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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春秋左传注读后01君子与圣人 1君子与小人 -- 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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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资料:“子某”、“多子”与“子族”-2

先秦时代祭祀对象的范围是与宗法制度相联系的。商代的宗法制度,少有文献资料为证,如果参考周代的情况,则可知,与祭祀对象范围有关的主要是血缘亲疏关系以及在此关系基础上发展了的嫡庶制。如《左传》襄公十二年记吴子寿梦卒,鲁襄公于周文王庙中吊唁之事,以为合于礼,并言周礼为“同姓于宗庙,同宗于祖庙,同族于祢庙”,这是从吊丧时选择宗庙的角度来讲的,但从中也可以推知当时同一亲族的成员在参加所有宗教性活动,包括祭祀活动时,也都必须维持由于血缘亲疏不同而形成的同姓、同宗、同族的相互关系,由此亦可决定祭祀对象之不尽相同。此外,《礼记.王制》讲“丧从死者,祭从生者,支子不祭”。《礼记丧服小记》讲“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这里支子、庶子包括了嫡长子的嫡弟。这是在血缘相同的情况下进一步区分嫡庶,突出嫡长子宗法地位。商人的宗法、祭祀制度不会尽同于周,但从以上周制可以启发我们做如下考虑,即以上“子某”与非“子某”诸同姓贵族在祭祀体系上的差异(不是指个别的差异),表明二者与王有血缘亲疏的差别。同是“子某”、非“子某”在祭祀对象上的差别,可能表明他们有着不同的宗法地位。至于王为诸同姓贵族求佑所祭王室先人在体系上不同,则可以理解为王与所为求佑者要遵循类似上引《左传》襄公十二年所谓同姓、同宗、同族的相互关系。

综上所析,可做出以下推论:

“子某”所祭多限于时王上二代以内直系先王,王为之求佑所祭亦主要是上二代以内先人,而非“子某”者,从总的情况看,不限于此范围内,所以“子某”相对非“子某”的贵族与王有着较密切的亲属关系。“子某”中如子渔,可以上祭大示,说明子渔在宗法地位上可能高于其他“子某”。

据上述“子某”的情况亦可知,王卜辞中的“子某”不是对所有同姓贵族的称谓,而只是限于一部分与王有较密切亲属关系的贵族。他们既然是王之同姓近亲,而“子”又既然本原为亲称,所以,最合理的解释应是:他们均是商王之子,亦即诸王子。实际上王卜辞中某些“子某”我们甚至能从卜辞中大致确定其为时王的亲子(详下文)。那么,王卜辞中的“子某”之“子”的含义可以从两方面看,一方面它虽亦是亲称,但含义又不尽同于前述作为嫡嗣子和族长的“子”,只表示是王之子,所以“子某”当然不一定必是王之嫡子;另一方面,王卜辞中的“子某”在作为专用名号使用时,“子”实际已具有“王子”这种特定身份的含义,王之子称“子某”,类似于周代王之子称“王子某”[25]。

上面讲,卜辞中只见到一部分“子某”与王室祭祀活动发生关系,并不是所有的“子某”。另外[ ]、宾组王卜辞中可以见到的“子某”名称虽有一百一十余名,最常见于卜辞的(当然也即可以理解为与时王关系最密切的)“子某”只有三十余名,这都表露出称“子某”者并不都是时王之子,他们与时王的血亲又有疏近之分,宗法地位亦有高低。而且,既然王卜辞中“子某”已是一种身份之称,实际等于是称“王子某”,则“王子”之称自然也不限于时王之子,犹如《左传》中称“王子某”、“公子某”也不都是时王、时公之子一样。王卜辞中的“子某”有一些可能是前一代(或前二三代)先王之子,每一代王世生称“子某”者,一般情况下皆可以有四代人,[ ]、宾组王卜辞中所见生称的“子某”,多数属于武丁时期,极少数属于祖庚时期。在武丁之父辈中有四人先后为王,祖辈、曾祖辈皆各有两人先后为王,而且当时王多配偶,武丁王卜辞中出现一百一十余名“子某”,当然是可能的,如表1.3所示。这些“子某”或以时王为父,或与时王同父,或以时王之祖为父,或以其曾祖为父,有相同的父系祖先。但如上述,这么多“子某”中在卜辞中较习见者仅二三十名,他们当是最活跃,势力最强者,其中多数可见其参加祭祀王之嫡父、嫡祖等上二代以内的直系先王及其配偶和王的嫡兄,这表明他们很可能即是这几代王子中的嫡子们,而在他们其中又有宗法等级地位的差异。

表1.3武丁时期王卜辞生称“子某”世系表(P51)

第一世____祖乙:祖辛、羌甲

第二世____祖辛:祖丁、子某

第二世____羌甲:南庚、子某

第三世____祖丁(上承祖辛): [上兔下口]甲、般庚、小辛、小乙、子某

第三世____南庚(上承羌甲):子某

第四世____ [上兔下口]甲(上承祖丁):子某

第四世____般庚(上承祖丁):子某

第四世____小辛(上承祖丁):子某

第四世____小乙(上承祖丁):武丁、子某

第五世____武丁(上承小乙):子某

第三种,“多子”。“多子”之称在卜辞中出现很多。在上文已讲到“子”有两种用法,即表示王子的“子”(多用作“子某”)和表示族长的“子”。那么“多子”是表示多位“子某”还是表示多位贵族族长呢?先看下面的卜辞:

(26)口辰卜,王贞,吒于多子?(《合集》20055,[ ])

吒,典籍通作磔[26]。“磔于多子”形式同于“于多父磔”(《宁沪)1.206)、“磔多父”(《库)93)。磔于“多父”,是磔牲祭已故之多位“父某(日名)”,则“磔于多子”即磔牲以祭已故的多位同姓的“子某”。这里的“多子”显然不是一般族长之称,而是指王(不一定是时王)的多位子,“多子”的“子”是指王子。“多子”又见以下卜辞:

(27)丙戌卜,争贞,父乙, [近于术]多子?(《合集》2942,宾)

[近于术],唐兰释术[27],从辞义看,当是卜问父乙是否降祸(或降佑)于多子。疑术在此可音训为祟。依卜辞惯例。凡卜问王室先人是否降祸于“某”,“某”必亦是王之亲属,则这里父乙所术(祟)“多子”亦应是王之近亲。由此看来,“多子”之“子”在王卜辞中基本上只用作亲称(即儿子之子),不用作族长之称的泛称的“子”。殷墟第十三次发掘时出土于著名的127坑的卜辞中,有卜问“多子”与王一起田猎之事(图1.8),如:

(28)壬戌卜,争贞,叀王自往 [陷]?贞,叀多子呼往?(《乙》7750,《合集》787,宾)

这是卜问是王自己去陷毘,还是呼令多子同行,同坑所出的同期卜辞又有:

(29)叀子不呼 [陷]?

[弱的一半]唯子不呼?

叀子 [近于丙]呼?

[弱的一半]唯子 [近于丙]呼?

叀王往?

[弱的一半]唯王往?(《合》182正,《合集》7352正,宾)

比较以上二辞,其字体相近,内容又相关连,且出于同坑,所卜应即同事。又如同坑所出下列卜辞:

(30)弓呼多子逐 [鹿]?(《丙》417,《合集》10306正,宾)

(31)癸酉贞,子汰逐 [鹿]获?(《丙》606,《合集》10314,宾)

(32)壬午卜贞,多子获 [鹿]?(《乙》5515,《合集》810正,宾)

(33)贞,子 [近于丙]获 [鹿]?(《丙》429,《合集》10315正,宾)

(34)乎子 [近于丙]从澫[ 有]辞?(《合集》10948正,宾)

(35)……子 [近于定]获辞集……示(《合集》10316)

辞(30)至(35)“鹿”字均作一种特殊写法,字体同。比较以上诸辞可以推知,“多子”似即子不、子 [近于丙]、子汰、子 [近于定]之类“子某”的集合称谓。在卜辞中可以见到“多子”除被王呼令田猎外,还在王的指示下从事某些宗教活动与战争。给人一个印象,即“多子”与王的关系亦相当密切,将“多子”解释为多位“子某”即诸王子,则与卜辞所见“多子”的身份是相符合的。此“多子”之中,相当一部分“子某”可能即属于王族,另有一些当已从王族分出,有自己的家族(即下文所言“子族”),他们本人即是一族之长,但同时也可以担任王官,犹如周王朝王之卿士,春秋时诸侯之卿,其采邑在下边,其族属或另有族居地,本人则为朝官,而以官庇其族。王卜辞中还有一条讲到“黄多子”:

(36)贞,呼黄多子出牛[ 有]于黄尹?(《合集》3255正,宾)

裘锡圭先生解释说:“黄多子跟黄尹显然有血缘关系,所以商王想让他们拿出牺牲来祭祀黄尹。黄尹就是伊尹(原注:这是大多数甲骨学者的看法,《综述》认为黄尹可能是伊尹之子)。”[28]这种解释是正确的。这里的“多子”既在前面加上“黄”,称“黄多子”,说明他们是黄族的“多子”。裘先生认为黄多子是黄族(即黄尹之族)的一些族长,是将这里的“多子”之“子”作为族长之称。但我们觉得“黄多子”的“多子”可以与卜辞中常见的“多子”做相类的解释,只是不是指多个王子,而是指黄族中的多位“子某”。当时贵族家族内的族长之子们(大概即商金文中习见的子赐小子之“小子”)在家族内也可以称为“子某”,如主要出于小屯YH251、YH253、YH330一类“非王卜辞”中即有“子启”、“子 [近于夹]”、“子 [近于尚]”等称谓,其名均不见于王卜辞,这些“子某”应即是该类卜辞占卜主体之贵族的家族成员,是其亲子或前代族长之子,其中子启又称为“启弟”(《合集)22135),说明子启是占卜主体之贵族的弟辈,亦可证明“子某”之称在其他贵族家族中也同王族内一样,不限于亲子。又如1976年9月甘肃灵台白草坡西周墓中出土的商器子夌尊,铭日:“子夌作母辛尊彝。冀。”[29]子夌即是冀这一族氏内的“子某”,应亦是该族族长之子。如果说王近亲的“子某”类如周代“王子某”之称,则贵族家族内的“子某”就类如周代的“公子某”之称。王卜辞中仅称“多子”时是指诸王之子。辞(36)称“黄多子”,即是将他们与王卜辞中常见的表示多位王子的“多子”相区分。

论及此,有一个问题需要考虑,即:既然非王族的贵族家族内亦称族长之子为“子某”,而且从卜辞看,当时似还没有周代那种“王子”、“公子”之类的区分称谓,则王卜辞中所见“子某”除了王子外,是否有可能也包括有贵族家族内的“子某”呢?从目前资料看还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但王卜辞中所见“子某”多与王室祭祀发生联系,或王多为之占卜休咎,直接受到王的关注,表现出与王室尤为亲近的关系,所以,似乎可以说,王卜辞中的“子某”,一般情况下是指王子。卜辞与商金文中的“子某”虽已当作一种个人名号,但由于仍带有一定的亲属称谓的因素,所以可能仍有一定的使用范围。

(《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增订本)第一章 商代家族形态第一节 甲骨刻辞与铜器铭文中所见商人“族”组织类型二、“子某”、“多子”与“子族”》 朱凤瀚 (p 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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