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经典重温】马克思关于新闻出版自由的辩论 -- 万年看客
马恩全集第一卷《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原文很长,此为节录。
不对!不对!不对!——辩论人打断我们的话,大叫起来。——我斥责的不是现象,我斥责的是本质,自由是新闻出版自由中的恶劣部分。自由可能产生恶,因此,自由是恶的。
……难道在实行书报检查制度的国度里就没有新闻出版自由吗?新闻出版就是人类自由的实现。因此,哪里有新闻出版,哪里也就有新闻出版自由。
的确,在实行书报检查制度的国度里,国家没有新闻出版自由,但是,有一个国家机关却享有新闻出版自由,那就是政府。且不说政府的公文享有充分的新闻出版自由,难道书报检查官不是每天都在实践(即使不是直接地,也是间接地)绝对的新闻出版自由吗?
作者可以说就是书报检查官的秘书。如果秘书不能表达上司的意旨,上司就干脆把拙劣的作品一笔勾销。可见,这种出版物是书报检查制度写成的。
书报检查官涂改时画的叉叉杠杠同书报的关系,与中国人的直线——八卦[60]——同思维的关系完全一样。书报检查官的八卦是出版物的范畴;而范畴,大家知道,是整个内容的典型的灵魂。
自由确实是人的本质,因此就连自由的反对者在反对自由的现实的同时也实现着自由;因此,他们想把曾被他们当作人类本性的装饰品而屏弃了的东西攫取过来,作为自己最珍贵的装饰品。
没有一个人反对自由,如果有的话,最多也只是反对别人的自由。可见,各种自由向来就是存在的,不过有时表现为特殊的特权,有时表现为普遍的权利而已。
这个问题仅仅在现在才获得了首尾一贯的含义。问题不在于新闻出版自由是否应当存在,因为新闻出版自由向来是存在的。问题在于新闻出版自由是个别人物的特权呢,还是人类精神的特权。问题在于一方面的有权是否应当成为另一方面的无权。问题在于“精神的自由”是否比“反对精神的自由”享有更多的权利。
如果作为“普遍自由”的实现的“自由的新闻出版”和“新闻出版自由”应当被屏弃的话,那么。作为特殊自由的实现的书报检查制度和受检查的书报就更应当被屏弃了;因为如果类是坏的,种还能是好的吗?如果辩论人做得彻底,他应当摒弃的不是自由的新闻出版,而是整个新闻出版。根据他的观点看来,只有当新闻出版不是自由的产物,即不是人类活动的产物时才是好的。这样看来,能够享有新闻出版权的便只有动物或者神了。
也许,我们应当——辩论人没有勇气说出这一点——设想政府以及辩论人本人具有神的灵感吧?
如果一个私人敢以具有神的灵感自夸,那么,在我们社会里只有一个论敌能正式驳斥他,那就是精神病医生。
但是,英国历史非常清楚地表明,来自上面的神的灵感的论断如何产生了同它正好相反的来自下面的神的灵感的论断;查理一世就是由于来自下面的神的灵感才走上断头台的。
我们这位骑士等级的辩论人在继续发表他的议论时(下面我们就会看到)虽然把书报检查制度和新闻出版自由,把受检查的书报和自由的书报说成是两种恶,但是他还没有承认整个新闻出版都是恶。
刚刚相反!他把所有报刊分为“好的”和“坏的”两类。
说到坏报刊时,他告诉我们一些难以置信的东西,他说,这种报刊的目的是干坏事和尽量传播坏事。当辩论人要我们听他的话,相信干坏事是一种职业时,他把我们看成过于轻信的人了,这一点我们不打算谈它。我们要提醒他注意的只是他那关于人类的一切都不完善这个公理。从这里不是也可以得出结论说,坏报刊也不完全坏,所以它是好的,而好报刊也不完全好,所以它是坏的?
