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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即使没有文革,中国经济也不会提前进入第二世界 -- 葡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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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希腊人说的很明白

所谓民主制度,就是一万人左右的城邦,城邦公民对他们的候选人又一定的了解。这样他们才会对自己选举的对象负有充分的责任。这个就是从苏格拉底到柏拉图说的民主。所以,柏拉图自己推崇的理想国是哲人为王。而在奠定当今民主社会基本制度《代议制政府》一书作者密尔的直接表述就是,代议制民主政治不是真正的民主政治,并且是有其实施的各种前置性限制。但是,代议制民主是当前最好的政治选择。

如果说到自然法,自然法对法律应用最直接的影响就是神判。你回复中所提到的陪审团,正是因为作为当时英国法庭中重要判决依据的证人证言之余神启神判誓言的不可信而成立。另外,尽管英美法中继承自日耳曼法中有罗马法的痕迹,其基本法律架构有别于继承罗马法主题的大陆法体系。英国人继承罗马的是罗马帝国的世界观及其在世界统治中的基本法则的运用。至于你说的自然法和罗马法的联系,这样的联系是建立在对于人文法学家的应对的对应。前文我提到的格劳修斯本身就被称为自然法学家。其实在格劳修斯出现之前的一百年间,首先从神圣罗马帝国开始,德国皇帝直接赋予《查士丁尼法律汇纂》以法律地位。而终止《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的《拿破仑法典》本身也是由你提到的自然法学派推动的。但是,就像作为自然法学派的格劳修斯,他的法学实践来自《查士丁尼法律汇纂》引入的自然法元素并结合地方习惯。(入,《荷兰法学导论》)回到,自然法学派在《拿破仑法典》编撰中的贡献被归类于博学派与汇篆派上来看西方法学观点。实际,惯用的表述就是,持有自然法学观点的学者,在有关法律编撰过程中,因其实际采用的方法被各自归类。尽管,在形成大陆法今天格局的过程中自然法学派提出的分析方法和符合时代进步需要的概念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大陆法最终形成的主流,还是基于《查士丁尼法学汇篆》基础之上的汇篆学派对于罗马法的继承与形成概念。如果说了那么多你觉得过于复杂。我直接点说就是在大陆法的形成过程中,一方面法学家通过直接引用罗马法律基本原则来解决实际法律问题,一方面利用自然法学家提出的新法律元素与解释来解决查士丁尼法学解释不适应当时社会发展所面临的法理适当性问题。而这个问题,最终通过《拿破仑法典》的确立和替代《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来最后实现。而这个过程,在德国《民法典》颁布后汇篆学派最终取得胜利而告终。到那时,我们今天熟悉的私法与公法体系基本确立。如果说,自然法学派还有什么对我们今天有着什么直接的影响。那么我不妨说,源自自然法学派的法律支配的内容因地而异,然而“生而具者”却应该是处处相同的普世价值,在今天依旧是西方文明的犀利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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