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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春秋左传注读后02姓氏宗族家室 1: 序 一、姓 -- 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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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资料:朱凤瀚先生谈姓氏

(三)姓、氏

先秦典籍中“姓”、“氏”亦是习见的词语,对其内涵古今学者做过许多研究,然至今仍有某些分歧。此二词在本书中经常使用,尤其是“氏”,出现频率更高,故这里需要对此二词之含义略做分析与讨论。

先言“姓”。

《说文》中有“姓”字,从女生,生亦声。此字始出现时已比较晚。殷墟甲骨卜辞文字中虽已有几片残辞中见到“姓”[48],但与《说文》所列这种会意兼形声的“姓”字似有不同,由于辞残,其在卜辞中用法多不详,仅一片(《前》6.28.3,图0.1.1)略能知道是作女子之名或字,此种加了女旁(性别符号)之字,一般只作为女子个人名号使用,不同于《说文》中的姓字。西周古文字中尚未见姓字。春秋中期末叶的齐器[素命]镈铭文中有“[左亻右生]”(图0.1.2),不从女,从人,亦见战国玺印文字(图0.1.3)[49]。战国晚期秦诅楚文方有“姓”字(图0.1.4)。由此可知,“姓”字古义主要需从对文献记载爬梳整理去求得。杨希枚先生曾著《姓字古义析证》,对“姓”字在文献中的用法详加整理,得出结论是“姓”字古义有三:其一,训“子”或“子嗣”;其二,训族或族属;其三,训民或属民[50],于我们理解“姓”之古义极富启示。现在杨先生大作基础上,采其文之长而参以拙见,将“姓”字在先秦时代的含义条理如下:

其一,“姓”本义是女子所生的子女。《说文》:“姓,人所生也。古之神圣人,母感天而生子,故称天子,因生以为姓,从女生,生亦声,春秋传曰天子因生以赐姓。”所谓“人所生也”即母所生之子女。《左传》昭公四年所谓:“问其姓,对日:‘余子长矣。”’《左传》昭公三十二年:“三后之姓,于今为庶。”《礼记丧大记>:“父兄子姓立于东方”(郑玄注:“子姓,谓众子孙也。姓之言生也。”)等例中之“姓”皆属此种本义。上引[素命]镈称“保虞(吾)子[左亻右生]”,姓从人,是义近形旁互作,“子[亻生]”同于《丧大记》之“子姓”。

其二,“姓”既是子女,子女相为亲,相组为族,所以广其义,姓可作族属、族人解,亦可以进一步将之理解为泛称的“族”的意思,如殷墟卜辞中之“多生”,西周春秋金文中之“百生”。在卜辞中“多生”是指占卜主体(王)的亲族(如做更具体的分析。应是指这些亲族的族长。详本书第一章第一节)。西周金文中的“百生”,从铭文内容看,可以用来称本族族人,也可以泛指没有亲族关系的其他族的族人(详本书第二章有关论述)。至于东周文献中所见的“百姓”,则不仅可以有以上“百生”之义,而且有的含义更广泛,几乎近于今日所说之百姓,即民众,旧解或将“百姓”释为“百官”,其说不可信[51]。

其三,“姓”本义既为女子所生子嗣,则同一女子所生子嗣组成的亲族也可以称为“姓”以表示其同出于一个女性始祖的这种特殊的亲属关系。这是“姓”的另一引申义。此种亲族组织强调女性始祖,则当如许多学者所推拟的。其最初必形成于母系氏族社会中,即夫从妻居,子女属于母族,因此亦就与其母同姓,世系以母方计,对于这种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组织的名称,杨希枚先生主张即称为“姓族”,相当于人类学所谓Clan或gens[52],此说可从。在母系氏族社会中,子女属于母族,世系按母方计,此种姓族可称母系姓族。典籍所记姬姓、姜姓,最初应皆属母系姓族,姬、姜则是此种母系姓族之名号。进入父系氏族社会后,妻从夫居,子女不再属母族而归于父族,世系以父方计,所以母系姓族遂转为父系姓族。此后,父系姓族似仍然使用着母系姓族的名号。今日所见古姓族名号如姬、姜、姒、妫等皆带女旁,虽造字时间不早,但从女可能表明其本原与母系姓族有关,父系姓族所以沿用之,则当是因为在母系向父系转变之初。子女虽已属父族,但仍以其母之姓族名号为族名,后延续下来作为父系姓族的名号,同于传说的黄帝诸子异姓之例[53]。

