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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人艰不拆讲笑话之三 -- 骨头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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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就不是销售收入,有什么奇怪的吗?

只有流转税的计税依据是“商品价值/价格“,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财产税的计税依据是财产的价值,附征的计税依据是缴纳的税款。所以,税率不是天然的以营业额作为依据,那是一般局外人的理解。

您自己也承认,增值税占到商品总价的17%,这是对应最终用户的比例,就这一项税负就超过2~4%,我不知道您说的4%的比例是怎么算出来的,不会是吧每个环节的销售额相加当分母吧?

不考虑减免因素,假设每个企业的所得税都是25%,政府在整个链条中拿走各个企业所得总和的25%这个没有问题吧?或者假设极端情况,一个企业包圆了整个产业链,政府拿走企业所得的25%没有问题吧?当然,这个25%不能和17%简单相加,它们的计税依据是不一样的,但是考虑到所有的商品和服务都是来源于劳动,都会转变为劳动所得和“利润”,自然界原材料的价值很低,而且还有资源税的存在,所以政府通过企业所得税最终能够收取到接近商品价值的25%。剩余部分利润还有一定比例的企业利润,还需要经过个人所得税才能进入企业主的手中。所以,最终消费者每付出117元中,有17元的增值税,25元的企业所得税,15元((1-0.25)×0.2)的个人所得税,合计57元,占比57/117=49%。

以上计算忽略了各种附征,不考虑消费税(这个数字会很可怕),高估了资源税,属于估算性质。有什么不妥的地方敬请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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