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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略谈文革 -- 史文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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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中国地方志中开始有区分性别的人口记载,迄至民国时期,有了全国规模系统性的男女人口数字。不过,这些数字大都显示中国存在严重的性比例失调,也就是说:男性所占的比例远高于女性 。一直到民国后期这种悬殊的性别比才有所缓和。学者对这一问题存在争议,一些学者认为:中国历史上其实不存在男女性别比过于悬殊的情况,历史上出现的失调的性别比数字,主要是调查者较少录入女性人口数的缘故 。我认为,人口学从来不只是一个人口学自身的问题,也是一个社会史的问题。以往的人口史专家较少考虑中国历史上存在的溺女婴情况,而在实际上,中国历史上这一问题是十分严重的。自宋元明清以来,福建一直流行溺女婴的习俗 ,因而产生了男多女少的社会问题。民国时期,随着童养媳制度与高聘金习俗的流行,以及战争对男子数量减少的作用,福建的男女性比例渐趋缓和。推而广之,中国历史上确实存在性比例失调的状况,不能轻率否定这一状况的存在。一、宋代福建的"不举子"习俗宋代中国社会曾经广泛存在不举子的习俗,这在《宋史》尚可找到不少记载:王鼎"徙建州,其俗生子多不举,鼎为条教禁止" 。文中的建州即为福建路的建州,位于闽北。可见,当时闽北的溺婴习俗已经引起了官方的注意,其后,杜杞"知建阳县,闽俗,老而生子辄不举。杞使五保相察,犯者得重罪" 。以上是北宋时期的材料。南北宋之交,又有宗室赵善俊在当地禁止溺婴,他也指出:"建俗生子往往不举" 。李纲《瓯粤铭》:"释氏之流,则谓瓯俗生子,仅留一二,余悉溺之。二百年间,所杀几何?因果报应,理宜然" 。其实,这类习俗在东南广泛存在:"衢、严、信、饶之民,生子多不举,子昼请禁绝之" 。"东南不举子之俗,伤绝人理,请举汉《胎养令》以全活之,抑亦勾践生聚报吴之意也" 。王信在浙东安抚使任上,"筑渔浦堤,禁民不举子,买学田,立义冢,众职修理" 。可见,溺婴习俗曾在东南广泛存在,不过福建地区比较著名而已。有关福建溺婴习俗最早的记载,可以追溯到唐代顾况的"哀囝诗",该诗写道:"囝生闽方,闽吏得之,乃绝其阳。为臧为获,致金满屋。为髡为钳, 如视草木。天道无知,我罹其毒。神道无知,彼受其福。郎罢别囝,吾悔生汝,及汝既生,人劝不举。不从人言,果获是苦。囝别郎罢,心摧血下,隔地绝天,及至黄泉,不得在郎罢前" 。唐代的福建被视为蛮荒之区,存在着一些相当落后的习俗。顾况的诗反映了唐代福建的溺婴习俗与卖阉童习俗,入宋以后,卖阉童习俗受到官方的禁止,但溺婴习俗却保留下来,人们称之为"不举子"。宋代闽人"不举子"的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计产育子。宋代理学家杨时说:"闽之八州,惟建、剑、汀、邵武之民,多计产育子。习之成风" 。根据家产多寡来决定养育多少儿女、 这种观念是很进步的。假使不注明年代,人们很难设想过是古代福建人的观念。这说明古人并非都是盲目生育的。然而,由于古人不知避孕,就只好斥诸溺婴手段。《延平府志》论宋代的福建:"闽人生子多者至第四子则率皆不举,为其赀产不足以赡也" 。 因为当时的福建百姓普遍感到养子的困难,所以,有多生的,大抵要遭到溺杀的命运。总的来说, "计产育子"直接反映了人口增长与生产力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其二,害怕多子分家。古代福建是闽越族居住之地,后来该民族虽然溶化于汉族之中,但他们的遗风对福建汉人发生很大的影响,例如遗产继承,中原汉人是在父母逝世后分家,而福建人只要子女成人,即使父母健在也进行分家:"男女共议,私相分割为主,与父母均之。"这样,成年的子女很不愿父母再添弟妹,"既分割之后,继生嗣续,不及襁褓,一切杀溺" 。"父母容有不忍者, 兄弟惧其分己赀,辄亦从旁取杀之" 。有些地方的百姓因怕多子分家,干脆只养一子。例如,宋代崇安人刘屏山说当地的风俗:"何州无战争,闽粤祸未销。或言杀子因,戾气由此招。