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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老毛说:不造反,行吗! -- 楚庄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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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对不起呐

这个概念本质上是违宪的,在法律上,当把它引入拆迁、只会让问题更加一团糟,谢谢。

这个概念是由《物权法》引入中国法律体系的,而《物权法》在酝酿出台的阶段,呵呵,什么人是最有力的反对者呢?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事情:-)

最后,聊聊历史吧: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是个极其落后的农业国,本来城市就很少 ,帝国势力、外国资本、政府官僚和弱不禁风的民族资本,占据了绝大部分城市土地。所谓的“土地市场”只是外国冒险家的“乐园”、是少数富人和官僚势力的“圈地俱乐部” 。巧取豪夺是旧中国城市土地市场的主要游戏规则,地产总是向少数强权者集中,多数劳动者越来越依附于剥削、欺压他们的人,其悲惨程度是西方人和后来人所难以想象的。中国社会的黑暗,激励新政府要彻底改变历史形成的土地私有制,坚持人民共和国代表社会公正的原则,在城市中有条不紊地实施着土地国有化政策。

一是没收外国资本、官僚资本以及原国民党政府和敌对分子占有的城市土地。当时,外国资本在中国城市的领地大多是殖民侵略的产物,是通过不平等的政治条约而掠夺进帐的,没有任何合理的交易成本可言。特别是大城市中的所谓“租界地”,尽管通过外国资本多年的建设和经营有所增值,但其政治上所享有的“城中之国”式的种种特权,对中国人民是不能容忍的“国耻”,新政府对其取缔、没收,自然是在情理之中。而中国政府在进城之后面临敌对势力的疯狂颠覆,立即没收官僚资本、旧政府和敌对分子所占有的城市土地,给广大市民以改朝换代的社会警示,并以坚定的决心来承受对内与旧势力斗争、对外与世界列强对抗的各类风险,是无可非议的。1950年11月,中国政府公布了《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 ,没收封建地主在市郊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并规定了相应的分配、使用办法。到1951年底,历史性的土地没收工作基本完成,新中国政府拥有了属于全民所有的一部分城市土地,这为以后的城市土地国有化奠定了物质基础。

二是对市区中、小资本占地,先保护、后赎买渐变为国有土地。新政府对城市中一般私 有资本产权采取了比较温和的保护和改造政策,这与革命理论中的社会阶级分析方法不无关系。中国共产党人认为,城市中的私人资本占地大多不属于封建主义和殖民买办的性质,进城后要团结中、小资本阶层,就应当承认和保护其土地所有权。因此,1949~1955年间,中国在城市中实行了土地公有制与私有制并存的政策。即使在城市郊区的土地改革中,对民族资本、私人学校、宗教团体的市郊占地实施了有偿的征收。

1956年,中国经济得到了恢复和积累,抗美援朝战争也基本结束,新生政权和社会生活已全面稳定,中国政府着手开始对城市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对市区的私人地产主要采取赎买、公私合营、国家经租等方式,定价收购,按本付息。由于这部分土地私有者占全社会人口的比重不大,政策在推进中也比较宽松、稳妥,所以这一历史进程虽长达10余年,却没有引起大的社会动荡。1966年,中央政府宣布取消定息,停止付租, “社会主义改造运动”正式结束。届时,中国城市中只剩下极其有限的私房占地了。有人以现在市场经济的眼光批评中国政府当年对市区中、小资本占地的赎买、经租是垄断、高压下的不平等交易,这有失偏颇。因为,那时中国人的普遍愿望确实是要实现社会主义,国家的赎买价格不能、也不应当远离当时社会的总体收入、分配水平。这就是“历史成本”与“现实成本”的差异所在。

三是国家长年以定价征地不断扩大国有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中国实行以 一切生产要素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进行了空前规模的社会、经济和国防建设,兴建了许多新的城市、工业基地和公共设施,中国的城市已经从1949年的136个,发展到2002年的660个,原有城市的土地面积也成倍扩大,城市的扩张必然要侵占城市周边的非国有农用地。在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基本建设投资和重大工程上马,都是靠国家计划来组织实施的,其间国家公共资本的注入也难以再延续原先的非国有化地权。于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的“副产品”是大量土地所有权由私向公、由集体向国有单向转移。

变更土地所有权涉及到许多敏感的社会矛盾,国家征地也不言而喻地染上了浓重的政治色彩。鉴于深刻的历史经验,中央政府对征地相当慎重,早在1953年就颁发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 ,此后又多次对法规进行了重新修订和完善,其中对征收土地的原则、程序、审批权和各类补贴费用等方面均制定了相当严格的标准。在征收土地的同时,国家对城市用地实施了行政划拨,基本上确定国有土地产权后供公共部门和单位无偿、无限期地使用。

对政府垄断征地和无偿划拨这样的行政举措,学术界颇多微词。多年来的实践也证明,如 果在选项论证、设计规划、建设施工、社会监督等环节稍有失误,本已稀缺的土地资源将会出现非常严重的浪费。而某些政府官员权力寻租,也滋生出刘青山、张子善等层出不穷、别开生面的“败类”,不少城市工程即使仅从经济学角度也能堪称无可逆转的“败笔”。如何改革国家征地、用地机制,至今依然是中国必须改革的重大问题之一。

经历过33个错综复杂的春秋,中国城市中尚属于集体和私人所有的土地已经很少,到1982年,官方认为城市统一实行土地公有制的条件业已成熟,于12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方式宣布:“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终于终结了城市土地产权全部国有化的漫长历史,并从最高立法的角度确立了国家多年所推行的土地公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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