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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 梦鸽亲手将全家送上了祭坛 -- 忘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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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不要轻看清朝的法律实践

总以为清朝已经老旧淘汰了。 实际上清朝有三百多年历史,司法实践的案例积累比现在的天朝多得多。 

我印象深刻的是清司法的“结拜幼齿为长”的判据。清朝最怕反清复明一类的民间组织私自结社。 但是异姓结拜,桃园三结义之类的事情深入人心。那么如何实践,最后总结出一个原则,如果结拜以年龄为序,则算正常,不问。 如果某个年少的却为长,或者教主,那么就不是纯朴的结拜而是另有猫腻。属于诛杀之列。这是一个简单有效的判据。

“奸出妇人口” 经过众多的案例,无数的煎熬 (对当事人,被害人,司法当局来说都是煎熬)之后,总结出这么一个全锤百练,简单有效的判据。。。 围绕这个判据,社会依然可以正常运行。

香港的导演潜规测女演员之前,要女演员先在双方同意的协议上签字。如今技术发展了,照片,视频也都方便便宜。如今都应该事先在公众场录上一段合拍的视频,大家有问有答,把将要干的事情先协议好, 可以干什么事情, 那里是边界不可逾越。然后再去干事情。如果精虫上脑到这个程序都嫌麻烦,还要从事高风险活动,然后被人依照“奸出妇人口”的判据讹诈,控告,也是活该。

这个案子,我不同情未成年人的地方就在这里,他丝毫没有意识到他要干的是个高风险的事情,从而没有采取任何事前预防措施而事后又傲慢的不尝试任何补救。就象他为成年就驾车一样,没有意识到驾车是个严肃的社会责任。所以活该被讹诈控告。

天朝的历史才短短几十年, 社会又变化如此剧烈, 蔑视从前的所有司法实践, 斥之为封建, 其实是太傲慢了。 在QJ的认定问题上, 我私下以为“奸出妇人口”是最实践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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