蛮陬地瘠狭,世业患不饶,生女奁分赀,生男野分苗,往往衣冠门,继嗣无双髫" 。 在洪迈的《夷坚志》一书记载了崇安人黄崇的故事:"初,崇母既亡,父年过六十,买妾有娠,临就蓐,崇在郡学。父与崇弟谋:'晚年忽有此,吾甚愧。今将不举乎?或与人乎?不然,姑养育,待其长,使出家,若何?'对曰:'此亦常理,唯大人所命。不若举而生之,兄归,须有以处。'妾遂生男。弟遣信报崇,崇即还,揖父于堂。父告以前事,命抱婴儿出。时当秋半,闽中家家造酒,汲水满数巨桶置廷内,以验其渗漏。崇以手接儿,径掷桶中溺杀" 。这是一个哥哥溺杀幼弟的故事,反映了当时福建的习俗。 这种观念与北方人的"多子多福"是不同的。闽北人的独子继承习俗对当地的土地制度也发生了影响。本来,由于中国存在着遗产均分制,地主阶级巧取豪夺获取的大地产,很诀会因分家而返回到小土地制。这样便形成了大土地制和小土地制的相对平衡。然而,由于崇安人节制生育,富人家子女也不多,他们的财产不易分割,于是这种平衡被打破,宋元时崇安大土地制特别发达。据《元史·邹伯颜传》:元代,崇安县的五十余户大地主尽占了全县耕地六分之五,其他百姓仅有六分之一土地。这说明崇安富人确实是因害怕分家而溺婴的。其三,人丁税苛重,不堪承受。福建古代一直存在着人丁徭役和人丁税。不少地方的民众因不堪承受苛捐杂税而溺婴。南宋的郑兴裔说道:"盖自军兴以来,户口凋残,贪吏奸胥又复肆其凌虐,丁盐纳绢,诛求无艺,愚蠢小民宁杀子而不愿输税" 。 由于福建历史上多数朝代都有重税现象,所以,负担不起税收一直是产生溺婴的重要原因。其四,害怕厚嫁破产。中国历史上有句谚语:"盗不过五女之门",是说女儿养多了家要穷,乃至窃赋也不愿光顾。由于闽越遗风的影响,福建古代流行厚嫁之风, 如廖刚论漳州婚丧之俗:"娶妇之家,必大集里邻亲戚,多至数百人。椎牛行酒,仍分采帛钱银,然后以为成礼。女之嫁也,以妆奁厚薄外人不得见,必有随车钱。大率多者千缗,少者不下数百贯。倘不如此,则乡邻讪笑,而男女皆怀不满。……富者以豪侈相高,贫者耻其不逮,往往贸易举贷以办,若力有不及,宁姑置而不为。故男女有过时而不得嫁娶,……访闻泉福兴化亦有此风,而此郡特甚,臣尝询之,虽愚民亦或自知其非,而怵于流俗,莫能自革" 。人们常说"多子多福"是中国人的传统思想,看来不尽符合历史事实。至少宋代福建的闽北人没有多子多福的观点。南宋朝廷对溺婴习俗的禁止。如前所述,早在北宋时期,便有些地方官在闽北禁止溺婴习俗。但这一禁止,在当时只是一个道义问题,而在南宋时期,朝廷损失了北方的大量领土,很希望南方的人口能够有较大增长,以便增强国力。因此,来自儒家的禁止溺婴呼声,渐成为官方的政策。首先,理学家杨时对改变溺婴习俗有重大贡献。他在朋友俞仲宽任顺昌知县时,杨时给俞仲宽写过一信,要求他在当地禁止溺婴习俗。于是,俞仲宽"作戒杀子文,召诸乡父老为众所信服者列坐庑下,以俸置醪醴亲韵而侑之。出其文,使归谕劝其乡人,无得杀子。岁月间活者以千计。故生子多以'俞'为小字。转运判官曹辅上其事,朝廷嘉之。就改仲宽一官,仍令再任,复为立法,推行一路"。数年后,俞仲宽还乡路经顺昌,有取名为"俞"的小儿数百"迎于郊" 。朝廷将俞仲宽的方法推广于各地,鼓励老百姓多生。绍兴八年,尚书刘大中奏:"自中原陷没,东南之民死于兵火、疫疠、水旱,以至为兵、为缁黄,及去为盗贼,余民之存者十无二三,奸臣虐用其民,诛求过数,丁盐、油绢,最为疾苦,愚民宁杀子而不愿输,生女者又多不举,乞守令满日,以生齿增减为殿最,又诏应州县乡村五等坊郭,七等以下户及无等第贫乏之家,生男女不能养赡者于常平钱内人支四贯文省,仍委守令劝谕父老,晓譬祸福,若奉行如法,所活数多,监司保明推赏" 。郑兴裔尤其强调在福建要禁止溺婴,他说:"臣伏闻人缘有不忍之心,乍见孺子将入井,怵惕恻隐,出乎性,发乎情,不俟勉强,在常人且然,乃若父子至性,残忍成习,至于生子恒多不举,伤天理之和,灭人伦之大,末俗相沿,所在多有。而建剑汀邵四州为尤甚。盖自军兴以来,户口凋残,贪吏奸胥,又复肆其凌虐,丁盐细绢,诛求无艺。愚蠢小民,字杀子而不愿输税,臣钦奉圣恩提刑福建路,二载于兹,闻见所及,惨状不可名言。窃见陛下轸恤斯民,每奏大辟,曲求生路,赤子何知忍令戕害至此。臣谨次本朝律例,故杀子孙徒二年所。宜申严禁令下四州,守臣告民法律,晓示祸福,召人告官,审实,以犯人守财给之。客户兼责成地主除饬属禁戢。外合恭请指挥申严。仰望陛下留神省察,速赐施行,庶生齿渐繁,户口日众,绵国祚,亿万年,无疆之福,不胜至幸" 。在宋朝这一政策的指导下,福建地方官以各种方式尝试改变流行于山区的溺婴习俗。