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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希腊危机,请教几个基本问题 -- 南宫长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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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这些恰恰都是恶债

拿出真金白银不代表不是恶债,你的理解是想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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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恶债的定义以及构成要件

  

  所谓“恶债”是指具有与国家及其人民根本利益相违背的用途或违背国际法基本原则而承担的债务。“恶债”是国际法上的一种学说,但对其定义以及构成要件尚无定论。恶债主要来源自于国际惯例,司法判决以及知名国际法学家之学说,但是定义和构成要件确实没有统一表述,各家之言众说纷纭。1983年《关于国家对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第38条规定:前任国家的恶债不应该转移给新独立的国家继承。虽然这一公约至今未生效,但是其制定的过程反映出国际社会对于“恶债”不予继承的支持态度。笔者比较赞成现在国际惯例中对于恶债的通用说法,即所谓“恶债”是指具有与国家及其人民根本利益相违背的用途或违背国际法基本原则而承担的债务。恶债的构成要件是:(一)违背国家或人民利益。恶债违背债务国的国家利益或人民的利益与要求。即从交易的目的与事实上均无利益而言。(二)缺乏同意。相关交易必须未经债务国人民同意。这是因为法律通常不会禁止个人自由意志订立对自己不利的契约。(三)债权人知悉。债权人须知悉贷款是在缺乏人民同意以及利益下取得。(四)违反国际法。从国际社会的角度来看,恶债被视为与当代的国际法不相符,尤其是不符合《联合国宪章》中规定的国际法原则。

  

  二、恶债不予继承的适用现状

  

  随着殖民制度、种族隔离制度的瓦解,“恶债不予继承”学说也越来越少有适用的空间,但是不排除其适用的可能性。因此我们不能忽视恶债不予继承的作用。我国对于此原则的应用已有较多实践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早已对外宣布,中国继续拥有1949年10月1日以前中国政府在国外的财产,包括公营企业的合法权利。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起,所有当时属于中国的国家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无论是否处于中国境内,一律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人民政府有权接收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曾明确宣布中国在国外的国家资产均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关部门曾声明,中国留在香港和新加坡的商船,中国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全部财产,以及中国航空公司和中央航空公司在香港的财产,均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因此,在美国金融危机背景之下,美国共和党众议员埃尔顿,加莱格里近日撰文,竟要中国偿还国民党政府所欠的超过千亿美元的债务,并扬言将通过施压,迫使中国履行国际责任。中国对此直接不予理睬。

  其他国家在“恶债不予继承”原则的应用上都有各自的经验。通过这些国家对“恶债不予继承”原则的应用,我们可以看出,此原则获得了世界社会的普遍认可,1983年《关于国家对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第38条规定:前任国家的恶债不应该转移给新独立的国家继承。虽然这一公约至今未生效,但是其制定的过程反映出国际社会对于“恶债”不予继承的支持态度。

欧美列强的各大银团在本国发行债卷贷给满清,北洋,民国政府不是来给中国搞建设的,而是利用自己政治,军事和经济上的优势来巧取豪夺的。共产党之前的历届政府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给予他们的超国民待遇就是他们利润的最大来源,也是构成恶债的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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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经典案例之湖广铁路债券案

  1979年11月,由美国公民杰克逊等九名持券人向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要求偿还他们所持有的中国清朝政府于1911年发行的"湖广铁路债券"本息。美国地方法院受理了此案,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被告,通过地方法院邮寄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给我国外交部长,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传票送达后20天内对原告起诉书作出答辩,否则将进行"缺席审判"。对此,中国政府根据国际法原则曾多次向美国政府申明中国立场,但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仍于1982年9月1日无理作出"缺席审判",要求中国政府向原告偿还4130余万元。

  "湖广铁路债券"案涉及以下两个国际法问题:

  (一)国际法上的继承问题

  国际法上的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是一个国家或新政府如何处理旧国家或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问题。在这里,只涉及到新政府的债务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推翻国民党政府而建立的新政府并且是中国唯一佥的政府,这是代表国家在国际上先事的机关,因此,我国政府在处理旧政府的债务时,也坚决适用"恶意债务不予继承",这是久已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湖广铁路债券"实属恶债。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因此,我国政府理所当然地不予承认这一债务,这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且也为国际法实践所证明的。

  (二)国家主权豁免问题

  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

  现在,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复审要求,撤销了不利于中国的判决。这不仅是我国在国际关系中坚持国际法原则的重大胜利,也对其他国家带来很大影响。因为美国搞的一种试探,如果在这个问题上突破,也就在国际法上开了一个先例,这样,美国、法国、德国等都会跟着来要求偿还旧债券,所以这个案子不是孤立的。

你的论点有个明显的逻辑错误。

对于中国来说,既然选择了苏联阵营,那么西方阵营本来就很难进行贸易,这时候再还债显然是不智的。但如果选择的是西方阵营呢,这些债务肯定是要还的。

中国和苏联决裂后加入了西方反苏阵营,按你的逻辑就应该马上还债了。但是不管自身处境如何,历任政府都没有松这个口子。可见还债和加入哪方无关,而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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