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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整理】:桃源县爱心志愿者协会章程及有关文件介绍 -- 老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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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整理】:桃源县爱心志愿者协会章程及有关文件介绍

桃源县爱心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桃源县爱心志愿者协会。

第二条 桃源县爱心志愿者协会是桃源民间爱心志愿者自愿结成的联合性群众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组织社会各界志愿者服务队从事社会志愿服务的地方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桃源县爱心志愿者协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组织志愿服务活动,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推动社会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桃源县爱心志愿者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桃源县政府网站的指导,受桃源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桃源县爱心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所在地为桃源县漳江镇浔阳路。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发挥对全县各界志愿者服务活动的规划、管理、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作用,推动志愿服务活动的深入发展;

(二)通过组织本地区的志愿服务活动,为扶贫济困、帮老助残、支教助学、法制宣传、科技推广、绿色环保、社区建设和大型社会活动等社会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三)开展与地区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采取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从事志愿服务;

(三)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工作积极,受到社会认可;

(四)志愿者应具备的条件:

1、自愿从事志愿服务;

2、具有服务社会的基本条件和技能;

3、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水平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对会员认可。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推荐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若工作艰巨,可通过协会理事会再议;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协会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志愿者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协会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免,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副秘书长由会长、副会长工作会议提名决定,报理事会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协会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理事会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金、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社会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企业捐助;

(四)其他非营利性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县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的资产。

第三十四条 协会工作人员属于义务履职,无工资及保险、福利待遇。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县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桃源县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桃源县民政局及桃源县政府网站及相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协会经桃源县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桃源县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0年9月1日桃源县爱心志愿者协会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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