在商周(西周、春秋战国)这一历史阶段,诸父系姓族实皆已分化为若干独立的、以宗族形态存立的分支(即下文所谓氏)。但姓族在商代的作用仍比较明显,仍有实体性质。可以认为是一种高层次的家族。姓族到周代后多只有名义上与观念上的作用,已非实体,不具有组织上共同的联系与政治、经济或宗教生活,亦即不属于我们所谓的家族。

其四,“姓”在东周文献中有时是指姓族之名号,如《国语周语下>言“赐姓日姜”之“姓”,即应理解为所赐姓族之名号即姜(“赐姓”问题详下文)。又如《左传》哀公十二年“五月,昭夫人孟子卒,昭公娶于吴,故不书姓”。很明显“姓”在这里是指吴女所属姓族之名号,即“姬”。所谓姓族之“姓”与作姓族名号讲的“姓”是一实一名,属于两种概念范畴,所以会发生此种混同,当如杨希枚先生所言,可能是由于名代表实,积久而以实为名,于是产生姬、姜之类姓之名号就是姓的概念[54]。司马迁在《史记》中常言姓某氏,没能区别古代姓与氏之不同,但他所说的“姓”,意思即是指姓族之名号。此种以名代实为时甚久,应用普遍,故我们今日既已不能呼古人于地下而更之,则不妨仍从之,惟需明确姓的名实关系而已。下文中所讲到的“子姓商族”、“姬姓周族”两个概念,即是指分别以子、姬为名号的商、周两个姓族。

下面再讨论一下“氏”的含义。

“氏”字最初造字时本义已难知。《说文》以巴蜀方言训解之,当非其本义。此字在殷墟甲骨刻辞中仅一见(《后》下21.6),辞残,含义亦不明。西周文字中“氏”字已较习见,其字义与东周文献中“氏”的含义有彼此相同者,故并在一起分析,其主要用法大致是:

其一,指称个人。有多种用法:如可以接在官名后,作官称,像师氏(毛公鼎)、尹氏(颂鼎)等。《左传》昭公十七年讲少暭氏诸鸟官名,亦是鸟名加氏为称;接在爵位后表示尊称,如“侯氏”(国差jiJ彗);接在字或亲称后表示一种较亲近的称谓,如伯氏、叔氏(《左传》昭公十五年)、舅氏(《左传》僖公十二年);接在姓后,指称属于该姓族的女子,如“姜氏”、“姑氏”、“任氏”等等;接在下文将要提到的作为家族组织讲的“氏”之名号(氏名)后,指称属于该家族的个人,如叔孙氏(鲁臣)、施氏(鲁臣)、雍氏(宋臣)、庄氏(齐臣)等[55]。除以上用法外,东周典籍中称上古传说中的帝王、部落首领亦在其名后加氏为称,如“黄帝氏”、“少皞氏”、“共工氏”等。

其二,与表示姓族之“姓”义同,如《左传》昭公十年:“姜氏、任氏,实守其地。”(杜预注:“姜,齐姓;任,薛姓。”)又如《国语周语上》:“王师败绩于姜氏之戎。”此“姜氏”即“姜姓”。但这种用法较少见。

其三,指一些上古的部族,《国语周语下》:“皇天嘉之,祚以天下,赐姓曰姒。氏曰有夏;……祚四岳国,命以侯伯,赐姓曰姜,氏曰有吕”,“有吕”韦昭注:“以国为氏也。”除此所谓有夏氏、有吕氏外,《左传》襄公二十四年的所谓陶唐氏、御龙氏、豕韦氏、唐杜氏等等,以及《史记五帝本纪》中所言诸上古国族,均未必是单纯的血缘组织。刘师培《释氏》论及此种氏日:“是氏即所居之土,无土则无氏。”[56]其实质乃是一种非单纯血缘关系的政治区域性集团[57]。先秦典籍在记述商周时代的历史时,已很少使用此种含义的氏的概念,只是偶用以称一些边远地区的部族,如《国语周语上》中“犬戎氏以其职来王”之“犬戎氏”。

