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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我的喀什, 我的南疆 -- 故乡在喀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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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嘿嘿,解决方案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

第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煽动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

(二)制作、传播、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展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或者以其他方式宣扬极端主义的;

(四)诋毁、侮辱、歧视其他民族和宗教的;

(五)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和信仰其他宗教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六)阻扰、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和信仰其他宗教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

(七)利用民族、宗教名义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

(八)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的;

(九)强迫他人展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十)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教职人员捐献或者提供劳动的;

(十一)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公开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宣扬、煽动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或者其他破坏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十二)组织、教唆、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不参加义务教育的;

(十三)强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

(十四)为宣扬、传播、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提供信息、资金、物资设备或者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屡教不改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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