但是,辩论人向我们表明了事物的另外一面。他断言坏报刊比好报刊好,因为在他看来,坏报刊经常采取攻势,而好报刊则采取守势。但是,他自己曾经说过,人的发展只是在死亡时才结束。他这句话除了说明死亡到来时生命就结束以外,其实并没有更多的意思。既然人的生命就是发展,而好报刊却经常采取守势,“只具有防卫、抑制和固守的性质”,那么,它这样做岂不是对发展因而也对生命进行不断的反抗吗?因此,或者这种采取守势的好报刊是坏的,或者发展是一种坏事。这样一来,辩论人从前的论断,即“坏报刊的目的就是尽可能广泛地传播坏的原则,尽可能促进坏思想的发展”,经过合理的解释,已经失去了它的神秘的不可思议的性质;坏报刊就坏在尽可能广泛地传播原则和尽可能促进思想的发展。
好报刊和坏报刊之间的相互关系就更是令人奇怪了。辩论人要我们相信,好报刊是无能的,坏报刊则是全能的,因为前者对人民不发生影响,而后者发生不可抗拒的影响。在辩论人看来,好报刊和无能的报刊是一个东西。他是想说,好的东西是无能的,或无能的东西就是好的吧?
他把好报刊的清醒声音拿来和坏报刊的海妖之歌相对立。因为用清醒的声音歌唱可以唱得最好,可以产生最大的效果。但是,辩论人看来只知道激情的直感的灼热,却不懂得追求真理的高度激情,不懂得理性的必胜热情和道义力量的不可抗拒的热忱。
他把“不承认教会和国家有任何权威的傲慢态度”,宣扬废除贵族制度的“忌妒心”以及其他的东西,都列入坏报刊的思想,这在后面我们还要谈到。现在我们只谈一个问题:辩论人怎么知道这些被他单独分离出来的制度是好的呢?如果生命的普遍力量是坏的,并且我们刚才听说过,坏的东西是全能的,而且它影响着群众,那么试问:什么人、什么东西还有权宣称自己是好的呢?这是一种极端傲慢的断言,说我的个性就是善,合乎我的个性的那些少数人物也是善的,而恶劣的、坏的报刊竟不愿意承认它!真是坏报刊!
最初辩论人把对新闻出版自由的攻击变成了对一般自由的攻击,现在他又把这种攻击变成了对善的攻击。他对恶的恐惧原来是对善的恐惧。因此,他把承认恶和否定善作为书报检查制度的根据。如果我预先告诉一个人说:尽管你是一个非常精明的小伙子,而且是一个好邻居,但是你完全不适于当英雄;虽然你的武器是神圣的,但是你不会使用它;虽然我们俩——我和你——完全相信你是十全十美的,但是世人却不会相信这一点;纵然你的意图不坏,但是你的毅力很差,因此,在斗争中你的敌人必然获胜。我这样讲实际上不就是轻视这个人吗?
虽然辩论人把报刊分为好坏两类的做法已矛盾百出而无须再作任何反驳,但是,我们仍不应当忽视主要一点,即辩论人对问题的提法完全不对,他用来作为根据的东西本身还待论证。
如果要谈报刊的两种类型,那么这种划分就应当根据报刊的本质本身,而不是根据报刊之外的考虑。受检查的报刊或自由的报刊,其中之一必然是好的或坏的。其实争论的也正是:受检查的报刊和自由的报刊,哪个是好的,哪个是坏的,也就是说,符合报刊的本质的是自由的存在,还是不自由的存在。把坏报刊作为反对自由报刊的理由就等于说,自由报刊坏,受检查的报刊好,而这一点正是需要证明的。
卑劣的思想、人身攻击以及无耻行径在受检查的报刊和自由的报刊中都可能发生。无论前者或后者都会生产出这种或那种产品,因而这一点并不能构成它们的类的区别。泥沼上也会长出鲜花。这里所谈的是本质,是区别受检查的报刊和自由的报刊的那种内在特性。
那种坏的自由报刊是不符合它的本质的特点的。而受检查的报刊的伪善、怯懦、阉人的语调和摇曳不停的狗尾巴,只不过表现了它的本质的内在条件。
受检查的报刊即使生产出好的产品,也仍然是坏的,因为这些产品之所以好,只是由于它们在受检查的报刊内部表现了自由报刊,只是由于按它们的特点来讲它们并不是受检查的报刊的产物。自由的报刊即使生产出坏的产品,也仍然是好的,因为这些产品正是违反自由报刊本性的现象。阉人歌手即使有一副好的歌喉,但仍然是一个畸形人。自然界即使也会产生畸形儿,但仍然是好的。
自由报刊的本质,是自由所具有的刚毅的、理性的、道德的本质。受检查的报刊的特性,是不自由所固有的怯懦的丑恶本质,这种报刊是文明化的怪物,洒上香水的畸形儿。
新闻出版自由同新闻出版的本质相符合,而书报检查制度则同新闻出版的本质相矛盾,难道这还需要加以证明吗?精神生活的外部限制不属于这种生活的内在特性,外部限制否定这种生活,而不是肯定它,难道这还不明白吗?
