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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还有效吗? -- 任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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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讨论】《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还有效吗?

新中国成立的时候宣布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但什么是“不平等条约”却没有定义。即使是《南京条约》以及一系列割让香港,租借九龙、新界的条约被定义为“不平等条约”,大陆也没有立刻出兵香港。而是耐心得等到了租约期满,英国主动来谈判才提出和平收回香港。

这个《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规定:

一)本约应予批准,批准书应在南京尽速互换。

二)本约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发生效力,并自该日起在五年期限内继续有效。

三)除在上述五年期限届满前一年,缔约此方之政府,以期限届满废止本约之意旨,通知缔约彼方之政府外,本约于上述限期届满后,应继续有效,至缔约任何一方,通知废止本约之意旨之日后一年为止。为此双方全权代表,爰于本约签字盖印,以昭信守。本约用中文及英文各缮两份,中文本及英文本同样作准。

貌似这个条约一直都没有被双方废除过。

如果完全按照这个条约来,中美基本就成了完全的经济共同体。比北美贸易协定和欧共体还要紧密的经济联系。

更有意思的是,按照这个条约的规定:

缔约此方之国民,应许其进入缔约彼方之领土,并许其在该领土全境内居住,旅行及经商,于享受居住及旅行之权利时,缔约此方之国民,在缔约彼方领土内,应遵照依法组成之官厅所施行之有关法律规章(倘有此项法律规章时),但不应受不合理之干涉,并除其本国主管官厅所发给之(甲)有效护照,或(乙)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应无须申请或携带任何旅行文件。

缔约此方之国民,在缔约彼方领土全境内,应许其不受干涉,从事并经营依法组成之官厅所施行之法律规章所不禁止之商务、制造、加工、科学、教育,宗教及慈善事业;从事于非专为所在国国民所保留之各种职业,为居住、商务、制造、加工、职业。科学,教育,宗教、慈善及丧葬之目的,而取得保有建造或租赁及占用适当之房屋,并租赁适当之土地:选用代理人或员工,而不问其国籍,从事为享受任何此项权利及优例所偶需或必需之任何事项;并与该缔约彼方国民,在同样条约之下,依照依法组成之官厅所施行之有关法律规章(倘有此项法律规章时),行使上述一切权利及优例。

缔约双方之国民,于享受本条第一及第二两款所规定之权利及优例时,其所享受之待遇,无论如何,不得低于所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之待遇。

本约中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影响缔约任何一方有关入境移民之现行法规,或缔约任何一方制订有关入境移民法规之权利。但本款之规定,不得阻止缔约此方之国民进入、旅行与居住于缔约彼方之领土,以经营中华民国与美利坚合众国间之贸易,或从事于任何有关之商务事业,其所享受之待遇,应与任何第三国国民进入、旅行或居住于该领土,以经营该缔约彼方与该第三国间之贸易,或从事于与该贸易有关之商务事业所享受之待遇,同样优厚。且一千九百一十七年二月五日,为限制入境移民而划分若干地带之美国入境移民律第三节之各项规定,亦不得解释为阻止中国人及中国人之后裔进入美国。

也就是说中美两国应当互相免签,让人员自由流动。

当然,实际执行中,美国从来都没有给大陆免签过。台湾倒是从2012年开始可以免签。

这个条约其实在1979年大陆和美国建交后造成了美国很多国内法适用性问题。盖有些法院视台湾为国家,继承了所有条约。有些法院认为台湾虽然仍是国家,但管辖范围起了变化,故此原来的条约自动作废。有些法院视台湾为政权,政权更迭后原有条约自动作废。有些法院则视中国大陆为政权继承人,条约自动继续有效。有些法院则根据三个公报,认为大陆人和台湾人一样都适用这个条约。

所以美国后来搞个《与台湾关系法》也并不是全部是故意恶心中国,而是有实际需要。

事易时移,这个条约在40年代末,美国工业独步天下的时候当然对中国不利。但70多年过去,现在形势倒转,这个条约现在反而对中国有利了。别的不说,光免签这条,中国实现一下小平同志以前说的移民三分之一也不稀奇吧。

当然,我们这里只是放个嘴炮。川总肯定会说 Fake Treaty MAGA!

通宝推:北纬42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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