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 梦鸽亲手将全家送上了祭坛 -- 忘情
不是一成不变的。
在庭审前,检方(原告)提供的口供仅仅是准备向法庭提供所有证据的一部分,这时候可以认为物证的效力大一些。
在法庭上庭审时,各方共同审查所有原告和被告提供的证据,确认那些是有效的证据,那些需要排除。对于口供,如果法庭排除了存在诱供、逼供的情况,当事人核实了口供的内容,并认罪(包括向被害人道歉并赔偿),说明当事人向法庭确认了轮奸发生的事实。这种确认可不是过家家,随便说说,可以随时反悔的。
这时,口供的证据性质经庭审后发生了变化。口供是导致当事人在法庭上认罪的原因之一,而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认罪行为(不仅仅是口供)成为法庭确认轮奸案最重要的事实证据。
我在前面与你讨论时,强调的是谁提供的“其他当事人在法庭上认罪的事实”这一信息更可靠,至少其他当事人的律师公开发布的信息确认了法庭上认罪的事实。
对此案,我并没有关注口供或其他物证。根据物证、口供等所有证据和当事人认罪的情况进行判定是否存在轮奸案,谁是凶手,应受什么惩罚是法庭的事,和你我大众没关系。如果非要在这里代替法庭审查物证、口供等证据,要知道你对物证、口供信息的掌握是部分的、不全面的,甚至是扭曲的。基于此类信息,把自己当做法官,对此案进行判定的行为是挺可笑的。
- 相关回复 上下关系8
压缩 16 层
🙂所以说你就不敢从证据出发进行独立分析 思想的行者 字84 2013-09-23 13:09:26
🙂别这样五十步笑百步 4 夕曦 字939 2013-09-23 14:32:34
🙂各方发布的信息扭曲度不可能很大,因为有律师法 1 思想的行者 字594 2013-09-23 22:49:14
🙂在庭审中物证和口供对案件判定的重要性会是相对的,
🙂你不关注口供,物证等等说明了你根本不敢独立思考 思想的行者 字68 2013-09-24 10:53:50
🙂不关注口供,物证和不敢独立思考有什么关系? 2 夕曦 字231 2013-09-24 11:15:24
🙂你不想思考你来瞎扯什么呢? 思想的行者 字34 2013-09-24 11:22:01
🙂仅仅发表观点有什么不可以的? 夕曦 字0 2013-09-24 13:5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