要真正为书报检查制度辩护,辩论人就应当证明书报检查制度是新闻出版自由的本质。而他不来证明这一点,却去证明自由不是人的本质。他为了保存一个良种而抛弃了整个类,因为难道自由不是全部精神存在的类本质,因而也就是新闻出版的类本质吗?为了消除产生恶的可能性,他消除了产生善的可能性而实现了恶,因为对人说来,只有是自由的实现的东西,才是好的。
……以新闻出版自由的本质本身为基础的真正的书报检查是批评。它是新闻出版自由本身所产生的一种审判。书报检查制度是为政府所垄断的批评。
……我们在描述辩论的进程时已经指出,辩论人的幻想的、油滑的、善感的神秘论调怎样变成了冷酷的善于钻营的精明务实,变成了狭隘而庸俗的世故打算。他对书报检查法和新闻出版法即预防措施和压制措施的关系所作的论述,使我们用不着在这方面再花功夫了,因为这里他本人已在有意识地运用自己的神秘论调了。
“预防措施或压制措施,书报检查制度或新闻出版法,这才是我们所要谈的;不过,稍微仔细地考察一下这两方面的应该消除的危险也并不是多余的。书报检查制度要预防恶,而新闻出版法则要通过惩罚来防止恶的再现。但是,书报检查制度和新闻出版法,同人间的一切制度一样,都是不完善的,问题只是哪一个不完善的程度最轻。由于所谈的是纯粹精神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在这里碰到的课题(对两方面都是最重要的课题)是永远不可能获得解决的。这一课题在于找到一种能够明确表现立法者意图的形式,使合法和非法能够严格区别开来,从而消除一切任性。但是,任性如果不是按照个人的看法行事,又是什么呢?在涉及纯粹精神方面的问题的地方,又如何消除个人看法的影响呢?要找出一种准绳,这一准绳是如此明确,以致它本身具有一种必然性,在应用于每一个别情况时都必定能适合立法者的意旨;这是过去未曾发现而将来也很难发现的一种哲人之石[61]。可见,如果把任性理解为按照个人的看法行事的话,那么无论是书报检查制度或新闻出版法就都离不开任性。因此,我们就应当从书报检查制度和新闻出版法的不可避免的不完善和这种不完善引起的后果的角度来观察它们。书报检查制度会压制某些好事,而新闻出版法又不能防止很多坏事,不过真理是不可能长久受压制的。为它设置的障碍越多,它追求自己的目的时就越勇敢,达到这个目的时就越显得纯净。而恶的言论就像希腊火[62]一样,一从投掷器射出,就什么也阻挡不住;它的作用是难以估计的,因为对它说来无所谓神圣不可灭的东西,因为它无论在人的口里或是心上都能找到养料并得到传播。”
辩论人在打比喻方面并不走运。他一开始描述恶的全能,就陷入了充满诗意的狂喜之中。我们曾经听说,善的声音过于沉静,它在恶的海妖之歌[58]面前是软弱无力的。现在恶又变成了希腊火,而辩论人并没有为真理找到任何比喻。如果我们要给他的“沉静的”言论打个比喻,那最好是把真理比作燧石,它受到的敲打越厉害,迸发出的火花就越灿烂。奴隶贩子的美妙论据是,鞭打可以唤起黑奴的人性;立法者的高明准则是,为了使真理更加英勇地追求自己的目的,必须颁布压制真理的法律。大概只有当真理成为自然形成的东西而且清楚地显现出来的时候,辩论人才会对它怀有敬意吧。你们在通往真理的道路上设下的障碍越多,你们获得的真理就越扎实!总之,到处设置障碍!
