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血亲复仇才是王道 -- 果酱
我首先想起的是前两年的苗后启案。
妻子被奸杀,凶手因被鉴定有精神病而判了15年,出狱后受害者丈夫将凶手砍死,随后被判死缓。
有精神病应不应该轻判至15年这个先不说,血亲复仇判死缓,我觉得是在合理范围内的判决。
问题就是,现在有些人想在法律上把一个血亲复仇的男人,跟一个奸杀女人再杀小孩的人,相提并论,仅仅因为后者自首了,杀人同样是出于邻里矛盾等等。
苗后启案的邻里矛盾,跟李昌奎案的邻里矛盾,有什么分别,最高法的指引或许没有穷举出来,但智商正常的人无疑是分得清楚的。请不要说不同案件不能比较,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为法律强调公正,至少在理论上应该有这些追求,所以必须能够比较。
偏偏有些人,不愿意分清楚,只因为他们自己崇尚一些西方法学价值观,因为他们想废除死刑,而这种价值观的社会与伦理基础都是别人的,而且未必是正确的。
有些说法我觉得极为扯谈:
因民间矛盾、家庭纠纷而引发的杀人,从来就不比因利益或个人变态嗜好而引发的杀人更少。中国的数据一时找不到,希望有河友能够补充,但以美国为例:77.6%的攻击者已知案件中,攻击者与受害人曾认识。而其中的70.9%攻击者都与被害人熟识,29.1%的攻击者与被害人有亲属关系。丈夫和男朋友为凶手的情况占了受害人为女性的案件的32.3%(摘自Crime classification manual: a standard system for investigating and classifying violent crimes),我相信在中国的情况不会相差太远,甚至比例会更大,因为城市化水平较低,传统社区更多,而在互相认识的情况下,绝大多数谋杀都能找出所谓的民间矛盾、邻里矛盾来。
如果我们说的社会危害是指一种类型的犯罪使得多少人受害,多少人受影响,那么邻里乃至亲戚之间杀人的情况是如此常见,受害者人数那么多,社会危害哪里小了?究竟是怎样的逻辑才能仅仅通过‘邻里矛盾’四个字---而不考虑矛盾的具体内容---就认定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比较小,不需要严厉惩罚和阻吓,反而可以宽松量刑?说穿了,邻里矛盾导致的谋杀不是对社会危害较小,而是对政府形象影响较小,因为不是有组织犯罪,对受害者的个人针对性比较强,跟治安水平的直接关系比较小,如此而已。但无论是因为矛盾还是因为钱财,杀人者还是一样的杀,受害者还是一样要死,这就是对社会的危害,杀的人是认识的,是有矛盾的,并不必然减轻其罪责。
以下这种说法更是愚蠢到家了:
......
我们需要去歌颂人们珍惜生命的精神,我们不倡导人死亡,人的生命是一种多么高贵的存在!所以让人在面对死亡时表现出来如此的恐惧和没有尊严,这样的刑罚确实是一种非常糟糕的刑罚。
若仅仅是对盗窃、贪污等不直接伤害人命的犯罪慎用或不用死刑,还可以扯一扯甚麼珍惜生命的精神。对谋杀、贩毒等伤害人命的犯罪还拿‘珍惜生命的精神’说事,那真是无比讽刺。看不得死刑犯的恐惧和失去尊严,看不到受害者的恐惧和失去尊严,这种深植于一些西方人文之中的虚伪,用‘君子远庖厨’已远远不足以形容,事实上我不知道该怎样用文字来形容。我不知道这些法学教授当年读过多少哲学、伦理学和社会学,但读出来后说出这样的话,实在是让我心惊。
对此,最简单的总结就是:
为什么李昌奎案要坚持死缓判决?因为要抵制国内的民意,不能他们说甚麼就是甚麼,不能靠民众狂欢来判案。
为什么要废除死刑?因为要尊重国外的文化与民意,要顾及洋人的观感。
本帖一共被 1 帖 引用 (帖内工具实现)
- 相关回复 上下关系8
🙂赛锐案---男子杀人后扬言用钱摆平 云南高院终审改判死缓 2 果酱 字241 2011-07-21 04:15:23
🙂云南这狗屁的省高院该炸了! acxp 字237 2011-07-21 20:18:44
🙂提个意见 8 梓童 字278 2011-07-15 21:32:10
🙂【原创】不能以国人狂欢判人死刑,必须依洋人民意废除死刑
🙂献花支持 frnkl 字0 2011-07-19 20:38:12
🙂我级别不够投草,就写个回复吧 苏苏苏 字722 2011-07-19 09:08:48
🙂多谢你为大家示范什么叫制造对立 13 卷心菜 字938 2011-07-19 09:56:06
🙂我是对号入座了 苏苏苏 字1070 2011-07-19 10: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