朱熹父亲朱松任政和县尉时,曾作《戒杀子文》,"予来闽中,闻闽不喜多子,以杀为常,未尝不恻然也。无故杀子孙,官法甚明。"他劝导民众不可溺婴,言之谆谆,"他日有谓其子孙曰:'活汝者,新安朱乔年(乔年为朱松之字)'" 。魏掞之也采用劝说为主的方式,"建俗生子多不举,为文以戒,全活者甚众" 。有一些官员采取奖励生育的方式,刘允济在南剑州"善诱而严戒之。举者给粟赈货,不举者罪焉。俗为之易" 。又如"余端礼、郑侨言,福建地狭人稠,无以赡养,生子多不举"。"福建提举宋之瑞乞免鬻建、剑、汀、邵没官田,收其租助民举子之费,诏从之" 。朝廷则有给钱养子的政令, "庚子,禁贫民不举子,其不能育者给钱养之" 。 福建之外,也有施实类似政策的,"己亥,以永、道、郴三州、桂阳监及茶陵县民多不举子,永蠲其身丁钱绢米麦" 。朱熹等道学家也配合官方的行动, 邵武军的光泽县存在溺婴习俗,"中下之家,当产子者,力不能举而至或弃杀之也"。但在朱熹等人的影响下,当地设立了举子仓与社仓,其中举子仓的收入,专门用于养活弃婴 。应当说,民间习俗的改变并没有那么容易,尽管有官方的禁止,但在实际上,溺婴习俗在福建长期存在。不过,由于官府的禁令,宋代这一习俗毕竟受到了限制。溺婴恶习在一定程度上的改变,造成福建人口增长。例如:"林积仁,宰欧宁三年,民户增一万五千余时以'四最六善'课群吏,瓯宁为第一焉" 。可见,宋朝廷对溺婴习俗的禁止,还是取得一定效果的。须注意的是:宋代闽人溺婴,不仅是溺女婴,而且溺男婴,例如,宋代大儒胡寅是闽北崇安县人,《宋史·胡寅传》记载:胡寅在出生时,差点遭到溺杀的命运:"寅将生,弟妇以多男欲不举,安国妻梦大鱼跃盆水中,急往取而子之" 。但对闽人而言,男婴有更多的保存价值,所以,民间溺婴以女婴为多,"富民之家,不过二男一女,中下之家,大率一男而已" 。这一习俗一直延续到元代,如元代《通制条格》对溺女问题专门规定:"今已后女孩儿根底水里撇的人每,一半家财没官与军每者" 。这条史料的存在,说明元代溺女婴习俗十分流行,在这种习俗引导下,必然造成男女性别比例失调--男多女少。二、明清福建溺女婴习俗的流行明代以来,福建溺婴习俗有很大变化。从男婴、女婴并溺,逐渐演变到只溺女婴。我们知道:宋代福建人溺婴主要有四点原因:其一,计产育子;其二,害怕多子分家;其三,人丁税苛重,不堪承受;其四,害怕厚嫁破产。迄至明代,这四点原因有所变化。其一,在计产育子方面,宋代的闽北是一个缺粮的地方,经常发生粮荒 ,因此,百姓不敢多养儿子。但到了明清时期,闽北成为福建的粮仓,大量粮食源源不断地运销闽江下游 ,闽北农民不必考虑无法养活儿女的问题。其二,在害怕多子分家问题上,闽人的观点逐渐向多数中国人靠近,多子多福成为普遍性的观点被接受。我们知道:南宋时期闽北为朱熹等理学家活动的地方,由于这些理学家的影响,源于北方的儒学的一些观念,逐渐被福建民众所奉行,这是可以理解的。如福安县:"男女安耕织,兄弟不相离" 。其三,在人丁税方面,明代福建存在实际上的人丁税,这就是以人头计算的盐税。不过,明代福建是否征纳人丁税,其关键不在于人丁实际数额的多少,因为,明代福建普遍存在隐瞒人丁数字的情况 ,官府所掌握的福建人口数远低于实际数字,这是明代福建史的常识。因此,民众即使有多育的情况,也可以通过各种方式隐瞒,从而减轻人丁税。其四,在害怕厚嫁破产方面,明清福建人仍然维持宋代的习俗:如邵武,"其俗丰于嫁女俭于教子……嫁女资妆皆欲丰。或益以奁田,妇人以骄其舅姑" 。福州,"婚嫁祗以财势相雄,市井有力之家,奁值累千金,至有鬻产治具者。若延师,则纤毫必校。谚云:'有钱嫁女,无钱教子'。其风为已下矣" 。由于嫁妆过重, 人们在筹办嫁妆时不得不竭尽全力,如崇安县:"生女数岁,母即筹办嫁资,其丈夫不以为非,有不吝千金者" 。沉重的嫁妆负担常常导致家庭的破产,如清代古田县:"古田嫁女,上户费千余金,中户费数百金,下户百余金。往往典卖住宅,负债难偿。男家花烛满堂;女家呼索盈门。其奁维何?陈于堂者:三仙爵、双弦桌类是也。陈于室者:蝙蝠座、台湾箱类是也。饰于首者:珍珠环、玛瑙笄、白玉钗是也。然则曷俭乎尔?曰:'惧为乡党讪笑,且姑姊妹女子勃溪之声,亦可畏也'。缘是不得已,甫生女即溺之,他邑溺女多属贫民,古田转属富民" 。其实,这种情况是十分普遍的。又如清代的海澄县:"嫁女装资浪费,……薄恶之俗,因而溺女,贼害天良,皆为异日装资虑耳" 。显见,明清时代福建仍然流行厚嫁习俗,而且,这一习俗导致福建流行溺女婴习俗。习俗的变化使明清时期的闽人改变了溺男婴的习俗,但溺女习俗仍在流传,这造成明代福建人口性比例构成的变化。

