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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如何反击日本排放核污水数值合理党? -- 陈王奋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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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如何反击日本排放核污水数值合理党?

方舟子及一众“科学”党认为只要数值合理,低于国际标准,就应该允许日本排放,貌似有一定道理,实质大谬不然。

这里简单讲几点:

1. 核污染的阀值之于人类,实质是没有阀值。由于放射性元素的特殊性,低剂量放射性的长期生物效应研究基本上是一片空白。因为没有定量的辐射效应科学模型,所以辐射防护的指导原则也没法定量,实际就是越少越好,最后产生了相对比较模糊的辐射防护三原则:辐射实践正当化;辐射防护最优化;个人剂量当量限值。三原则的第一是为了人类的发展,二是为了每个人的最大利益,三是对每个人单独保护。基于这三个原则,人类对攸关人类发展的重大项目产生核辐射采取有限容忍态度,但对核辐射尽最大的努力控制,对可能遭受核辐射的人员,往往给予特殊的福利以弥补他们的潜在损失。日本这次对产生核污染的有过错人员没有任何法律惩罚,没有尽到最大的努力降低污染,对可能遭受核辐射的人员也没有任何补偿,完全单方面决定向海洋排放,恐怕对海洋环境和人类健康铸成大错。

2. 抱朴仙人提到的,伦敦公约。日本于1973年签署,1980年10月批准。日本国内相关法律包括《废物处置和公共清洁法》以及《防止海洋污染和海洋灾害法》。该公约禁止从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海上人造结构物将废物或其他物质在海洋中作的任何故意处置。有人辩解说,这个条约仅仅限制船舶,而本次日本就准备用船舶把核污水运到海洋的各个部分,均匀散发,不排除运到中国周边,美其名曰均匀散发。如果日本人直接在海边用管道直接排放,本条倒是确实管不到他们,但是这样的核污染将绝大多数附着在日本沿海,估计日本人打死也不肯干。

3. 稀释之后的达标不应该被认为达标。在西方公司,对各级经理常常有各种授权,比如假如我被授权只能签署10万美元以下的对外合同。这个时候我能不能把合同拆成40份,签总额400万美元的合同吗?如果我这么干,第一合同会被申明无效,其次我会被解雇,第三我会被起诉,滥用职权。日本对核污水进行40倍的稀释,然后达标,这样的做法是标准的流氓做法,在法学界也不被认同。因为这样的例子一开,任何人就可以对任何有毒物质稀释100倍1000倍再释放,从今往后,没有一个向海洋排放废物是非法的。预先稀释,多难的问题啊?

综上所述,日本排核污水根本不是指标到了没有的问题,无论法理,法规,还是社会影响,允许日本对海洋排放核污染水都是极端错误的,中国必要的时候可以因为这个对日宣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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