但是,我们还是来听一听海妖之歌吧!
我们这位辩论人的神秘的“不完善论”终于结出了人间的果实;这种理论把自己的月长石向我们头上扔来。我们且来看看这些月长石!
一切都是不完善的。书报检查制度不完善,新闻出版法也不完善。从而人们认识了它们的本质。关于它们的思想的合理性再也没有什么可谈的了,我们只能从最低级的经验的观点出发来进行或然率计算,以确定最大的危险在哪一方面。是采取措施通过书报检查制度来预防恶本身,还是通过新闻出版法来预防恶的再现,这纯粹是时间上的差别。
我们看到辩论人如何狡猾地借空谈“人的不完善性”来回避书报检查制度和新闻出版法之间的本质的、内在的、特性的差别,把原则问题上的分歧变成了集市上的争吵:书报检查制度和新闻出版法哪一个给人的打击更厉害?
但是,如果把新闻出版法和书报检查法两者对比一下,那么,首先要谈的不是它们的后果,而是它们的根据,不是它们的个别运用,而是它们的普遍合理性。孟德斯鸠早已教导说,专制比法制更便于运用。[注: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1卷第5章第14节。——编者注]而马基雅弗利则断言,对于君主,作恶比行善带来的后果更好。[注:《马基雅弗利全集》第1卷。——编者注]如果我们因此不想证实耶稣会的一条古老格言,即好的目的(甚至目的是不是好,我们也怀疑)会使坏的手段变得神圣,那么我们首先就应当来研究一下,书报检查制度就其本质来说是不是一种好的手段。
辩论人把书报检查法叫作预防措施,这是对的;这种措施是警察当局对付自由的一种防范措施;但是,他把新闻出版法叫作压制措施,那就不对了。这是自由把自己当作一种标尺来衡量自己的例外情况的一种常规。书报检查措施并不是法律。新闻出版法并不是一种措施。
在新闻出版法中,自由是惩罚者。在书报检查法中,自由却是被惩罚者。书报检查法是对自由表示怀疑的法律。新闻出版法却是自由对自己投的信任票。新闻出版法惩罚的是滥用自由。书报检查法却把自由看成一种滥用而加以惩罚。它把自由当作罪犯;对任何一个领域来说,难道处于警察监视之下不是一种有损名誉的惩罚吗?书报检查法只具有法律的形式。新闻出版法才是真正的法律。
新闻出版法是真正的法律,因为它是自由的肯定存在。它认为自由是新闻出版的正常状态,新闻出版是自由的存在;因此,新闻出版法只是同那些作为例外情况的新闻出版界的违法行为发生冲突,这种例外情况违反它本身的常规,因而也就取消了自己。新闻出版自由是在反对对自身的侵犯即新闻出版界的违法行为中作为新闻出版法得到实现的。新闻出版法宣称,自由是罪犯的本性。因此,罪犯在侵害自由时也就是在侵害他自己,这种对自身的侵害对他来说就是一种惩罚,而这种惩罚对他来说就是对他的自由的承认。
因此,新闻出版法根本不可能成为压制新闻出版自由的措施,不可能成为以惩罚相恫吓的一种预防罪行重犯的简单手段。恰恰相反,应当认为没有关于新闻出版的立法就是从法律自由领域中取消新闻出版自由,因为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措施,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措施一样。因为作为引力定律,重力定律推动着天体的永恒运动;而作为落体定律,只要我违反它而想在空中飞舞,它就要我的命。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获得了一种与个人无关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存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因此,新闻出版法就是对新闻出版自由在法律上的认可。它是法,因为它是自由的肯定存在。所以,甚至当它完全没有被采用的时候,例如在北美,它也必须存在,而书报检查制度正如奴隶制一样,即使它千百次地作为法律而存在,也永远不能成为合法的。