http://www.china.com.cn/city/zhuanti/hxlnx/2008-06/11/content_15747232.htm

从溺婴习俗看福建历史上的人口自然构成问题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06-11  发表评论>>

福建在历史上是一个流行溺婴习俗的地区,从唐宋延续至明清,一直到民国时期,溺婴习俗尚存在于福建一些地区。宋代闽人溺女婴,也溺男婴,但溺女婴多,溺男婴少。明清时期,闽人溺女婴而不溺男婴。闽人溺女婴的原因是害怕厚嫁破产。因此造成明清福建社会男多女少的自然构成,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许多男子无法娶妻,家庭中女性掌权,童养媳习俗流行。

关键词:溺婴 人口构成 童养媳 福建

自明朝以后,中国地方志中开始有区分性别的人口记载,迄至民国时期,有了全国规模系统性的男女人口数字。不过,这些数字大都显示中国存在严重的性比例失调,也就是说:男性所占的比例远高于女性 。一直到民国后期这种悬殊的性别比才有所缓和。学者对这一问题存在争议,一些学者认为:中国历史上其实不存在男女性别比过于悬殊的情况,历史上出现的失调的性别比数字,主要是调查者较少录入女性人口数的缘故 。我认为,人口学从来不只是一个人口学自身的问题,也是一个社会史的问题。以往的人口史专家较少考虑中国历史上存在的溺女婴情况,而在实际上,中国历史上这一问题是十分严重的。自宋元明清以来,福建一直流行溺女婴的习俗 ,因而产生了男多女少的社会问题。民国时期,随着童养媳制度与高聘金习俗的流行,以及战争对男子数量减少的作用,福建的男女性比例渐趋缓和。推而广之,中国历史上确实存在性比例失调的状况,不能轻率否定这一状况的存在。

一、宋代福建的"不举子"习俗

宋代中国社会曾经广泛存在不举子的习俗,这在《宋史》尚可找到不少记载:王鼎"徙建州,其俗生子多不举,鼎为条教禁止" 。文中的建州即为福建路的建州,位于闽北。可见,当时闽北的溺婴习俗已经引起了官方的注意,其后,杜杞"知建阳县,闽俗,老而生子辄不举。杞使五保相察,犯者得重罪" 。以上是北宋时期的材料。南北宋之交,又有宗室赵善俊在当地禁止溺婴,他也指出:"建俗生子往往不举" 。李纲《瓯粤铭》:"释氏之流,则谓瓯俗生子,仅留一二,余悉溺之。二百年间,所杀几何?因果报应,理宜然" 。其实,这类习俗在东南广泛存在:

"衢、严、信、饶之民,生子多不举,子昼请禁绝之" 。

"东南不举子之俗,伤绝人理,请举汉《胎养令》以全活之,抑亦勾践生聚报吴之意也" 。

王信在浙东安抚使任上,"筑渔浦堤,禁民不举子,买学田,立义冢,众职修理" 。

可见,溺婴习俗曾在东南广泛存在,不过福建地区比较著名而已。有关福建溺婴习俗最早的记载,可以追溯到唐代顾况的"哀囝诗",该诗写道:

"囝生闽方,闽吏得之,乃绝其阳。为臧为获,致金满屋。

为髡为钳, 如视草木。天道无知,我罹其毒。神道无知,

彼受其福。郎罢别囝,吾悔生汝,及汝既生,人劝不举。

不从人言,果获是苦。囝别郎罢,心摧血下,隔地绝天,

及至黄泉,不得在郎罢前" 。

唐代的福建被视为蛮荒之区,存在着一些相当落后的习俗。顾况的诗反映了唐代福建的溺婴习俗与卖阉童习俗,入宋以后,卖阉童习俗受到官方的禁止,但溺婴习俗却保留下来,人们称之为"不举子"。宋代闽人"不举子"的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计产育子。宋代理学家杨时说:"闽之八州,惟建、剑、汀、邵武之民,多计产育子。习之成风" 。根据家产多寡来决定养育多少儿女、 这种观念是很进步的。假使不注明年代,人们很难设想过是古代福建人的观念。这说明古人并非都是盲目生育的。然而,由于古人不知避孕,就只好斥诸溺婴手段。《延平府志》论宋代的福建:"闽人生子多者至第四子则率皆不举,为其赀产不足以赡也" 。 因为当时的福建百姓普遍感到养子的困难,所以,有多生的,大抵要遭到溺杀的命运。总的来说, "计产育子"直接反映了人口增长与生产力有限性之间的矛盾。

