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旧作一篇 写给朱令案的真凶 -- 玉垒关2
(泛起河泥,先向大家道歉)
近几天朱令中毒案又在中文网上吵起来。这声讨浪潮倒是让我考虑到一些细节。
我们知道铊中毒是此案核心事实之一,而且不知为什么,这么多年以来公共舆论广泛接受并认定毒物是被人故意投放的可溶性铊盐,很多人认为凶手是把毒物投入受害人的口杯或热水瓶中。后来北京公安局约谈的唯一嫌疑人孙维与朱令日常接触密切,恰好又最有条件从学校实验室获得可溶性铊盐。目前舆论主流以之为铁证。不过我认为这未必经得起深究。不错,铊离子是剧毒的,然而恰恰因为铊离子的剧毒性,它并不需要太高的体内浓度就足以产生伤害,因此所有的铊盐实际上都被认定为剧毒物质。常规可溶性的硫酸铊当然是剧毒的。不溶于水的氯化铊,碘化铊等等也是剧毒的,化学上没有绝对不溶,只有溶解度的区别,我们常说的不溶于水,其实是在水中溶解度相对比较低。(硫酸铊的水溶性相对于其他一些盐类化合物,还得说很低的。) 不溶于水的铊盐仍然可能造成累积中毒。搞清楚毒物的化学实质是此案的重要问题之一,因为可溶性铊盐不必是唯一的毒物。
进一步地说,即便毒物是硫酸铊,也不一定出自实验室:硫酸铊其实经常用来制作烈性灭鼠药。在丝毫不减轻作案情节之恶劣程度的前提下,我可以这样假设,凶手购买了某种含有硫酸铊的灭鼠药后故意投毒,并不一定预先知道铊盐并计划使用。北京公安局掌握的“二百余人”这个情况,我认为代表了铊盐安全管理的概况,可能比较符合实际,但不一定覆盖所有当时可以接触铊盐的人。对于私自制作销售灭鼠药的人,只需要知道某种毒物可以杀死老鼠(甚至这都不重要),不必知道那是不是硫酸铊,为了逃避管理,也不会主动登记。
虽然当初北京警方在立案侦察时把孙维当作嫌疑人这个决定是正确的,但我觉得或许应该考虑得更宽一些。
受害人朱令从病发到危殆,时间持续了三到四个月,中间有短暂缓解。但当再次入院后,体内检出铊含量显示远超出致死剂量。这两个事实之间是有些矛盾的。目前认为朱令是先后二次中毒,很可能是被二次投毒。或许,另一个合理假设是凶手一次投毒而受害人累积中毒。几乎可以肯定,朱令第一次病发的确是因为铊中毒,同样明确的是,她并未及时接受解毒排毒治疗,而再次送医前,又在学校宿舍停留多日。因为当时尚未怀疑被故意投毒这个情节,如果凶手投毒途径又相当隐蔽,那么受害人在体内仍然存有相当铊离子的前提下,很可能又反复接触带毒物质,累积中毒造成病情危殆。
(又)我的主要想法是,铊中毒这个独特事实可能吸引过多的注意力,而让人忽略案情的主线,即,凶手以伤害朱令为作案目的,以投毒为作案手段,以学生宿舍为作案地点。铊中毒仅仅是作案手段的细节之一。虽然在凶手暴露之前我们很可能无法得知作案动机,但我们可以从进一步分析案情的目的、手段和地点的其他细节而更接近真相,不必因执着于铊中毒这个细节而停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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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问题问得可以写一整本卷宗了,应该不是在问我吧 4 何处西南待好风 字1156 2013-04-26 00:10:52
🙂您可能没混过实验室,储存装的意义在于省事以及准确 7 良金百辟 字133 2013-04-26 03:01:08
🙂我没否定储存装的事儿啊? 2 何处西南待好风 字489 2013-04-26 21:29:03
🙂一些也许被忽略的细节
🙂现在网上就这件事的人肉运动我很反感,网络暴民。 2 jellobean 字80 2013-04-25 15:10:33
🙂现在大凡帮孙维说过话的都被称为铊党被人人肉 3 shinji 字98 2013-04-28 15:30:51
🙂不可控因素与不可知因素交织,破坏了很多人的安全感 2 酸酸 字608 2013-04-25 15:34:24
🙂北大投毒案关键还是缺证据! 9 czm1968 字439 2012-05-08 19:5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