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客熙熙

主题:【原创】 梦鸽亲手将全家送上了祭坛 -- 忘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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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你要考虑到在舆论压力下强行起诉的可能。

汗死,案件好像没有物证就不能定案吧?什么叫只凭“女伤,女口供,同案犯口供,法医检验结果就足够了。”

就算按你的标准:

下面是陈枢的辩护稿。

1、女伤

a、北京市某某医院医生李某某于 2013年2月23日向办案机关证实:“2013年2月17日上午……有一个自称叫某某某(所谓被害人编的假名)的女病人到我们医院看病,……治疗后,该女病人就走了。”该诊断可证实所谓被害人当日没有任何外伤。我对此证据予以认可。公安机关提取的病历也证实了此事。

b、直到2月18日,即24小时后,北京某医院刘某出具诊断证明书,诊断某某某的伤情为:“头面部外伤 脑震荡”。经查该医院有关检验报告单,确认“脑震荡”为捏造,该捏造的事实被某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所否认。对该伪证性质的诊断证明书,辩护人完全不予认可。

c、直到2013年2月20日,才由某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某某某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该轻微伤鉴定的一个重要依据,就是上述捏造重要伤情的诊断证明书,因此,对该“2013年2月20日,某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辩护人完全不予认可。

2013年4月28日,经办案机关调查,北京市某区司法鉴定中心原鉴定法医王某某证实:“问:某某某头面部伤是什么原因造成的?答:倾向于打击更容易形成。”

办案方对法医王某某于7月31日的补充询问,也没能解决伤情产生的原因,以及伤情产生的具体时间。因此,我们对该人证言,也不予认可。

d、某医院医生陶某某7月30日证实:“某某某来看病的时候脸上始终带着口罩,面部有淤青,具体位置记不清了。”同时她强调:“有的细节可能记不太清了”。

该证言明显存在逻辑矛盾,不能自圆其说。因为一是既然所谓被害人始终带着口罩,证人如何确认面部有淤青,因为口罩挡的就是面部。二是既然淤青位置记不清了,那怎能确认有淤青?因为有淤青那就肯定在一定的位置上。没有位置就没有淤青。三是既然细节记不太清了,那就等于完全否认有淤青了。因为淤青就是细节。

辩方对该证言完全不予认可,认为无效。

2、杨某证言就不说了吧?现在披露的杨的证言撒谎很多。

3、同案犯口供.

京国奥宾馆监控录像

可证实未成年在该处停车联系开房时,车在宾馆路边停留半小时左右,因为已是早晨5点多钟,车旁已经走过行人,路边小早点铺应该已经开门营业了。而李某某等一直在离Q7车挺远的地方聊天,此时五名被告人已全部离开了Q7车。

  开始时所谓被害人一直与一个十五岁的小孩魏某某在车里聊天,后来所有被告人均下车。而所谓被害人仍旧坐在陌生男人的车里坚决不下车

……

  该录像完全否认了所谓被害人在Q7车离开地下车库,在路上行驶时因所谓被害人拒绝开房,发生打斗的不实证实。尤其否认了停车后李某某拉开车门,殴打某某某的虚假指控。

4、法医检验结果

其他四人指证李第一个上的。杨女说5人全部有发生性行为内射。

但是未检验到李精斑。未检验到内衣有被告人李某某身体的“脱落细胞”(括号里是我根据陈枢的辩护词引用物证自己理解加的。“脱落细胞”应该脱衣服时候也会沾染皮屑或者油脂什么的,可能会带有被告细胞,也就是两种可能,要么是他人脱得,要么是杨自己脱得,杨自己脱的话,又分为被胁迫或者主动。)

对杨某九件衣裤(红色内裤、红色胸罩、牛仔短裤、黑色毛裤、灰色绒裤、黑色马甲、黑色秋衣、浅色毛衣、黑色外衣)物证检测的结果,可见没有任何撕脱破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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