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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 梦鸽亲手将全家送上了祭坛 -- 忘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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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前三段,文学渲染很好

前三段,文学渲染很好,不过与此案没任何关系吧!

从第四段开始,讲李家不应应对舆论,但舆论一边倒,而且是误导,在兰介入前,谁知道这么多细节情况,在此之后,才有了部分为李家说话的人,这才正常啊,难道唱歌的点钱,宠孩子的就应该被人唾骂,不管有罪没罪,都不能自辩?你这神一样的理论啊。

目前李还没被判刑,而且庭审也是不公开进行的,旁人无法知道细节,我无法就事实评判李是否有罪,不管有没有罪,都应允许别人自辩,包括在法庭上和媒体上。

至于“非法散布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案件信息,涉嫌诽谤和造谣,这本身就涉嫌违法。”这个,如果真的非法的话,先把报道这事的媒体关了再说吧,兰说话我们听不到,梦说话我们也听不到,我们只能从媒体上听到,而且,在我们听到兰和梦的说话前,己经从媒体上听到了很多了,如果兰违法,梦违法,那么在他们之前,违法的人就多了去了。为什么你就只看到了兰和梦违法呢?

至于你说梦咆哮法庭!如果真是这样,你当法官是面揉的,当场梦就会被叉出去吧,还等你在这里来强调!所以这条就不再辩论了。

案件还没开庭就上访?你看到了她上访的内容了?我倒是从网上看到的是要求对杨的保护,原因是害怕被自杀,或真自杀,被生病或真生病,这个是属于保护当事人的做法,警方本应做而不做,而作为另一方当事人,基于案件的考虑对上级机关提出要求好象无可厚非吧,要不然,杨真的出事了,谁来担当,他的做法不过在向权力机关提出建议无人搭理后的自我保护行为,如果上访的内容真的是这个,而只是这个,那么我个人是支持的。至于如果不是这个,我就不清楚他上访的内容是什么,也无从去分辩,但有一点,中国的上访是行政制度,不是法律制度,所以与法院庭审判关系应该不大,行政制度走完后,也会回到法律制度上来处理此案,不过仅仅是增加行政层面上的关注度而以,如果你相信法庭是公正的,那么最终该谁有罪还会是谁有罪,当然了,如果你不相信法庭是公正的话,那么,你又怎么确信,李案审理如果没有上访就一定会是公正的呢。

关于辩护词,还没庭审就在网上传了,这个真搞不清楚真象,一是这真是他们的辩护词吗?二这是他们自己传上来的吗?我想当事律师不会这么笨吧,这不是提前让对手有应对方法,明显对己方辩护不利的事,他为什么要这么做呢?你会在招标前,把自己的标书向对手公开吗?

至于同案律师互咬的确有意思,难得一见的奇迹,这事不做评。但我少有见到一个被告人律师,在案件证据明显有瑕疵(当然这是我个人在媒体上看到的,事实是不是如此我不清楚)的情况下,在媒体上一再强调自己的当事人强奸犯罪事实成立,当然了,他这样认为可以,但到处宣扬,好象有违职业道德,不知道他的委托人会怎么想,要知道,他的当事人是一个未成年人,即使罪名成立,也会想尽量低调吧!

归纳三条吧:

1、不管这案真象如何,五少年真罪也好,被敲诈也罢,被告人的辩护权不应被侵犯,这个辩护权不光在法庭上有,在舆论上一样有,当然,这种辩护不能违法,任何一方违法都应被追究,不能因为是原告,就可以造势,可以谩骂,不能因为是被告,就只能不作声,就只能认罪伏法。这是法制社会的一个底线,这一条都做不到的话,法制不过是空谈而以。

2、个人评价一件事情,如果没有经济利益的驱动话,作为理性个人应该会比将政治经济利益摆在很高地位的媒体要好一点,至少不用为了政治经济上的利益,故意去取舍相关信息,也相对比较容易作到客观,这也是西西河的优点。当然,虽然由于社会经历差别,阶层差别,观点会有差异,但基本上可以做到以事实(或说来信息来源的报道)作为依据,进行分析评价!媒体在案件报道时,也应基本秉持以事实为基准,不管是来自任何一方的信息,你至少要做到起码的核实后再作报道,不能仅为了吸引眼球,故意哗众取宠,(当然了,社会媒体做到这个很难,政治经济利益和巨大驱动力下,基本不太可能,也许有少数严谨媒体可以做到,可惜中国这种媒体太少,有的话关注的也不会是此类社会事件)。

3、公诉机关起诉一个人有罪的话,一般都适用无罪推定,公诉机关必须证明五人有罪,证据链完成,证据瑕疵必须查明,若因技术原因和资源原因无法查明的话,瑕疵也应认为对被告人有利。或瑕疵并非技术原因或资源原因无法查明的,则应视为无效证据,因为公诉机构不作为导致证据存在瑕疵的话,有构陷的嫌疑。

另外:

作为西西河的菜鸟,也看过忘情一些贴子,挺喜欢,但想不清为何这个事情上会这么激动。再普通不过一个案件而以,却让人们不去追求真象,而只是理所当然的去同情自己心中的“弱者”,去谩骂自己心中的“强者”,当然了,“受害人”理应受到公众的同情,但真象却是同情的基石。

通宝推:年青是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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