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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整理】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一) -- 三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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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整理】民事法律行为(二)——效力

七、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

知识点:有效的条件 无效(缺乏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不真实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撤销(欺诈 胁迫 显失公平) 效力待定 撤销权的消灭

(一)、有效的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主体要件——行为能力原则或主体合格原则。

a、行为人必须能够正确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

b、行为人必须能够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

c、相应的——相匹配的——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其民事行为能力相匹配。

2、意思表示真实

a、自由、自愿表达——意思自由,行为自愿。

b、外在意思与内心意思一致。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详见153条。因不符合本条件需要认定无效的,必须且只能直接引用153条。

4、法人越权——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一般认定为有效,即越权有效原则;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无效。

5、不具备本条规定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当然、必然无效!

可能效力待定,可能可撤销,只有在不具备第3项条件时才必然无效。

(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规定了四种无效情形

第14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生效要件1行为能力)

第146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生效要件2意思表示真实)

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生效要件3合法性)

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生效要件2、3)

1、关于第146条虚伪意思表示——行为人与相对人都知道自己及对方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并通谋作出与其真实意思不一致的意思表示。

如果是单方进行虚假意思表示,相对人并不知情,则构成真意保留,为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不能按表意人的内心真实意思来确定该行为的效力,而应按表示出来的意思表示确定该民法法律行为的内容。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首先虚假的意思表示无效;如隐藏的行为本身不存在无效情形,按有效处理,否则无效;如为可撤销的行为,则按撤销的法律规定处理。

2、第153条: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社会公共秩序)良俗(善良风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条重点与难点:强制性规定的判断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要单独重点学习。

3、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明知所实施行为将造成他人损害而故意为之)串通(存在意思联络,形成合意;客观上相互配合或共同实施),损害他人(国家,特定集体,特定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此处的恶意,既包含明知,也包含故意,侧重于行为人主观意志上的应受谴责性。

受害人依照本条规定主张无效存在举证困难,因此在要求受害人充分举证的基础上,主要应当通过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来认定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判断标准就是社会一般观念。

(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待追认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时为效力待定)2、重大误解3、欺诈(含第三人欺诈)4、胁迫5、显失公平

第145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效力待定)。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此处撤销方式特殊)。

第147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48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49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50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51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a、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即意思表示一致,但不具备生效条件,即不具备第143条规定的要件;b、民事法律行为此时既非有效也非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c、其效力如何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件的确定。

法定代理人同意:事先同意。

追认:事后同意。追认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须相对人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相对人可催告追认,但只有善意相对人才有撤销的权利,且必须在追认前作出,此处撤销权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到达即生效,无需通过仲裁或诉讼。

善意相对人,是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对方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相对人。

2、重大误解——一方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等发生重大误解而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

a、因行为人自己的过错而非相对人的欺诈或误导b、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等发生误解c、误解必须重大,对行为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d、基于重大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e、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撤销权f、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行为人当然应当赔偿。

3、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a、一方有欺诈的故意b、实施了欺诈行为c、对方因欺诈行为陷入内心错误d、对方基于内心错误作出了意思表示e、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行使撤销权。

a、第三人欺诈的故意b、第三人实施了欺诈行为c、行为人因欺诈行为陷入内心错误d、行为人基于内心错误作出了意思表示e、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f、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行使撤销权。

此处的第三人,应为当事人、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任何人。

4、胁迫——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迫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的行为。

a、一方或第三方实施了胁迫行为b、具有胁迫的故意c、胁迫行为非法而不是自助行为d、受胁迫一方因此作出了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e、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5、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权利义务明显失衡。主客观相结合。

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a、主观要件: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背离了诚信原则的要求b、客观要件:双方当事人必须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利益显著失衡,需要强调的是成立时和显著。

(四)、撤销权的消灭:知道或应当知道(主观期间) 重大误解为90日 胁迫行为终止之日 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 五年

第1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1、撤销权主要针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场合,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均是,权利主体均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受到损害的一方,行使的方式必须是诉讼或仲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场合为特殊,此时享有撤销权的主体也为相对人。

2、撤销权行使期限以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为起始,属于主观期间;撤销权行使期限为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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