酬标准,一般正厅级官员,如作为会计部主任的孙树明,年薪10万元左右,而按广发证券的标准,前任总裁、现任副董事长的李建勇,年薪为799万元。  上市券商年报资料显示,2009年券商董事的平均报酬榜单中,排名第一的招商证券为1102万元,最低的长江证券为230万元。2009年券商高管年薪超过250万元的不足20人,2010年年薪超过250万元的高管有40人。其中,券商高管年薪酬最低的,也超过了100万元。  相比较券商之间的薪酬差距较大,基金公司薪酬整体稳定且相距不大。据《机构投资》报道,2010年,一个中等公司的基金经理年薪在300万元~500万元,作为公司高管应不低于这一水平。  不过,近两年,证监会官员“下海”的数量骤减。这种情况与相关政策的推出及制度的转变不无关联。  肖时庆案发被“双规”7个月后的2009年11月4日,证监会发布实施《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行为准则》(下称《准则》),这是中国证监会首次对社会公开发布对内部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  《准则》明确规定,证监会工作人员(包括派出机构人员)离职后,必须经过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冷冻期后,才能去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任职。其中,证监会领导人员离职需要在三年“冷冻期”满后,方能在监管对象中任职,一般人员的“冷冻期”为一年。

国际性监管难题  政商“两栖”并非中国市场特例。在法规相对健全很多的美国,同样是普遍现象。  如高盛集团出产美国政府高官的历史,甚至可以追溯到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时代。当时,高盛的高级合伙人之一西德尼·温伯格被罗斯福任命为二战期间权力非常大的战争物资供应局局长。之后数十年之中,有数十名高盛高管进入华盛顿出任高官。  2006年6月28日,美国参议院一致同意高盛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亨利·保尔森担任美国财长。在这两周前,美国副国务卿佐利克宣布辞职,同时宣布加入高盛,担任副董事长兼高级国际顾问团主席,负责制定公司全球战略。  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相对美林等其他投行,高盛能够独善其身。美国便有媒体和议员指出,曾任高盛集团总裁的美国财政部长保尔森,居功最大。  针对政商通道,美国政府也不乏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度。  早在1969年,美国就开始制定法律,监督前政府官员的行为,五角大楼官员在离职两年内,需要自行上报与国防承包企业的工作关系,相关企业每年也需要报告雇用前政府官员的情况。  但这种自律行为规范性不强。1978年10月,美国制定《政府道德法》对政商通道做出新的限制,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是规定对GS-17级以上高级公务员离任后实行为期一年的冷却期,禁止他们以私人雇主的名义同其服务过的政府部门签订合同,并禁止前高级联邦官员在其离开政府一年内为任何事务游说其前机构。  此后,从里根政府到克林顿政府都出台了相应法规。其中,克林顿政府上台伊始,就以行政命令方式颁布《道德操守承诺》,规定政府高级官员在离任5年内不得向曾任职机关的任何雇员进行游说,亦不得向他们本人在任职高级人员期间,曾承担重要统辖职责的任何机关的雇员进行游说。  虽然美国的立法很详细,但仍存在很多弱点和漏洞。  首先,这些法律缺乏专门的监督实施机构,没有人因为违反该项法律规定而受到起诉。  其次,有些概念没有进行明确界定,如按规定前政府官员加入私营部门后,不得就原政府部门监管之事和前同事接触,这里的接触就是一个很难界定的情况,法律没有作明确说明何种接触不符合规定。  第三,存在很多空子可钻,如法律虽然规定离职官员在一定时间内不允许游说政府中的前同事,但委派他人代为游说并不受到限制。  而上述弱点和漏洞,同样存在于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准则》之中。