其四,指一种家族组织。此种例子很多,如《左传》昭公三年叔向(羊舌肸)曰:“肸之宗十一族,唯羊舌氏在而已。”可见羊舌氏即叔向所属宗族的十一支分族之一。

《国语晋语八》:“终灭羊舌氏之宗者,必是子也。”韦昭注:“宗,同宗也。”由知羊舌氏本身亦自成宗族。

《左传》昭公七年:“子皮之族饮酒无度,故马师氏与子皮氏有恶。”子皮氏显即子皮之族。

《左传》襄公十年:“初,子驷与尉止有争……子驷为田洫,司氏、堵氏、侯氏、子师氏皆丧田焉。故五族聚群不逞之人因公子之徒以作乱。”是五氏亦即五族。

《左传》哀公二十六年文中宋皇氏、灵氏、乐氏又称“三族”。

《国语晋语九》:“智果别族于太史为辅氏”,辅氏即从智氏中所分立出来的智果本人之近亲家族。

以上是在文字上直接说明氏即族的例子,实际上《左传》、《国语》中凡列国卿大夫家族多称“某氏”,如鲁国桓公之后称“孟氏”、“叔孙氏”、“季氏”,齐国的“崔氏”、“陈(田)氏”,郑国穆公之遗族统称“穆氏”,后诸子又各立氏,分为“罕氏”、“国氏”、“丰氏”、“子驷氏”(即“驷氏”)、“游氏”等,皆属于氏的此种用法,显然不同于上述那种非单纯血缘关系的政治区域性集团之氏。指称家族之氏,已见于西周金文。如散氏(散氏盘)、虢季氏(虢季氏子徥盘)等。春秋金文中所见厚氏(鲁大司徒厚氏簠)、干氏(干氏叔子盘)、彪氏(毛叔盘)、京氏(芮公鬲)亦皆是。

这种属于家族组织的氏与姓族的关系,当如《史记高祖本纪》索隐引《世本》所言:“言姓即在上,言氏即在下。”即是说氏是统于姓族之下,二者有主体与分支的关系。

作为姓族分支存在的“氏”,按照“姓”称“姓族”之例,当然可以称为“氏族”,但采用这种名称很容易与我国学者著作中经常提到的原始社会之氏族相混淆,故在本书中有时即按照现在为多数学者所采用的提法,将此种“氏族”称为“族氏”。

其五,“氏”亦可专指族氏这种血缘亲族组织之名号,也可以说只是一种标志。如《左传》中可见有“某氏之族”之称,如“游氏之族”(庄公二十三年)、“羊舌氏之族”(襄公二十一年)、“召氏之族”(昭公二十六年),细析之,所谓“某氏”在这里实仅专指该族氏之名。又如《左传》隐公八年:“公命以字为展氏”,即是命以无骇之字(展)为其氏名,称展氏。郑樵《通志氏族略》列举了多种氏名来源,如“以官为氏”、“以地为氏”等,此种“氏”均是指族氏之名号。

如此看来,“氏”亦与“姓”一样,具有名(族名)、实(族之实体)两重含义。由此亦可以进一步领悟到作为亲族组织的氏的一个重要特征,即凡称“氏”,皆表示该亲属组织有自己独特的名号。按照典籍中旧有说法.也可以说是有一个独特的家名。所以所谓“立氏”不仅意味着在组织上相对独立,而且意味着起一个足以表示其独立性的名号。

