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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春秋左传注读后01君子与圣人 1君子与小人 -- 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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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资料:“子某”、“多子”与“子族”-3

商代文字中所见到的作人称用的“子”的含义大致如上述,即:非王卜辞及商金文中单称的“子”,是对商代诸家族(不限于子姓)族长的通称;王卜辞中所见的“某子”,当“某”是族名时,“子”亦是指该族族长;王卜辞中所见“子某”一般是指王子;王卜辞中的“多子”是指多位“子某”,一般均是指多位王子;王卜辞中称其他贵族家族内的“多子”与“非王卜辞”中所见“子某”,是指这些商人家族内族长之子。

这样看来,王卜辞中的“子族”,既是一种特定身份的“子”之族,而且又是王的同姓近亲家族,则比较妥当的解释是:“子族”是王卜辞中具有王子身份的“子某”之族,即王子之族,而“多子族”应该解释为是多个“子族”,即多位王子之族的集合,而不应如贝塚茂树、伊藤道治先生所解释的那样,是一个由多数王子组成的军团,而且他们所举出的那种在南太平洋等地的土著民族中有过的青年结社、青年俱乐部式的组织,在我国古史上是否存在过亦尚待证明[30]。卜辞中“多子族”虽多参与战事,但既称“族”,本质上仍是一种血缘亲属组织,诸王子或依附于王族内,或分出去独立成族,不会又相互以个人身份结合成一个新的“族”[31]。所以称为“多子”的族是不妥的。

“子族”、“多子族”虽然可以明确为诸王子之族,但对诸“子族”如何出现的,卜辞中所见其状况如何等仍需做进一步的探讨。

张秉权先生曾提出:“如果‘子’在卜辞中,仅为表示‘王子’身份的称谓辞,那么‘多子族’就是‘王族’,不应有所分别……”但卜辞所示二者是有区别的,故他认为“子”也是爵称[32]。张氏所提出的这个问题关乎所谓子族(多子族)的状态及与王族的区别问题,是很有意义的。确实,如下面所论及的那样:王族中当然应该有“子某”,即某些血亲关系最近的王子,但既然存在与王族相区别的“多子族”,说明有相当一部分“子某”确实已从王族分出去,自己另立了一个族氏。这种情况很容易使人想到春秋时的情况,春秋时国君(公)在时,公族(这里所言“公族”指狭义公族之初形。以下均同。详见本书第三章第一节)内有些亲子与庶子,但公一旦故去,诸公子们即不再留在公族内,而脱出自立族氏。以商人后裔宋国来说,几乎历代国君之子在父君逝后均以父君之谥号为称立氏,而独立于新的公族外,如《左传》所见戴族、桓族等等(详见本书第三章第一节)。由此可推知王卜辞中作为王子的诸“子某”,有的在其父王逝后,即从原来的王族中分化出去自立族氏,成为卜辞所见“子族”,而本身为其族之长。但春秋时先君公子一般不留于时君所在公族内,卜辞所见子某中的先王之子(如时王之兄弟等),是否可能仍作为王族成员留在族内,目前没有资料可以确定,所以不能排斥此种可能之存在。此外,春秋时先君逝后,公子们虽不再留在时公之公族内,而其亲属集团仍多以先君谥号为称,卜辞中所见先王之子在先王逝后自立之氏则径以“子某”之“某”为氏名。

卜辞中大致可以认为领率有一支“子族”者,如“子 [上聿下乂]”。子 [上聿下乂]多见于典型宾组卜辞,可知其主要活动时间在武丁时,在此种卜辞中可见到(图1.9):1.他要应王命征伐、田猎(《缀》185,宾;《合集》10426正,宾),如上文所析,此种行为非其个人所能为,可见其拥有一个集体;2.卜辞有卜(上聿下乂)向王贡纳牲畜(《丙》74,(合集》9172正,9525正,宾)与受年(《合集》9811正,宾);3.卜辞中有地名称 [上聿下乂](《前》2.28.6,宾;《合集》5532正,宾),武丁及廪康卜辞可见到王于此地狩猎,可能距王都不远。由于“子 [上聿下乂]”亦径称“ [上聿下乂]”(“子某”可称“某”,前文已证)所以按照上一节对卜辞族名特点的分析, [上聿下乂]地很可能即子 (上聿下乂)之族居地,而子 [上聿下乂]所领率之集体可能即其家族。宾组卜辞有一版残辞中剩有“ [上聿下乂]人”二字(《合集》7892),如可以这样连续,则此中的“ [上聿下乂]”是族氏名,当即子 [上聿下乂]之族(或其后裔),正与其族居地同名号。又商承祚先生所编《家》贮五(《集成》8968)著录有一爵,铭“ [上聿下乂],雋父癸”,属殷晚期器,则此中的 [上聿下乂]不会与武丁卜辞中的子 (上聿下乂)为同一人, [上聿下乂]在这里亦是作为族氏名号使用的,应即宾组卜辞中所见子 [上聿下乂]之族的后裔。由此看来。商人子族之族名,可与其族长“子某”之“某”同名号,或许周代盛行的以“王父字(或父字)为氏”的制度即滥觞于商人[33],惟商人家族可在始分立氏时即以族长之名为氏,不必非待第二或三代时才以父或王父字为氏。