其二,害怕多子分家。古代福建是闽越族居住之地,后来该民族虽然溶化于汉族之中,但他们的遗风对福建汉人发生很大的影响,例如遗产继承,中原汉人是在父母逝世后分家,而福建人只要子女成人,即使父母健在也进行分家:"男女共议,私相分割为主,与父母均之。"这样,成年的子女很不愿父母再添弟妹,"既分割之后,继生嗣续,不及襁褓,一切杀溺" 。"父母容有不忍者, 兄弟惧其分己赀,辄亦从旁取杀之" 。有些地方的百姓因怕多子分家,干脆只养一子。例如,宋代崇安人刘屏山说当地的风俗:"何州无战争,闽粤祸未销。或言杀子因,戾气由此招。蛮陬地瘠狭,世业患不饶,生女奁分赀,生男野分苗,往往衣冠门,继嗣无双髫" 。 在洪迈的《夷坚志》一书记载了崇安人黄崇的故事:"初,崇母既亡,父年过六十,买妾有娠,临就蓐,崇在郡学。父与崇弟谋:'晚年忽有此,吾甚愧。今将不举乎?或与人乎?不然,姑养育,待其长,使出家,若何?'对曰:'此亦常理,唯大人所命。不若举而生之,兄归,须有以处。'妾遂生男。弟遣信报崇,崇即还,揖父于堂。父告以前事,命抱婴儿出。时当秋半,闽中家家造酒,汲水满数巨桶置廷内,以验其渗漏。崇以手接儿,径掷桶中溺杀" 。这是一个哥哥溺杀幼弟的故事,反映了当时福建的习俗。 这种观念与北方人的"多子多福"是不同的。闽北人的独子继承习俗对当地的土地制度也发生了影响。本来,由于中国存在着遗产均分制,地主阶级巧取豪夺获取的大地产,很诀会因分家而返回到小土地制。这样便形成了大土地制和小土地制的相对平衡。然而,由于崇安人节制生育,富人家子女也不多,他们的财产不易分割,于是这种平衡被打破,宋元时崇安大土地制特别发达。据《元史·邹伯颜传》:元代,崇安县的五十余户大地主尽占了全县耕地六分之五,其他百姓仅有六分之一土地。这说明崇安富人确实是因害怕分家而溺婴的。

其三,人丁税苛重,不堪承受。福建古代一直存在着人丁徭役和人丁税。不少地方的民众因不堪承受苛捐杂税而溺婴。南宋的郑兴裔说道:"盖自军兴以来,户口凋残,贪吏奸胥又复肆其凌虐,丁盐纳绢,诛求无艺,愚蠢小民宁杀子而不愿输税" 。 由于福建历史上多数朝代都有重税现象,所以,负担不起税收一直是产生溺婴的重要原因。其四,害怕厚嫁破产。中国历史上有句谚语:"盗不过五女之门",是说女儿养多了家要穷,乃至窃赋也不愿光顾。由于闽越遗风的影响,福建古代流行厚嫁之风, 如廖刚论漳州婚丧之俗:"娶妇之家,必大集里邻亲戚,多至数百人。椎牛行酒,仍分采帛钱银,然后以为成礼。女之嫁也,以妆奁厚薄外人不得见,必有随车钱。大率多者千缗,少者不下数百贯。倘不如此,则乡邻讪笑,而男女皆怀不满。……富者以豪侈相高,贫者耻其不逮,往往贸易举贷以办,若力有不及,宁姑置而不为。故男女有过时而不得嫁娶,……访闻泉福兴化亦有此风,而此郡特甚,臣尝询之,虽愚民亦或自知其非,而怵于流俗,莫能自革" 。

人们常说"多子多福"是中国人的传统思想,看来不尽符合历史事实。至少宋代福建的闽北人没有多子多福的观点。南宋朝廷对溺婴习俗的禁止。如前所述,早在北宋时期,便有些地方官在闽北禁止溺婴习俗。但这一禁止,在当时只是一个道义问题,而在南宋时期,朝廷损失了北方的大量领土,很希望南方的人口能够有较大增长,以便增强国力。因此,来自儒家的禁止溺婴呼声,渐成为官方的政策。首先,理学家杨时对改变溺婴习俗有重大贡献。他在朋友俞仲宽任顺昌知县时,杨时给俞仲宽写过一信,要求他在当地禁止溺婴习俗。于是,俞仲宽"作戒杀子文,召诸乡父老为众所信服者列坐庑下,以俸置醪醴亲韵而侑之。出其文,使归谕劝其乡人,无得杀子。岁月间活者以千计。故生子多以'俞'为小字。转运判官曹辅上其事,朝廷嘉之。就改仲宽一官,仍令再任,复为立法,推行一路"。数年后,俞仲宽还乡路经顺昌,有取名为"俞"的小儿数百"迎于郊" 。朝廷将俞仲宽的方法推广于各地,鼓励老百姓多生。绍兴八年,尚书刘大中奏:

"自中原陷没,东南之民死于兵火、疫疠、水旱,以至为兵、为缁黄,及去为盗贼,余民之存者十无二三,奸臣虐用其民,诛求过数,丁盐、油绢,最为疾苦,愚民宁杀子而不愿输,生女者又多不举,乞守令满日,以生齿增减为殿最,又诏应州县乡村五等坊郭,七等以下户及无等第贫乏之家,生男女不能养赡者于常平钱内人支四贯文省,仍委守令劝谕父老,晓譬祸福,若奉行如法,所活数多,监司保明推赏" 。

郑兴裔尤其强调在福建要禁止溺婴,他说:

"臣伏闻人缘有不忍之心,乍见孺子将入井,怵惕恻隐,出乎性,发乎情,不俟勉强,在常人且然,乃若父子至性,残忍成习,至于生子恒多不举,伤天理之和,灭人伦之大,末俗相沿,所在多有。而建剑汀邵四州为尤甚。盖自军兴以来,户口凋残,贪吏奸胥,又复肆其凌虐,丁盐细绢,诛求无艺。愚蠢小民,字杀子而不愿输税,臣钦奉圣恩提刑福建路,二载于兹,闻见所及,惨状不可名言。窃见陛下轸恤斯民,每奏大辟,曲求生路,赤子何知忍令戕害至此。臣谨次本朝律例,故杀子孙徒二年所。宜申严禁令下四州,守臣告民法律,晓示祸福,召人告官,审实,以犯人守财给之。客户兼责成地主除饬属禁戢。外合恭请指挥申严。仰望陛下留神省察,速赐施行,庶生齿渐繁,户口日众,绵国祚,亿万年,无疆之福,不胜至幸" 。

在宋朝这一政策的指导下,福建地方官以各种方式尝试改变流行于山区的溺婴习俗。朱熹父亲朱松任政和县尉时,曾作《戒杀子文》,"予来闽中,闻闽不喜多子,以杀为常,未尝不恻然也。无故杀子孙,官法甚明。"他劝导民众不可溺婴,言之谆谆,"他日有谓其子孙曰:'活汝者,新安朱乔年(乔年为朱松之字)'" 。魏掞之也采用劝说为主的方式,"建俗生子多不举,为文以戒,全活者甚众" 。有一些官员采取奖励生育的方式,刘允济在南剑州"善诱而严戒之。举者给粟赈货,不举者罪焉。俗为之易" 。又如"余端礼、郑侨言,福建地狭人稠,无以赡养,生子多不举"。"福建提举宋之瑞乞免鬻建、剑、汀、邵没官田,收其租助民举子之费,诏从之" 。朝廷则有给钱养子的政令, "庚子,禁贫民不举子,其不能育者给钱养之" 。 福建之外,也有施实类似政策的,"己亥,以永、道、郴三州、桂阳监及茶陵县民多不举子,永蠲其身丁钱绢米麦" 。

朱熹等道学家也配合官方的行动, 邵武军的光泽县存在溺婴习俗,"中下之家,当产子者,力不能举而至或弃杀之也"。但在朱熹等人的影响下,当地设立了举子仓与社仓,其中举子仓的收入,专门用于养活弃婴 。应当说,民间习俗的改变并没有那么容易,尽管有官方的禁止,但在实际上,溺婴习俗在福建长期存在。不过,由于官府的禁令,宋代这一习俗毕竟受到了限制。溺婴恶习在一定程度上的改变,造成福建人口增长。例如:"林积仁,宰欧宁三年,民户增一万五千余时以'四最六善'课群吏,瓯宁为第一焉" 。可见,宋朝廷对溺婴习俗的禁止,还是取得一定效果的。

须注意的是:宋代闽人溺婴,不仅是溺女婴,而且溺男婴,例如,宋代大儒胡寅是闽北崇安县人,《宋史·胡寅传》记载:胡寅在出生时,差点遭到溺杀的命运:"寅将生,弟妇以多男欲不举,安国妻梦大鱼跃盆水中,急往取而子之" 。但对闽人而言,男婴有更多的保存价值,所以,民间溺婴以女婴为多,"富民之家,不过二男一女,中下之家,大率一男而已" 。这一习俗一直延续到元代,如元代《通制条格》对溺女问题专门规定:"今已后女孩儿根底水里撇的人每,一半家财没官与军每者" 。这条史料的存在,说明元代溺女婴习俗十分流行,在这种习俗引导下,必然造成男女性别比例失调--男多女少。

二、明清福建溺女婴习俗的流行

明代以来,福建溺婴习俗有很大变化。从男婴、女婴并溺,逐渐演变到只溺女婴。我们知道:宋代福建人溺婴主要有四点原因:

其一,计产育子;

其二,害怕多子分家;

其三,人丁税苛重,不堪承受;

其四,害怕厚嫁破产。

迄至明代,这四点原因有所变化。其一,在计产育子方面,宋代的闽北是一个缺粮的地方,经常发生粮荒 ,因此,百姓不敢多养儿子。但到了明清时期,闽北成为福建的粮仓,大量粮食源源不断地运销闽江下游 ,闽北农民不必考虑无法养活儿女的问题。