其六,在西周、春秋时代,作为贵族家族之“氏”,虽本身是血缘组织,但其往往不是以单纯的血缘组织形式而是以一种政治、军事、经济共同体的形式存在,其自身只作为这一共同体的核心。此种共同体有时亦可以“氏”相称。如《左传》昭公二十五年记鲁昭公伐季氏,叔孙氏之司马言于其众目:“我,家臣也,不敢知国。凡有季氏与无,于我孰利?”皆曰:“无季氏,是无叔孙氏也。”可见这些家臣、私属徒是将“我”归入叔孙氏之内了。此时的叔孙氏严格起来讲即不是指叔孙氏家族组织,而是指包括其家臣、私属在内的共同体。但是,此种用法的“氏”显然是由“氏”的亲属组织含义引申而来,并不能因为有此种用法,而认为所有的“氏”皆是指此种共同体。

以上是“氏”的六种含义。本书在论家族组织形态时称“氏”或“某氏”一般即是指以上“氏”的第四种含义,即族氏。作为亲属组织的姓、氏二者在内涵上有共同点又有区别。氏是姓的分支,所以有以下共同点:

1.皆是血缘亲属组织。

2.以外婚制为正常属性。

3.均是一种单系的继嗣群,在本书所论商周时代这一时间范围内,是一种父系的继嗣群。

其区别是:

1.姓族在早期即多因存立时间久远,亲属数目的庞大,分支族氏的增多,其成员间虽仍以自认的单系共同来源为亲属纽带,但未必已能追溯到一个共同明确的祖先,亦未必都可以找到彼此间明确的谱系关系,而氏一般皆有明确的、可以追溯到一个人的始祖。

2.对于所有同姓成员来说,其所属姓是固定的,但由于氏名来源较多样,如以邑为氏,以谥为氏,以官为氏等,同一家族可因居邑为氏,但也可以族长的官职为氏.再加之当时经常出现的命氏、别族等情况。在这种背景下,父子、兄弟不必同氏.一人也可以有几个氏,如晋卿士会,以士为氏,是承其祖氏,士氏初当是以官为氏,但士会由于食采于随、范,在《左传》文公十三年曰随会,昭公二二十年曰范会[59]。前引《国语晋语九》所记晋智氏之族人智果“别族于太史为辅氏”,于是智果则又称辅果。

3.姓是统一的,即姓族本身未有层次区别,虽有氏为分支,但没有更小的姓族。而氏却可以是多层次的。一个大氏可以包括由其分化出来的若干小氏。从史料看,这在商代比较明显,下文所要论述的商代晚期青铜器铭文中的所谓“复合氏名”即显示了此种多层次的氏的存在形式。多层次的氏组织随着血缘关系与其作用范围的减弱而渐渐不再盛行,渐向单层次发展。但较大的氏组织内仍包括若干分支,只是分支未必皆另立新氏。

4.女子不论出嫁与否,皆有固定的姓。但女子出嫁前与父同氏,出嫁后属夫氏,所以可以夫氏为称,但亦可以仍以父氏为称。此从周代青铜器铭文资料可知,如:(1)父为其女制媵器,在铭文中称其女名为“夫氏加女姓”,如辅伯鼎铭曰:“作丰孟妘媵鼎”(图0.2.I),丰即是夫氏,妘是出嫁之女的姓,亦即辅伯之姓。(2)出嫁女子在夫家自己制器亦自称其名为“夫氏加己(按:自己)姓”,如蔡姞簋铭日:“蔡姞”为“皇兄尹叔”作器(图0.2.2),蔡是夫氏,姞当是自己之姓。此是姞姓女子出嫁到蔡氏(当是国氏)之自称。(3)夫为其妇制器,在器铭中称妇名为“妇之父氏加妇之姓”。如善夫旅伯鼎铭日:“善夫旅伯作毛仲姬尊鼎”(图0.2.3),毛氏是姬姓,所以毛仲姬是旅伯之妇,系毛氏姬姓女子嫁予旅伯,可见出嫁女子在夫家并未完全失去自己的父氏。

