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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整理】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 -- 再闻鸡起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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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整理】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

1月13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颁布了一个红头文件,题为《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发[67]19号)。由于它的内容只有六条,并且是专门针对公安工作发布,人们便将其简称为“公安六条”。尽管它只是由执政党和政府联合发布的一个文件,并不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但却具有强制性约束力和极大的震慑力。

尽管这一《规定》只有六条,但都非常严厉,尤以第2条和第4条最为严厉。

第2条规定:“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开张贴、散发反革命传单,写反动标语,喊反动口号,以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彪同志的,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法惩办。”在贯彻执行中,这一条又被扩展到适用于江青、陈伯达、康生、张春桥等“无产阶级司令部”的人。1967年11月2日,谢富治在公安部的讲话中说:“办专案、整档案,对毛主席司令部的人,不能有一丝一毫的损害,一个字的损害也不行。如果公安部出了这样的人,要坚决把他开除出公安机关,重的要坐班房。搞材料不能搞客观主义,客观主义就是帮助敌人。”(赵明:《“文革”中的谢富治其人其事》,载《百年潮》2003年第7期)

正是依据这一条,把对文革提出批评意见的许多有识之士,都定为“反革命”,有的甚至被判处了死刑。

“公安六条”的第4条,将地、富、反、坏、右、劳动教养人员和刑满留场就业人员、历史上有过污点的人员及其家属等21种人,都列为专政对象,规定:“一律不准外出串联,不许改换姓名,伪造历史,混入革命群众组织,不准背后操纵煽动,更不准他们自己建立组织。如有破坏行为,要依法严办。”这一条,把“专政”的范围无限扩大。至于什么是“破坏行为”,如何“严办”,均没有任何解释和政策界限,任由人们随意去理解和执行,在当时极“左”思潮极度泛滥的情况下,这就为不受任何约束地乱打、乱斗、乱杀,大开方便之门。

丁抒先生查阅了许多省、市、自治区的60多部县志与大量的历史文献,撰写了《文革中的“清理阶级队伍”运动》一文,文中引用了各地打死、致残和非正常死亡的具体数字,数据翔实。据统计,在“公安六条”发布后,仅在“清理阶级队伍”运动中,就有3000万人被斗,50多万人死亡。

为祸惨烈的“公安六条”

不知道支持温格的河友,如何看待这专政铁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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