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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八卦网络安全行业的狗血故事兼科普 -- 田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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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电子证据的概念其实挺宽泛的

你说的日志是一类,这类确实很难认定。这一方面很多证据只能证明这事是这台电脑干的,不能证明这事是你用这台电脑干的;另外一方面只要不和实体经济发生,现在法律实际并不倾向于支持针对电子数据提出的赔偿。简单的说,破坏不是大事,牟利问题就严重了。

另外一类电子数据就比较特殊了,这些证据其实就是传统证据的电子化。譬如使用录音笔记录的录音,电脑摄像头拍摄的影像,甚至淘宝或者QQ的聊天记录等等,这些证据的效力在传统的认定条件之外还要求必须提供原始而非拷贝的记录,就是说你不能把证据拷贝一份交上去,而必须把原始的录音笔、硬盘甚至整台电脑交上去,这点对于使用电子记录工具的公众来讲倒是应该注意的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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