由以上氏的特征可知,作为亲族组织的氏与宗族有共同处,如氏与宗族皆有明确的父系祖先,而氏在规模大时也是分层次的,与宗族组织特征同。在文献中二者亦经常通用,如上引《国语晋语八》言“羊舌氏之宗”,知羊舌氏亦可称宗。又《左传》定公四年讲殷民六族有宗氏、分族的结构,是将宗(宗族)与氏相连用,实等于称宗族。所以,就多数情况而言,氏一般是以宗族形态存在的。但氏与宗族的内涵似未必完全相同,如宗族的组织特征是有本家与分支的结构,可是氏在初成立时,规模比较小,可能只是以核心家族或小型伸展家族形式存在,即未必具有宗族的形态(参见本书第三章第二节)。此外,与此相联系的还有一个区别,即这两个概念所强调的并不一样,“宗族”强调组织形态,必须是多层次的,有大宗本家与小宗分支,但可以同氏名,亦可以异氏名(参见本书第三章第一节)。而“氏”强调的是其相对独立性与自己独特的名号(亦即氏名)。

最后,关于先秦姓、氏还有一个问题需做说明,即《左传》隐公八年中记载鲁“无骇卒,羽父请谥与族。公问族于众仲,众仲对曰:‘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胙之土而命之氏……’”说明先秦时代有所谓赐姓、命氏的制度。对于“赐姓”有不同理解。如有的学者以为“被赐的姓并非受赐者生而即有的。既有赐姓制度,因此古人子嗣可异姓”,“赐姓是最荣耀的事,只有居官建有功德才可被赐……”[60]。众仲所谓天子赐姓,是专指天子分封诸侯之制,但分封诸侯要赐姓不见于古文字资料[61],亦不见于其他的先秦文献,是否确实存在,不能断言。《国语周语下》记太子晋所云:“唯有嘉功,以命姓受祀,迄于天下。”并云禹有功,“度之于轨仪,莫非嘉绩,克厌帝心,皇天嘉之,祚以天下,赐姓曰姒,氏曰有夏”。同时皇天还祚四岳国,“赐姓曰姜,氏曰有吕”。值得注意的是,这里虽明确说明了禹、四岳之姓均是受赐而得,但赐姓者却是皇天。姓原是因生而得,本无所谓“赐”,此所以有皇天赐姓之说,当与西周以后兴起的天命观有直接关系。禹之时代,姓(姓族)仍是一种实体性的,有具体政治、经济功能的亲族组织。天赐之姓,实际是等于说天承认了其姓族的地位,允许其生存发展。由此可见,所谓赐姓最初是一种借天命神化古代帝王的说教。至于众仲所讲的天子赐诸侯以姓(指姓族名号),即使存在,亦只是一种法权的形式,因为周代所见姓亦均起源甚早,远在西周以前,很显然受赐者原本皆有自己的姓,所以言天子赐姓实是皇天赐姓的翻版,无非是表示对于受赐者(指诸侯)族氏的存在与族姓(姓族名号)的使用给予法权上的承认[62],从而授予其统治封土的政治权力,此当与下文所言“命氏”制的意义相近。

“赐姓”虽可能只是一种形式,但“命氏”之制,从周代情况看则不仅存在而且与封建制度相关。《左传》隐公八年无骇之遗族即受隐公之命而得为展氏。在西周金文中虽尚未能见到如无骇受氏的那种由国君命氏的过程,但西周世族的生存依靠于世官制,而王臣官职继承均要由天子认可,则其族氏存立仍可以认为系王所命赐。此外上引《国语晋语九》记智果欲从智氏中别立自己家族为辅氏时需得太史批准,此可证贵族能否立氏确要得到朝廷之许可,亦可以认为是一种“命氏”。氏之存立所以需要国君之“命”,是因为立氏与“胙之土”的封建制度相关。一个族氏欲存立,必须要有保证自己生存的土地采邑、财物及民人(劳动力),而这些生产与生活资料的获得均依赖于国君的封赐,必须要“胙之土”。所以,所谓“命氏”的实际意义也与上面所说“赐姓”相同,即表示政治、经济权利已得到上级统治者法权上的承认。

(《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增订本)绪论三、几个有关词语的说明(三)姓、氏》 朱凤瀚 (p 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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