卜辞中较多见的三十余名“子某”内也有一些具有与子 [上聿下乂]类似的情况。据初步统计,这些“子某”中(不包括子 ),即有19名“子某”之“某”同时又作地名使用,这进一步证明,“子某”之“某”与地名相重合并非偶然,这19名“子某”中又有12名曾卜其为王服役(征伐、田猎、畜牧等)。有的还卜其向王贡纳物产。这说明,在这19名“子某”中,有不少当也像子 [上聿下乂]一样,具有族长的身份,拥有一个同名号的、独立的族氏与一块同名的属地。由此可见前文据子 的情况对“子族”所做的分析,大概离当时的实情还是比较接近的。“子某”之族属地与其同名的原因,也与前文已讨论过的此类情形一样,既可能是“子某”以属地名,也可能是属地因其居住而得名,看来后者的可能更大些。

卜辞中所见的“子某”之族属地,其地望有相当一部分曾经研究殷代地理的学者考证过[34]。例如子奠之奠,约在今郑(鄭)州一带;子 [近于秇]之 [近于秇]约在今沁水南岸,沁阳、修武之间;子安之安与子亯之亯,皆约在今沁阳附近;子雝之雝,约在今沁阳东北、修武西;子 [近于邬]之 [近于邬]约近于朝歌;子凡之凡在今辉县西南。而子 [上聿下乂]之 [上聿下乂],从有关田猎卜辞看,似亦距今沁阳不远[35]。这些地方,皆集中在今豫西北,距当时的王都(今安阳)不远,是当商代家族形态时商王重要的田猎区与农业区之所在。多子族族居地之地望于商王国生存至关重要,这是与多子族为商王族之近亲族氏的地位直接相关的。

关于“子族”的情况,讲到这里大致可暂告一段落。最后还有几个问题有必要再做一下补充说明。

1.王卜辞中所谓“子族”其义即是王子之族,应该是指称当时生存的“子某”(即王子某)的贵族所领率的族氏。

那么,当“子某”卒后,其子嗣既已非“王子”,在王卜辞中亦就不能再被王朝称作“子某”,其族是否还可以“子族”为称呢?

“子某”虽逝,但其族犹存,当然仍可称“子族”。但从卜辞所见王呼令“多子族”看,“多子族”还是有一个特定的范围,包括有限的族氏,笔者倾向于它是指生存的“子某”们所领率的族氏。

由于卜辞资料有限,是否如此,目前似还难以确知。

2.按照当时族长名多与族氏名相同的规律,“子某”卒后该族族长仍然世世可以族氏名(即“子某”之“某”)为称号,当然,这就出现一种可能性,即王卜辞中与“子某”同称的“某”有的也可能并不足指“子某”本人,而是指其后人,由于资料有限,往往很难分辨清楚。

3.此外,还有一种情况亦是值得注意的,即“子某”之族,其族氏有的不是以“子某”之“某”为氏名而径以“子某”为氏名,例如下面三条青铜器铭文(图1.10):

(37) [近于嚣]作父乙旅尊彝。子 [近于上广下执](卣,《通考》637,《集成》5329.2)

(38) [左鬼右耳]作且乙宝彝。子 [近于上广下执](尊,《剑吉》上24,《集成》5891)

(39)丁巳,王在新邑,初 [近于钱],王易 [近于嗷]士卿贝朋,用作父戊尊彝。子黑(尊,《通考》534,《三代》11.32.7,《集成》5985)

以上三器均属西周早期器。(39)器出洛阳,白川静认为作器者属成周庶殷[36]。这是很有可能的。由于以“子某”为氏的情况存在,所以当商代青铜器中单铭“子某”(有的与王卜辞中所见“子某”名号相同)时,究竟是作器者个人名号还是以“子某”为氏,就需要结合青铜器的形制等因素做细致分析。这种情况,系当时特殊的名号制度所导致,是研究商人“子族”的情况时必须要顾及的。

(《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增订本)第一章 商代家族形态第一节 甲骨刻辞与铜器铭文中所见商人“族”组织类型二、“子某”、“多子”与“子族”》 朱凤瀚 (p 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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