现实的预防性法律是不存在的。法律只是作为命令才起预防作用。法律只是在受到践踏时才成为实际有效的法律,因为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成为真正的法律。哪里法律成为实际的法律,即成为自由的存在,哪里法律就成为人的实际的自由存在。因此,法律是不能预防人的行为的,因为它是人的行为本身的内在的生命规律,是人的生活的自觉反映。所以,法律在人的生活即自由的生活面前是退让的,而且只是当人的实际行为表明人不再服从自由的自然规律时,自然规律作为国家法律才强迫人成为自由的人;同样,只是在我的生命已不再是符合生理规律的生命,即患病的时候,这些规律才作为异己的东西同我相对立。可见,预防性法律是一种毫无意义的矛盾。
因此,预防性法律本身并不包含任何尺度、任何合乎理性的准则,因为合乎理性的准则只能从事物的本性(在这里就是自由)中取得。预防性法律没有范围,因为为了预防自由,它应当同它的对象一样大,即不受限制。因此,预防性法律就是一种不受限制的限制的矛盾,这一法律所遇到的界限并不是由必然性产生,而是由任性的偶然性产生,书报检查制度每日都明显地证实着这一点。
人体生来就是要死亡的。因此,疾病就不可避免。但是,人们为什么不是在健康的时候,而只是在生病的时候才去找医生呢?因为不仅疾病是一种恶,而且医生本人也是一种恶。医疗会把生命变成一种恶,而人体则变成医生们的操作对象。如果生命仅仅是预防死亡的措施,那么死去不是比活着更好吗?难道自由运动不也是生命所固有的吗?疾病不是生命的自由受到限制又是什么呢?一个天天上门的医生本身就是一种病,害了这种病想死死不了,只得活下去。尽管生命会死亡,但是死亡却不应当生存。难道精神不比肉体享有更多的权利吗?不错,常常有人把这种权利解释成这样:肉体上的活动对于进行自由活动的精神来说甚至是有害的,因此,肉体上的活动应当取消。书报检查制度的出发点是:把疾病看作是正常状态,把正常状态即自由看作是疾病。书报检查制度老是要新闻出版界相信自己有病,即使新闻出版界提出自己身体健康的确凿证明,也必须接受治疗。但是,书报检查制度甚至还不是一个按照病情使用不同内服药物的高明医生。它只是一个乡下的外科郎中,治疗一切病症都用那唯一的万能工具——剪子。它甚至还不是一个想使我康复的外科郎中,它是一个施行外科手术的唯美主义者;我身上的东西只要它不喜欢的,它就认为是多余的,它认为不顺眼的地方,就都除去。它是一个江湖医生,为了不看见疹子,就使疹子憋在体内,至于疹子是否将伤害体内纤弱的器、官,他是毫不在意的。
你们认为捕鸟不对。难道鸟笼不是预防猛禽、枪弹和风暴的措施吗?使夜莺失明,你们认为野蛮,但是,难道书报检查官用锋利的笔头挖去报刊的眼睛,你们却不认为是野蛮行为吗?强制给自由人削发,你们认为是专横,而书报检查制度每天都在有思想的人的肉体上开刀,只有没有心肝、毫无反应、卑躬屈膝的行尸走肉,它才认为是健康的人而准许通过!
我们已经指出,新闻出版法是一种法,而书报检查法则是一种非法,但是,书报检查制度自己承认它不是目的本身,它本身不是什么好的东西,因此,它所根据的原则就是:“目的使手段变得神圣”。但是,需要不神圣的手段的目的,就不是神圣的目的;而且,难道报刊就不会也接受这个原则并且大声宣称“目的使手段变得神圣”吗?
