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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春秋左传注读后01君子与圣人 1君子与小人 -- 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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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资料:一个比照范例——近代西双版纳傣族土地制度剖析 1

一 耕地的划分

西双版纳傣族社会中的耕地根据其占有形态,可以划分为三种基本类型:召片领、召勐之类剥削者控制土地、农民集体占有土地、个体农民占有土地,其中前两种是主要类型。下面试分别予以叙述。

1.剥削者控制的土地。

剥削者控制土地又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为“纳●召”、“纳召片领”(宣慰田)和“纳召勐”(土司田),前者为召片领(西双版纳最高统治者)直接占有的土地,后者为各勐召勐(土司)直接占有的土地,均为世袭土地。第二种称为“纳波郎”(波郎田),为召片领和召勐分赐给其属官或家臣波朗在职期间的薪俸田,此种土地不可世袭,卸职须交回。第三种有“纳道昆”(头人田)和“纳陇达”(陇达田),前者为召片领或召勐划分给各农民村寨“头人”作为薪俸的土地,卸职必须交出,后者为领主选派对“宣慰田”、“土司田”及“波郎田”等等之耕作、收获进行监督的“陇达”(直译“下面的眼睛”)之薪俸田,亦不可世袭,卸职须交回。剥削者控制的这些土地少数集中于召片领、召勐等人的城堡周围,如勐海,多数分散于各农民村寨。它们最早都是由农民村寨无偿代耕的,后来有少数发生变化。据西双版纳全区统计,这一部分土地占全部耕地面积的14%(此处及下述村寨农民和个体农民占有土地比例数据均来自曹成章《傣族农奴制和宗教婚姻》第五章第一节(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据马曜提供的数据,这一部分土地占全部耕地的13%,农民占有的份地为86%。见《西双版纳傣族社会经济调查总结报告》,《傣族社会历史调查(西双版纳之二)》,云南民族出版社1983年版。)。

2.村寨农民占有的土地。

村寨农民占有的土地可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为村寨集体占有的土地,称为“纳曼”(寨公田),由村寨成员分配使用,这部分土地约占总耕地面积的58%。第二种称为“纳哈滚”(家族田),是一个村寨中某些家族集体占有的土地,只有该家族成员才可分配使用,这部分土地占全区总耕地面积的19%,个别村寨中比例较高,如勐混、勐笼部分地区达到30%~40%。以上两类土地,即村寨农民占有的“寨公田”和“家族田”,总计占西双版纳全区耕地面积的77%。

3.个体农民占有的土地。

个体农民直接占有的土地,称为“纳辛”(私田),占全区总耕地面积的9%。其中一部分土地具有某种程度的私有财产性质,可以自由承袭转让,被称为“纳召庄”(召庄田),属于由贵族中分化出来的“自由农民”召庄所有。一部分由“傣勐”、“滚很召”等级的被剥削者所占有,这些土地往往是在沟渠附近、房前屋后以及荒地上开垦出来的零星土地,只能暂时占有。此外还有一些是某些村寨头人开垦出来的私田,他们可以利用其特权,较长时期的占有。后两种“私田”未被纳入“负担”系统,如果离开村寨则不能继续占有,也不允许典当买卖(近代已偶有买卖现象发生,但只能“活卖”,相当于抵押典当,不能卖死),而且依据习惯,往往在数年后被并入“寨公田”,因此,这部分土地严格来说不属私有财产,而是寨公田的一种变化形态而已。

(《两周土地制度新论》 袁林 (p 098)《第二章 西周土地制度研究第二节 一个比照范例——近代西双版纳傣族土地制度剖析一 耕地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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