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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律要讲“道理”,简述中华法系的特点 -- 土地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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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刑起于兵与道法自然

法律有两种属性,两者都同时存在。

法律以刑法为基石。即法律以一种威慑力禁止人去做某些事情。这个威慑力就是对犯法者用刑。刑法又建立在足够的暴力基础之上。只有足够的暴力才能对犯法之人用刑。这就是刑起于兵。中国兵法的源头。关于刑法与兵力的理解,可以参考一些小国经常缺席审判美国总统的罪行,但是没有足够的暴力,这些审判只是一种表态,他们的法律是无效的。

当法律工作者开始进行法律工作后,发现法律必须与当地的生活生产习惯相适应。对习惯的抽象形成了法的规则化。进一步法律实践中,人们发现有一些习惯规则规律具有普适性,无论是甲地还是乙地都使用或者游牧与农耕都可以使用,这种规则就如同自然规律。那么这样的法就成为了自然法。当一些哲学家对法的自然规则进行抽象,这就形成了一种形而上学的道。哲学家抽象出“道”后反过来解释法,可以修正法律上的一些错误。

兵法与道法都是实践的产物,只是它们的方向是不同的。兵->刑->法,法->规则->道。

法律是道德的下限,道德是法律的上限。法律主要用于止恶,道德主要用于劝善。由于人世间的行为非常复杂多变。善与恶并不能明确分界,法律的判决又必须准确,这时我们只能选择保住下限,即对绝对的恶行进行惩罚。对于高于法律标准之上的灰色行为采取放过策略。但这种灰色行为可能还是恶行而不是善行。这时我们就得靠道德来劝善。广泛实行的道德教育,可以使得善行增加而恶行减少,自然那种绝对的恶行也会减少。这样就能稳固法律的效果。这就是“德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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