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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好消息,eymn笔下的“不会掌权”的新贵族又增添一名。 -- 流多少鳄鱼眼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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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按清制,爵位继承不需嫡长子身份,甚至不需亲子身份

贴一段10年前写的文字,当中的注释都被删掉啦。

世职的继承

这里所指的世职是除皇室享有的王爵外的世袭职务,它有武职和文职之分,其中又以武职为主。

这些世职的分封与得到主要通过五种方式:

一为“酬庸,以彰世赏”。主要是清朝最高统治者为酬谢英勇作战,立下战功的将士而设置的,凡八旗及后来的绿营兵将士只要立有攻城、夺舟之类的战功,都可以按照战功大小相应封赏世职爵位。如努尔哈赤起兵之初,经百战而开国,随其左右征战沙场的功臣都受到封上,著名的如二等超勇公额亦都、三等信勇公费英东等。

二为“奖忠,以优死事”。清帝国的将士们如果英勇战死沙场,为国捐躯,“忠烈昭著者”皆可以获封赠世职爵位。这两种方式得到的世职都是先通过兵部拟定,然后将所拟请封的名单提交给吏部,由吏部向皇帝上奏裁准。

三为“推恩”。这种形式下封赏的世职主要是针对外戚的。清朝规定凡皇太后、皇后之父一律封为承恩公,以推恩于外戚。在乾隆43年之前,外戚得封承恩公者俱是一等公,乾隆43年皇帝下旨“著将所有承恩公爵俱改为三等公”,仍旧世袭罔替。

四为“加荣”,“以殊圣裔”。这是针对孔子的后裔而特殊封赏的,孔子的后裔中,大宗的嫡长子自汉代以来就一直受到朝廷的封赐,汉元帝封孔子十八代孙孔霸为关内侯、褒成君,食户八百,以食邑祀孔子,子孙世袭;唐玄宗时封孔子为文宣王,以嫡长子世袭;北宋仁宗在至和二年即公元1055年封孔子后裔为“衍圣公”,以嫡长子世袭此爵。 在北宋以后,孔子直系后裔开始被封为“衍圣公”,明代承袭宋代而崇封孔子后裔为“衍圣公”,清王朝刚定鼎燕京,为稳固统治而承袭明制,在顺治元年照明代故事而封孔子后裔大宗嫡长子为“衍圣公”,官阶为正一品,并兼太子太傅,班列在尚书之上。康熙61年,将“衍圣公”赐荫由照正二品荫例改为照正一品荫,并永远定为成例。孔子的后裔中,以本支的嫡长子世代承袭“衍圣公”封号,每一代“衍圣公”的加封都是先由山东巡抚上奏题请,然后由吏部题请皇帝定夺。而且,曲阜县知县也是世袭,其人选则由衍圣公会同山东巡抚从孔氏家族中特简,由皇帝补授,乾隆年间将曲阜知县定为世袭六品官。五为“备恪”,“以恤胜国”。这是针对明朝皇室后裔的,在雍正二年,镶白旗汉军知府朱之琏等人被查明是明皇室后裔,经过引见,雍正封朱之琏为一等侯爵,在乾隆14年,赐爵为一等延恩侯,以奉明王朝各帝王王陵的春秋祭祀。

清代封赏的各种世爵共计有九种,几乎每种世爵又各有等级,九种世爵共计有二十七等:一公爵,分一、二、三等,如前面提到的清初开国勋臣扬古利被封为超等英诚公;二侯爵,分四等,一等侯兼一云骑尉、一等候、二等侯、三等侯;三伯爵,分四等,一等伯兼一云骑尉、一等伯、二等伯、三等伯;四子爵,分四等,一等子兼一云骑尉、一等子、二等子、三等子;五男爵,分四等,一等男兼一云骑尉、一等男、二等男、三等男;六轻车都尉,分四等,一等轻车都尉兼一云骑尉、一等轻车都尉、二等轻车都尉、三等轻车都尉;七骑都尉,分二等,骑都尉兼一云骑尉、骑都尉;八云骑尉,等一;九恩骑尉,等一。其中在满文中,子爵又被写作精奇尼哈番,男爵被写作阿思哈尼哈番,轻车都尉被写作阿达哈哈番,骑都尉被写作拜他喇布勒哈番,云骑尉被写作托沙喇哈番。

