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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旧作一篇 写给朱令案的真凶 -- 玉垒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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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难题简答:警方问错了

要么问错人了,要么问题本身提错了。要么无法回答,要么答非所问。

只要条件合适,任何人都可能接受嫌疑指控并招供,但犯罪事实里的一些细节和逻辑只有真正实施罪行的人才能描述和解释。所以调查取证工作的全面性是至关重要的,口供只是其中一部分。美国著名“中央公园强奸案”的真凶甫一自首,警方开始极为惊讶,迅即相当肯定其口供的真实性,因为他描述的细节和逻辑性符合罪行实施者的特点,并且符合已知证据建立的事实框架。

我前面说了,铊盐毒性虽然大,却是一个很糟糕的犯罪工具,因为实在是过于独特,难以隐瞒来源,难以掩盖或消除痕迹。全世界范围内的铊中毒事件,一旦排除事故或自杀,没有不能找到凶手并定罪的,这包括兵荒马乱的伊拉克。甚至可以说,铊中毒的独特性保证了侦查人员容易获得完备的证据链。

除了朱令这件事。

北京公安局未公示案情调查的细节。但根据公安局该说而没有说的话,我猜测当时的调查人员可能在工作中犯了错误。有没有调查取证可排除是意外中毒?好像没有。有没有调查取证可排除自杀?好像也没有。北京公安局的调查取证究竟获得了什么呢?我不知道。不过,既然当时把孙维当作唯一的投毒嫌疑人,为了审讯和印证口供,我想如下有关证据是必要的:投毒用的铊盐具体是什么物质?哪里来的?如果取自实验室,大概时间、大概数量、工具和可能过程如何?实验室其他人与嫌疑人的关系?实验室其他人如何回忆描述嫌疑人的行为?投毒工具?有无剩余毒物、数量及可能去向?之所以无法确认对孙维的嫌疑, 很可能就是因为其中的某个环节缺失或者错误。

投毒者可能很接近朱令,孙维是其中之一,因此孙维有可能投毒,既然孙维可以在实验室接触铊盐,那么孙维嫌疑最大。至此思路简单,逻辑正确。虽然孙维容易接触并使用铊盐,这个事实却无法进一步证明她的确从实验室带出一定数量的铊盐。有关人证物证?好像没有。我认为问题大概就出在这里,调查人员无法将嫌疑人和可能毒物来源直接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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