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杂谈外教(序) -- 简裕
共:💬109 🌺1081
一种是毫无道理地厌恶某类人,生理上就有厌恶感,因此导致邻人疑斧这种失去判断的思考或行为。一般是由于自己受到不兼容的教育或者自己利益受损又无法去争取的loser。
这种人就应该用法律去管辖。
另一种是基于对某一阶层的统计特性,从而处于风险的考虑,在第一次对待此类人时多加防范,但并不假设什么。
这第二种应该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往往,处于减少风险控制的成本考虑,干脆就避开此类人,实际上减少了此类人的机会,客观上也是种族歧视。
不过这种歧视不是去投诉能解决的,只能靠这一类人自己强大起来去争取。那种动不动就要起诉的,不是正常的交往风格,反倒会起反作用。
- 相关回复 上下关系8
🙂最近在欧洲的招聘网站上看到一系列中国招外教的广告 3 豆扑 字284 2010-04-11 11:35:15
🙂杂谈外教之五 来中国的外教之五湖四海 40 简裕 字3446 2010-04-08 20:36:03
🙂您说的都很在理,但是有“很深的种族歧视”这一点。。。。 衣笠山麓 字38 2012-05-05 10:03:53
🙂我觉得细论起来有两种
🙂我上大学时候,黑人名声也很不好 1 晨池 字112 2010-04-16 06:16:49
🙂有意思 投入 字0 2010-04-14 20:55:20
🙂对尼日利亚人那段评价太赞同了 1 春天的小鱼 字76 2010-04-09 10:14:19
🙂【原创】杂谈外教之四 来中国的外教都是些什么人 45 简裕 字2104 2010-04-08 01:0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