其二,在害怕多子分家问题上,闽人的观点逐渐向多数中国人靠近,多子多福成为普遍性的观点被接受。我们知道:南宋时期闽北为朱熹等理学家活动的地方,由于这些理学家的影响,源于北方的儒学的一些观念,逐渐被福建民众所奉行,这是可以理解的。如福安县:"男女安耕织,兄弟不相离" 。

其三,在人丁税方面,明代福建存在实际上的人丁税,这就是以人头计算的盐税。不过,明代福建是否征纳人丁税,其关键不在于人丁实际数额的多少,因为,明代福建普遍存在隐瞒人丁数字的情况 ,官府所掌握的福建人口数远低于实际数字,这是明代福建史的常识。因此,民众即使有多育的情况,也可以通过各种方式隐瞒,从而减轻人丁税。其四,在害怕厚嫁破产方面,明清福建人仍然维持宋代的习俗:如邵武,"其俗丰于嫁女俭于教子……嫁女资妆皆欲丰。或益以奁田,妇人以骄其舅姑" 。福州,"婚嫁祗以财势相雄,市井有力之家,奁值累千金,至有鬻产治具者。若延师,则纤毫必校。谚云:'有钱嫁女,无钱教子'。其风为已下矣" 。由于嫁妆过重, 人们在筹办嫁妆时不得不竭尽全力,如崇安县:"生女数岁,母即筹办嫁资,其丈夫不以为非,有不吝千金者" 。沉重的嫁妆负担常常导致家庭的破产,如清代古田县:"古田嫁女,上户费千余金,中户费数百金,下户百余金。往往典卖住宅,负债难偿。男家花烛满堂;女家呼索盈门。其奁维何?陈于堂者:三仙爵、双弦桌类是也。陈于室者:蝙蝠座、台湾箱类是也。饰于首者:珍珠环、玛瑙笄、白玉钗是也。然则曷俭乎尔?曰:'惧为乡党讪笑,且姑姊妹女子勃溪之声,亦可畏也'。缘是不得已,甫生女即溺之,他邑溺女多属贫民,古田转属富民" 。其实,这种情况是十分普遍的。又如清代的海澄县:"嫁女装资浪费,……薄恶之俗,因而溺女,贼害天良,皆为异日装资虑耳" 。显见,明清时代福建仍然流行厚嫁习俗,而且,这一习俗导致福建流行溺女婴习俗。

习俗的变化使明清时期的闽人改变了溺男婴的习俗,但溺女习俗仍在流传,这造成明代福建人口性比例构成的变化。作者:徐 晓 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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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忆我的母亲》(朱德) 发表于 2009-8-9 13:33:41   得到母亲去世的消息,我很悲痛。我爱我母亲,特别是她勤劳一生,很多事情是值得我永远回忆的。

  我家是佃农。祖籍广东韶关,客籍人,在“湖广填四川”时迁移四川仪陇县马鞍场。世代为地主耕种,家境是贫苦的,和我们来往的朋友也都是老老实实的贫苦农民。

  母亲一共生了十三个儿女。因为家境贫穷,无法全部养活,只留下了八个,以后再生下的被迫溺死了。这在母亲心里是多么惨痛悲哀和无可奈何的事情啊!母亲把八个孩子一手养大成人。可是她的时间大半被家务和耕种占去了,没法多照顾孩子,只好让孩子们在地里爬着。

  母亲是个好劳动。从我能记忆时起,总是天不亮就起床。全家二十多口人,妇女们轮班煮饭,轮到就煮一年。母亲把饭煮了,还要种田,种菜,喂猪,养蚕,纺棉花。因为她身体高大结实,还能挑水挑粪。

  母亲这样地整日劳碌着。我到四五岁时就很自然地在旁边帮她的忙,到八九岁时就不但能挑能背,还会种地了。记得那时我从私塾回家,常见母亲在灶上汗流满面地烧饭,我就悄悄把书一放,挑水或放牛去了。有的季节里,我上午读书,下午种地;一到农忙,便整日在地里跟着母亲劳动。这个时期母亲教给我许多生产知识。

  佃户家庭的生活自然是艰苦的,可是由于母亲的聪明能干,也勉强过得下去。我们用桐子榨油来点灯,吃的是豌豆饭、菜饭、红薯饭、杂粮饭,把菜籽榨出的油放在饭里做调料。这类地主富人家看也不看的饭食,母亲却能做得使一家人吃起来有滋味。赶上丰年,才能缝上一些新衣服,衣服也是自己生产出来的。母亲亲手纺出线,请人织成布,染了颜色,我们叫它“家织布”,有铜钱那样厚。一套衣服老大穿过了,老二老三接着穿还穿不烂。