 链接:  “神仙”胡关金  一些券商将证监系统官员下海称为“神仙下凡”。在券商业界看来,受益最大,也是业界最推崇的证监系统“下凡”官员,当属国信证券前董事长兼总裁胡关金。  1996年,深圳证券监管办公室副主任胡关金出任国信证券董事长兼总裁。至此,国信证券从1亿注册资本和7家营业部起步,开始了突飞猛进。  当时胡关金有两条重要信律,“不用亲信”、“不炒股票”的“胡二条”在圈子里甚是有名。1999年10月,国信证券第二次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20亿元,在全国券商中排名第四。2003年,国信证券更取得了主承销家数全国排名第一、利润总额和人均利润额分别排名第二、第三的好成绩,一时圈内外为之侧目。当年,胡关金还当选了担任了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副会长兼投资银行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胡关金在国信经营方面形成独具特色的“国信模式”,被业界津津乐道。如在经纪业务方面,注重营销渠道的建设,开创与银行的合作模式,并最先打造经纪业团队。其一手打造的国信证券红岭中路、泰然九路营业部托管客户的资产存量达300亿元以上,规模可抵得一家中小券商公司的总量;在研究方面,2003至2005年间,在券商整个行业低迷阶段,国信证券高薪“挖”来行业顶尖研究员,在形成研究品牌的同时,率先在业界推出和佣金梆定的“金太阳“服务产品;在投行方面,国信证券的投行部门拥有券商中数量最多的保荐人团队,特色明显。后来广东的一些券商,如平安、招商、广发等都是沿用这一模式,从中受益菲浅。  业界对于胡关金在国信的成功原因总结为两点,一是其深切了解券商加之个人能力的出众;更重要的一点,因为其证监系统的工作背景,为其带来广泛的人脉资源。  时任深圳一家券商的总经理向《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胡关金在业界看来最为成功的举措——发展经纪人到银行驻点营销,当时很多券商也想尝试,但当时证监会还没有正式下文允许,都被叫停,而只有国信证券顺利推行。现在看来这一举措是创新,而在当时是“擦边球”。  2004年5月,在国信证券的鼎盛时期,胡关金毅然辞别掌控8年之久的国信证券,奔赴四川出任华西证券总裁。当时,华西证券的幕后老板——朝华系控制人张良宾,对胡许以20%期权和相当自由的权限。  2005年,胡关金入主华西证券,当年该公司盈利8000万元,净利润列全国综合类证券公司第2位,当年华西证券保荐代表人和准保荐代表人升至16名,投行规模40余人。而仅仅一年前,华西证券总亏损为2亿多元。  然而,好景不长,2005年张良宾突然锒铛入狱,华西证券的大股东换成泸州老窖(000568.SZ),种种复杂的关系和利益博弈开始凸显出来。此后的胡关金也再难有作为,华西证券也就此沉沦,2008年胡关金不得不离开。  2009年4月,胡关金又转战银河证券,经过失败的“百日维新”之后,最终同样黯然离开。  对比胡关金在国信证券和华西证券早期的成功,都有共同之处——股东及当地政府特别是证监系统的大力支持。而其在华西证券后期以及银河证券的失败原因也较清楚:胡关金把华西证券的总部移至深圳的做法让当地政府不满,加之张良宾失势,华西证券失去当地政府和证监系统的强大后盾,四川证监局两次下发监管意见,停止了华西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资格。而在银河证券,本来就是证监会会管券商,和证监会关系密切,以胡的人脉关系,并不能超越其前任,其能力并不足以抵销银河证券多年的积弱以及错综复发杂的关系制约。  胡关金之所以当初会选择离开国信证券,据一位接近胡关金的人士向《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透露,是因为胡的许多设想和激励机制无法获得当地政府的首肯,而在国信证券内部已经出现了内部人控制的苗头,当地政府开始约束其权限。失去当地政府支持的胡关金,许多业务再难有作为。

资料:  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行为准则(摘录)  第五章公正廉洁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廉政规定和证监会廉政纪律,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本人、亲属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违反规定收受礼品。无法退回的,应当及时上缴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得接受或者无偿借用监管对象提供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其他设备物品。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买卖股票和从事期货交易的规定。  第六章保守秘密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证监会保密纪律,不得探询与履行职责无关的保密信息,不得泄露保密信息。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不得泄漏工作中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信息,不得进行信息误导。  第七章回避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有关规定,不得从事与监管职责有利益冲突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对应回避事项施加影响。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不得在监管对象以及其他营利性组织兼任职务;未经批准,不得在社团等非营利性组织兼任职务,经批准兼任职务的,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离职后,在规定期限内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回避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在监管对象中任职。  资料来源中国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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