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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义愤填膺李双江儿子的时候不要忘记事情的起因 -- BC大头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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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就事故本身而言,彭先生夫妻是有过错的。但大家的重点

不是事故本身。而是打人和打人后面涉及到的东西。

1.小李15岁怎么就有了宝马车,无牌无证。李双江不知道是不可能的,这个“子不教,父之过”的责任他是逃不了的。

2.上一点基本上是属于李家的家事,家庭教育问题。甚至人民大会堂临时通行证也可以说是小李私自从家里偷拿来自己车上显摆的,也不是个大问题。总的来说,整个事件处理的也比较妥当,但还是有两个应该注意的问题:

甲问题:仿真枪问题。

事件中,在李某宝马车内起获的“冲锋枪”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网传该枪是具备杀伤力的仿真枪。

  根据枪支管理法及相关仿真枪认定标准,仿真枪应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相似。

  警方此前曾表示,起获的“冲锋枪”为塑料玩具枪。

官方称媒体报道消息不实 李双江之子未解除刑拘

这里的“仿真枪应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相似。”,就可以看出明显的偏袒了。属于明显侮辱大众智慧的行为了。

制式枪支 -- 模仿实验中的拥有强大杀伤力的非制式枪支行不行?模仿国外的枪支行不行?凭什么认定是否是国外的制式枪支?我们要了解国外对制式枪支的认定过程吗?哪一个时点前不是制式枪支,哪一个时点后是?

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 -- 枪管模仿A枪,枪机模仿B枪,机匣模仿C枪。。。 这样算不算? 拿这个抢劫银行,银行职员是分不清是不是制式枪支的,只要看起来差不多,又有足够的杀伤力,银行职员是会认真考虑的。

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相似 -- 同上。这个相似的认定标准的宽松度反映出大问题。小李这里轻易的就被认定是玩具枪,要是一个打工仔在北京拿这个,恐怕就轻易的被认定是仿真枪了。

仿真枪的认定,恐怕杀伤力的因素要占大头,并结合形似度因素。即使是很不相似,但拥有大的杀伤力,恐怕也要认定为持有危险武器或危险物品吧。

另外,小李的确未成年,不是主要的责任承担者,应该以批评教育帮助改正为主。但这种情况下,监护人就要承担起责任了。对于监护人的不力行为,本次的确也够不上太大的问题(总的来讲,这次老李基本上处理的是得当的,老李也是有贡献的,但有关机关还是要保持公正,一件事是一件事,特别是在仿真枪的认定上,不能因此有所偏袒。简单点看,十五岁争强好胜的少年,要是车里藏个塑料枪,恐怕首先就要被其同伴笑死了。呵呵。),但恐怕需要由有关部门对其监护人(夫妇俩)进行正式批评教育(或类似处理),责令其加强监护。

说到由有关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忽然意识到现时代和太祖时代的区别。说到这次如果要对监护人的不利监护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最适合执行批评教育的单位就是处理该事件的派出所了。于是将会有一个比较有意思的场面出现,即一个基层派出所所长(职位肯定不高)对一对其一有将衔的夫妇进行程序要求的批评教育。接受批评方会很没有面子,执行批评方会比较尴尬。然而,这些在太祖时代,恐怕会自然很多。

问题二:

无牌宝马、无证司机多次违规,怎么不见处罚?主要指的是之前的,而不是本次的。以前那么长时间,没有被抓住,很难想象。以前是怎么搞定的。

还是那句话,事故本身不是重点,重点是事件前后反映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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