  勤劳的家庭是有规律有组织的。我的祖父是一个中国标本式的农民,到八九十岁还非耕田不可,不耕田就会害病,直到临死前不久还在地里劳动。祖母是家庭的组织者,一切生产事务由她管理分派,每年除夕就分派好一年的工作。每天天还没亮,母亲就第一个起身,接着听见祖父起来的声音,接着大家都离开床铺,喂猪的喂猪,砍柴的砍柴,挑水的挑水。母亲在家庭里极能任劳任怨。她性格和蔼,没有打骂过我们,也没有同任何人吵过架。因此,虽然在这样的大家庭里,长幼、伯叔、妯娌相处都很和睦。母亲同情贫苦的人——这是朴素的阶级意识,虽然自己不富裕,还周济和照顾比自己更穷的亲戚。她自己是很节省的。父亲有时吸点旱烟,喝点酒;母亲管束着我们,不允许我们染上一点。母亲那种勤劳俭朴的习惯,母亲那种宽厚仁慈的态度,至今还在我心中留有深刻的印象。

  但是灾难不因为中国农民的和平就不降临到他们身上。庚子年(一九○○)前后,四川连年旱灾,很多的农民饥饿、破产,不得不成群结队地去“吃大户”。我亲眼见到,六七百穿得破破烂烂的农民和他们的妻子儿女被所谓官兵一阵凶杀毒打,血溅四五十里,哭声动天。在这样的年月里,我家也遭受更多的困难,仅仅吃些小菜叶、高粱,通年没吃过白米。特别是乙未(一八九五)那一年,地主欺压佃户,要在租种的地上加租子,因为办不到,就趁大年除夕,威胁着我家要退佃,逼着我们搬家。在悲惨的情况下,我们一家人哭泣着连夜分散。从此我家被迫分两处住下。人手少了,又遇天灾,庄稼没收成,这是我家最悲惨的一次遭遇。母亲没有灰心,她对穷苦农民的同情和对为富不仁者的反感却更强烈了。母亲沉痛的三言两语的诉说以及我亲眼见到的许多不平事实,启发了我幼年时期反抗压迫追求光明的思想,使我决心寻找新的生活。

  我不久就离开母亲,因为我读书了。我是一个佃农家庭的子弟,本来是没有钱读书的。那时乡间豪绅地主的欺压,衙门差役的横蛮,逼得母亲和父亲决心节衣缩食培养出一个读书人来“支撑门户”。我念过私塾,光绪三十一年(一九○五)考了科举,以后又到更远的顺庆和成都去读书。这个时候的学费都是东挪西借来的,总共用了二百多块钱,直到我后来当护国军旅长时才还清。

  光绪三十四年(一九○八)我从成都回来,在仪陇县办高等小学,一年回家两三次去看母亲。那时新旧思想冲突得很厉害。我们抱了科学民主的思想,想在家乡做点事情,守旧的豪绅们便出来反对我们。我决心瞒着母亲离开家乡,远走云南,参加新军和同盟会。我到云南后,从家信中知道,我母亲对我这一举动不但不反对,还给我许多慰勉。

  从宣统元年(一九○九)到现在,我再没有回过一次家,只在民国八年(一九一九)我曾经把父亲和母亲接出来。但是他俩劳动惯了,离开土地就不舒服,所以还是回了家。父亲就在回家途中死了。母亲回家继续劳动,一直到最后。

  中国革命继续向前发展,我的思想也继续向前发展。当我发现了中国革命的正确道路时,我便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大革命失败了,我和家庭完全隔绝了。母亲就靠那三十亩地独立支持一家人的生活。抗战以后,我才能和家里通信。母亲知道我所做的事业,她期望着中国民族解放的成功。她知道我们党的困难,依然在家里过着勤苦的农妇生活。七年中间,我曾寄回几百元钱和几张自己的照片给母亲。母亲年老了,但她永远想念着我,如同我永远想念着她一样。去年收到侄儿的来信说:“祖母今年已有八十五岁,精神不如昨年之健康,饮食起居亦不如前,甚望见你一面,聊叙别后情景。”但我献身于民族抗战事业,竟未能报答母亲的希望。

  母亲最大的特点是一生不曾脱离过劳动。母亲生我前一分钟还在灶上煮饭。虽到老年,仍然热爱生产。去年另一封外甥的家信中说:“外祖母大人因年老关系,今年不比往年健康,但仍不辍劳作,尤喜纺棉。”

  我应该感谢母亲,她教给我与困难作斗争的经验。我在家庭中已经饱尝艰苦,这使我在三十多年的军事生活和革命生活中再没感到过困难,没被困难吓倒。母亲又给我一个强健的身体,一个勤劳的习惯,使我从来没感到过劳累。

  我应该感谢母亲,她教给我生产的知识和革命的意志,鼓励我以后走上革命的道路。在这条路上,我一天比一天更加认识:只有这种知识,这种意志,才是世界上最可宝贵的财产。

  母亲现在离我而去了,我将永不能再见她一面了,这个哀痛是无法补救的。母亲是一个平凡的人,她只是中国千百万劳动人民中的一员,但是,正是这千百万人创造了和创造着中国的历史。我用什么方法来报答母亲的深恩呢?我将继续尽忠于我们的民族和人民,尽忠于我们的民族和人民的希望——中国共产党,使和母亲同样生活着的人能够过快乐的生活。这是我能做到的,一定能做到的。

  愿母亲在地下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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