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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重阳想起毛主席,1971年的几个日子 -- 方天化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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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你现在就是在信谣传谣

造谣或传谣信息被转发500次追究刑事责任本身就是个谣言。

这个谣言的产生,或者是记者不学无术弄不懂两高法律解释,或者是记者别有用心故意曲解两高法律解释。而信这个谣言的,基本都是以讹传讹,自己不动脑、不学习,分辨是非能力差。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这是“500次”的原始出处,出自两高解释第二条的第一款,这些文字前后都是有逻辑联系的。从这段文字可以看出,“500次”是针对刑法246条诽谤罪提出的。这是刑法246条: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从以上法律条文看,造谣或传谣被转发500次被抓是有很多前提,第一必须是谣言,第二要构成诽谤,第三才是500次。这是一环扣一环的,而且诽谤一般属于自诉案件,即使具备了上述条件,如果被诽谤者不主动告诉,造谣传谣者还是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即刑法246条中提到“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但有一种例外情况,就是刑法246条中提到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种情况下自诉案件可以转为公诉案件。

两高的司法解释,可以从法学上争论其合理性,但并不存在逻辑上错误。说张家川公安机关办案水平低,主要是指引用法条错误(实际上也能勉强说得过去),其刑拘造谣者应该引用的依据是两高解释第五条中的: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而不是引用诽谤罪的法律解释。即使引用诽谤罪的法律解释也应同时引用两高解释中第二条、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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