在清代凡封爵晋等都是以云骑尉为基本等级的,以封赏的云骑尉次数多少累计相加而晋爵升等的。清代规定:得到两个云骑尉就升为骑都尉;如果已经有骑都尉世职,再因功得到一个云骑尉就可以晋升一等,为骑都尉兼一云骑尉;依此类推,在一个爵位内部,凡再得到一个云骑尉世职,就可以晋升一个等级;在九等世爵中,如果从低一级世爵晋升为高一级爵位,那么需要两个云骑尉世职,如一等侯若再得到一个云骑尉世职,就可以晋升一个等级为一等侯兼一云骑尉,在此基础上,如果再得到两个云骑尉世职,那么就可以晋升为爵位中的最高级别——公,为三等公。

凡世职都有一定的承袭次数,并不完全是世袭罔替。乾隆15年规定,一等公承袭二十六次,每降一等,承袭次数也就减少一次,至云骑尉仅只准承袭一次。其中对于阵亡有世职者的子孙的承袭作了特别规定,当他们的世职袭次已经承袭完后,要被赏与七品京官,且世袭罔替,后来改为赏赐恩骑尉,世袭罔替。

清代世职的世袭罔替前后有相当复杂的规定,各个皇帝几乎都有自己的一套标准。入关后,顺治八年规定,官员封爵原有袭次者,一律世袭罔替,凡以前封爵时没有规定承袭次数的爵位均不得世袭罔替。康熙时又规定,凡是初封世职准袭次数超过十五次的,一律世袭罔替。雍正时又有规定,到乾隆时,对何种情况下世职才得以世袭罔替作了一个总结性的规定:顺治七年以前的封爵均系开国创业的军功,一律照旧例世袭罔替;顺治七年以后,凡封爵如果规定其世袭罔替的,则遵旨世袭罔替;“嗣后,遇有封爵,除奉特旨世袭罔替外,其余均按袭次载入诰敕。”自乾隆作此规定后,清代官员的封爵除奉特旨,才能够世袭罔替,一般情况下,都要按照爵位本身的承袭次数继承。

以上是关于世职的承袭客体的详细论述,而关于世职承袭的主体,清代也有十分详尽的规定。《大清律》中规定:“凡文武官员应合袭荫者,并令嫡长子孙袭荫。”并且清代律令和会典中还明确规定了除嫡长子孙之外的代位继承人的具体顺序。顺治十七年规定,凡有世职承袭之人,如果没有亲生子,那么爵位要由“亲祖父及伯叔兄弟、侄男侄孙承袭,其辈数疏远、及过继族中之子,不准承袭。”由此可见,世职继承的主体一般情况下是初封爵之人的子孙,如果应袭者缺乏男性继承人,那则需要在家族中挑选血缘亲近之人承继,或者以兄弟承袭,或者以兄弟子孙承袭。如果是世袭罔替的世职,那么就需要不停地承继下去,需要不停地挑选合适的继承人;如果不是世袭罔替的爵位,那就要在承袭次数内,挑选合适的继承人。世职的继承一般情况下是废止不了的,即使因犯事本支不能承袭,但家族内血缘最亲近的支系则有权力承继爵位。如雍正二年十月规定:“八旗世袭官员如因罪革退,不准其子孙承袭,应令伊嫡亲兄弟承袭;若无嫡亲兄弟,即袭与亲兄弟之子孙;如兄弟亦无子孙者,将原立勋绩之处及获罪缘由,与原立功人之子孙,一并查奏,其应否承袭之处,俟朕阅定。如此,庶为国家宣力之人不至泯没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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