因此,书报检查法不是法律,而是警察手段,并且还是拙劣的警察手段,因为它所希望的它达不到,而它达到的又不是它所希望的。
书报检查法想预防自由这种不合心意的东西,结果适得其反。在实行书报检查制度的国家里,任何一篇被禁止的,即未经检查而刊印的著作都是一个事件。它被看作殉道者,而殉道者不可能没有灵光和信徒。它被看作一种例外。自由永远不会不被人所珍视,而普遍的不自由的例外就更加可贵了。一切秘密都具有诱惑力。在社会舆论对自身来说是一种秘密的地方,形式上冲破秘密境界的每一篇作品对于社会舆论从一开始就具有诱惑力。书报检查制度使每一篇被禁作品,无论好坏,都成了不同寻常的作品,而新闻出版自由却使一切作品失去了这种特殊的外表。
如果书报检查制度是正直的,它就要预防任性;可是它却把任性提升为法律。它不可能预防任何一种比自身还严重的危险。威胁每一生物的生命的危险就是该生物丧失自我。因此,不自由对人说来就是一种真正的致命的危险。姑且不谈道德上的后果,请想一想,不容忍自由报刊上那些令人不快的东西,也就不可能利用它的长处。不要玫瑰的刺,就采不了玫瑰花!有了自由的报刊,你们会丧失什么呢!
自由报刊是人民精神的洞察一切的慧眼,是人民自我信任的体现,是把个人同国家和世界联结起来的有声的纽带,是使物质斗争升华为精神斗争,并且把斗争的粗糙物质形式观念化的一种获得体现的文化。自由报刊是人民在自己面前的毫无顾虑的忏悔,大家知道,坦白的力量是可以使人得救的。自由报刊是人民用来观察自己的一面精神上的镜子,而自我审视是智慧的首要条件。自由报刊是国家精神,它可以推销到每一间茅屋,比物质的煤气还便宜。它无所不及,无处不在,无所不知。自由报刊是观念的世界,它不断从现实世界中涌出,又作为越来越丰富的精神唤起新的生机,流回现实世界。
我们的叙述已经表明,书报检查制度和新闻出版法的差别就是任性和自由的差别,就是形式上的法律和真正的法律的差别。适用于本质的东西也适用于现象。适用于书报检查制度和新闻出版法两者的合理性的东西,也适用于它们的运用。新闻出版法和书报检查法各不相同,法官和书报检查官对待新闻出版的态度也不一样。
但是,我们这位两眼朝天的辩论人高傲地把他脚下的大地看作一堆可鄙的尘土,对所有的花朵他只知道说它们是落满尘埃的。就是在这里他看见的也只是在运用方面同样任性的两项措施,因为据说任性就是按照个人的看法行事,而个人的看法同精神事物又是不可分的,如此等等。如果对精神事物的理解是个人的,那么,一种思想观点有什么权利高于另一种思想观点,书报检查官的意见有什么权利高于作者的意见呢?但是,我们懂得辩论人的用意。为了证明书报检查制度是合理的,他转弯抹角地玩弄极其巧妙的手法,证明书报检查制度和新闻出版法的运用都不合理;既然他认为世间的一切都不完善,那么,对他来说唯一的问题就是:任性应当在人民方面呢,还是在政府方面?
- 相关回复 上下关系7
🙂【经典重温】马克思关于新闻出版自由的辩论
🙂这段文字有点长 2 林容小号 字432 2020-02-02 18:32:19
🙂马克思信徒的政权有实现新闻出版自由的吗? 1 HAL 字205 2020-02-02 21:38:15
🙂待认可未通过。偏要看
🙂现在还是50年前?什么时候真正言论自由过? HAL 字0 2020-02-04 12:10:36
🙂待认可未通过。偏要看
🙂太文皱皱,不懂.我把发胖罗米欧等高智商人士请来吧 HAL 字0 2020-02-04 20:3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