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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曹德旺回忆的改开前(1)-文革时靠拿提成成为万元户 -- 天马行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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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原创】外二篇-改开之后乱七八糟的投机倒把罪

有河友把投机倒把罪作为前三十年计划经济年代僵化的标志之一,并且认为改开之前政府可以随意用投机倒把罪抓人甚至杀人。实际上,投机倒把罪并不是计划经济才有的,也不是改开之后这罪名就消失了。改开前六七十年代对投机倒把的定义十分清晰详尽,我现在都找不到随便使用这个罪名入刑的例子。相反,投机倒把罪定义不清,跟不上形势,变成什么都可以往里面装的罪名,却是在改开之后。

1979年刑法把投机倒把罪正式入刑,规定如下:

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可是,哪些是投机倒把,刑法却没有正式定义,只得参照1963年3月颁布的《关于打击投机倒把和取缔私商长途贩运的几个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

(1)私商转手批发,长途贩运;

(2)开设地下厂店行栈,放高利贷,雇工包工剥削;

(3)黑市经纪,买空卖空,居间牟利,坐地分赃;

(4)组织投机集团,内外勾结,走私行贿,盗卖国家资财;

(5)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6)投机倒卖耕畜;

(7)投机倒卖国家统购、派购物资和计划分配的工业品;

(8)伪造或倒卖票证,贩卖黄金、白银、外币。

然而,改开之后,长途贩运,私人开设工厂事实上已经大量存折,《人民日报》等权威媒体也积极肯定的,《暂行规定》中的“私商转手批发,长途贩运”、“雇工包工剥削”显然就不适用了,然而,当时没有新的政策条文,旧的条文哪些不适用也没有明说,更主要的是随着放开,各种新的经济犯罪层出不穷,无论是政策还是法律都完全没规定,混乱就来了。

放开私商转手批发,长途贩运,固然给物资流通带来一定的好处,但是带来的混乱和损失也是很明显的,大量国家管控、统购的物资落入私人手里,很多国营采购员想办法拿到到原材料,转身就卖给私人,推销员拿到合同,也是转手卖给私人,大量国企技术人员在私人企业中兼职。私企野蛮生长起来了,可是国企却受到严重损失,国家税源、企业利润大大减少。

如果死套法规,主要违法的是那些国营、私营企业通吃的采购员、推销员、技术人员,但政府知道,如果不狠狠打击私企,这种情况根本不能制止,1982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严厉打击走私贩私、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3月8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明确指出投机倒把罪可以判死刑,但是哪些罪行是投机倒把罪却没有定义,全国立案各种经济犯罪16.4万件,结案8.6万件,判刑3万人。

温州八大王事件就是在这环境下发生的,定罪的主要依据还是《暂行规定》中的第一、二条,但是这罪名明显和当时的宣传开放思想明显打架,被抓到的几人都是坐一段时间牢之后以偷税漏税的名义轻罚就出来了。

温州八大王事件是由于旧法规明显不符合形势造成的,当时很多人被抓也是这原因,我有一个堂伯也是在八十年代初由于贩卖沉香被抓。

新型犯罪方式出现,法律法规根本没有规定的最典型例子是1986年温州抬会事件被判死刑的郑乐芬,抬会是一种大家集资放贷的民间组织。郑乐芬集资六千多万,牟利两百多万元,最终资金链断裂导致众多集资会员血本无归。硬套《暂行规定》,虽然里面有“放高利贷”的一项,但实际上她主要犯的罪行非法集资资金链破裂而不是放高利贷,当时没有定这一项罪的,最后,只是以含含糊糊的“投机倒把”罪,把她杀掉。

由于《暂行规定》明显不适用了,终于在1987年,出新的条例《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规定以下行为是投机倒把行为:

(一)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的;

(二)从零售商品或者其他渠道套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的;

(三)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倒卖发票、批件、许可证、执照、提货凭证、有价证券的;

(四)倒卖文物、金银(包括金银制品)、外汇的;

(五)倒卖经济合同,利用经济合同或者其他手段骗买骗卖的;

(六)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坑害消费者,或者掺杂使假、偷工减料情节严重的;

(七)印制、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包括录音录像制品),获得非法利润的;

(八)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货源、支票、现金、银行帐户以及其他方便条件,或者代出证明、发票,代订合同的;

(九)利用报销凭证弄虚作假,进行不正当经营的;

(十)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

(十一)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

搞笑的是,郑乐芬于1991年被枪决,即使按照1987年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她犯的罪也不在10条投机倒把行为中,只能归类为第11条,“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开了这么大一个口,投机倒把罪想不成为口袋罪都不行。

此外,有些按照1987年《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也是违法的,被认为是有本事而不是违法犯罪,有不少众所周知的人物,象王石倒卖玉米赚了第一统金,柳传志倒卖彩电被骗,这些还是小虾米,真正的领军人物是赵大军、邓公子等,都是当时著名的倒爷。即使按照他们父辈定的法律法规,大家都知道他们是在投机倒把,但没人奈他们的何。如果其他人赚了钱,随时都有可能被以“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定为投机倒把。这样就彻底变成了“口袋罪”,什么东西都可以往里面装。

我能查到的,最后由于犯了投机倒把罪被处决的1994年天津沈文瑞沈惠兰案、代开、虚开发票案的案犯,即使按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也找不到这个罪名的确切处罚,只是在这帮人被抓之后,最高法院联合做高检察院出一份《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认定这种行为是投机倒把罪,最后把沈文瑞判处死刑。

随后,1997年新刑法出来,正式废除投机倒把罪,但是《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还生效。从此开始,投机倒把是违法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犯了《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中的条款不用再坐牢,但是还可能被处罚,2000年之后还有不少人因为投机倒把被处罚。最后被认为是投机倒把行为的是2005年成立的北京月球航天科技有限公司,由于“销售月球土地,发放月球土地证书”被认定为投机倒把。然而这种行为也是之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

2008年,国务院公布《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正式废除《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从此,投机倒把行为和投机倒把罪才寿终正寝。

可见,从1978年开始30年内,投机倒把不但没有消失,对投机倒把行为、投机倒把罪的认定还远比前三十年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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