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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主席:没空听你忽悠! -- dudu8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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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司马南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二十届三中全会毛毛雨系列之十六:你们干脆死了这条心吧! # 二十届三中全会7月15日至18日召开 # 司马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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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行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共同富裕,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8]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通过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人才以及产业政策等扶持措施,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6]

2024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6]。

本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通过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人才以及产业政策等扶持措施,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毛泽东是《六十条》最终的决策者及其修订的主要推动者。毛泽东最早发现大公社的体制问题并采取一些积极措施进行纠偏和整顿。在纠偏过程中,毛泽东逐渐发现,中央的指示和规定在许多地方并未贯彻执行,比如在山东、河南、甘肃、贵州等省,中央纠正“五风”的规定根本没有同群众见面,“后来查明,有的还被当成‘反面材料’加以扣留”。他还发现,中央这个时期发出的大量应急性文件和指示,许多是重复甚至自相矛盾的。毛泽东在1960年12月30日的中央工作会议上说:“这几年说人家思想混乱,首先是我们自己思想混乱。一方面我们搞了十八条,十四句话,也搞了六条指示,这些就是为了纠正‘共产风’,纠正瞎指挥风;另一方面,又来了几个大办,大办钢铁,大办县、社工业,大办交通,大办文教,又大刮起‘共产风’。这就是前后矛盾,对不起来。虽然我们没有叫大家去平调,但没有塞死漏洞。总结这些经验教训很重要。以后不要前后矛盾,不要一面反,一面又刮;一面反,一面又提倡。”次年2月8日,毛泽东与浙江省委和中央下派浙江嘉善调查组的负责人谈话,在谈到由于自留地几收几放农民开始不相信中央的政策时说:“还是要给农民自留地,而且要把为什么反复交代清楚,农民不相信,你变得太多了嘛……现在反复不下去了,再搞下去,就是你们所说的饿、病、逃、荒、死。”

为了避免中央的农村政策前后矛盾,使中央的指示令行禁止,并使农村形势尽快稳定下来,中共中央和毛泽东于1961年初逐渐达成共识:制订一个相对稳定、各地农村必须遵守的公社条例,从制度上根除公社各级组织中的“一平二调”、“瞎指挥”和“干部特殊化”,尽量清除公社体制中的平均主义。毛泽东于2月上旬先后在杭州和长沙提出:“各同志分头去调查研究,将来在广州搞出一个条例来”,“要搞一个人民公社章程恐怕困难,准备一个工作条例,把公社各级组织的职能、权利、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都规定好。规定好了,就好办事了”。3月13日,毛泽东在“三南”会议上又表达了制订公社条例的动机和愿望:“看来人民公社需要有一个条例,高级农业合作社的条例已经过时了。几年来没有一个新的完整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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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两年改选一次。社员代表要有广泛的代表性。从事各种业务的社员,有经验的老农,农村的专业工人,青年和妇女,少数民族的社员,烈士家属和转业军人,侨眷和归侨,都要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公社的社长和其他管理委员、监察委员,都由公社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在选举管理委员和监察委员的时候,应该注意使老贫农和下中农占优势。

  在那些有几个不同民族成分的社队,还要注意吸收少数民族的社员,参加管理。

  公社的社长和其他管理委员、监察委员,如果不称职,都可以由社员代表大会随时罢免。

  九、公社管理委员会,在行政上,就是乡人民委员会(即乡人民政府),受县人民委员会(即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委员会派出机关的领导。在管理生产建设、财政、粮食、贸易、民政、文教卫生、治安、民兵和调解民事纠纷等项工作方面,行使乡人民委员会的职权。

  公社的社长,就是乡长。

  十、公社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面向生产队,充分调动社员群众的积极性,发展农业、畜牧业、林业、副业、渔业等生产事业。在做这些工作的时候,应该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执行群众路线,正确处理问题,把应该做的事情认真做好,但不能管得太多太死。

  (一)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的政策、法令。公社不能违反和改变中央既定的政策、法令,并且要随时督促生产大队和生产队认真执行,检查他们的执行情况。

  (二)根据国家计划和各生产队的具体情况,兼顾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向各生产队提出关于生产计划的建议,并且可以对各生产队拟定的计划,进行合理的调整。在调整的时候,只许采取协商的办法,不许采取强制的办法。

  (三)对于各生产队的生产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经过同社员和干部商量,及时地帮助生产队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改进经营管理和财务会计工作,帮助生产队做好收益分配工作。对于困难较多的生产队,应该更多地给以帮助。

  不许乱开电话会议和各种会议,不许向生产队乱要统计表报,不许瞎指挥生产。

  (四)推行经过反复试验、确实有效的增产措施和先进经验。推行的时候,必须因地制宜,并且只能典型示范和提出建议,不许强迫生产队接受。

  (五)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生产队之间的生产协作。

  组织这种协作,必须按照自愿互利和等价交换的原则,不许无代价地调用劳动力、生产资料和其他物资。

  (六)从各方面帮助和督促生产队妥善地安排生产资料:(1)选留良种,并且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对种子进行必要的调剂。

  (2)根据生产队的需要和货源的多少,同供销合作社商量提出农具、肥料和农药的供应计划,并且,督促供销合作社做好这些供应工作。农具、肥料、农药等生产资料的供应,必须注意保证质量,保证配套,讲求实效。这些生产资料,应该由生产队自由选购,不许摊派。凡是摊派的,生产队都有权拒绝接受。

  (3)推行经过反复试验、确实有效、适用于本地条件的改良农具和运输工具。

  (4)管好、用好属于公社所有的大型中型农业机具和运输工具。

  十一、公社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生产的需要,根据人力、物力、财力的可能,在不妨碍当年生产的增长和当年社员收入的增长的条件下,经过公社、有关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讨论决定,经过上级批准,兴办全公社范围的、或者几个生产大队、几个生产队共同的水利建设和植树造林、水土保持、土壤改良等基本建设,兴办几个公社共同的水利建设和其他的基本建设。

  在兴办这些基本建设的时候,必须订立合同,规定各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按照各单位受益的多少,分摊劳动力和资金。对于不受益的单位付出的劳动,被占用的土地和土地上的附着物,都必须给以合理的报酬和补偿。

  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负责管理和维修公社集体所有的水利建设和其他农田基本建设。属于几个大队或者几个生产队共同举办的水利建设和其他农田基本建设,应该在公社的领导和参加下,由有关的生产大队或者生产队联合选举管理机构,制定公约,共同管理,共同维修。

  公社管理委员会和人民公社各级组织,都要保护水库、堤坝、渠道和苇塘,注意综合利用这些资源,养鱼养鸭,发展水生作物。

十三、公社管理委员会,在今后若干年内,一般地不办企业。已经举办的企业,不具备正常生产条件的,不受群众欢迎的,应该一律停办。需要保留的企业,应该经过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分别情况,转给手工业合作社经营,下放给生产队经营,或者改为个体手工业和家庭副业;个别企业,经过社员代表大会同意,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由公社继续经营,或者下放给生产大队经营。

  公社经营的企业,都应该直接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都不能妨碍农业生产和增加社员负担,也不能影响国家对农产品的收购任务。这些企业,都必须严格实行经济核算和民主管理,账目要定期公布。这些企业的人员任用,生产情况,物资情况,财务收支等等,都要定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并且征求社员的意见,不许营私舞弊。公社的干部和任何人,绝对不准利用这些企业,多吃多占,安插私人,铺张浪费。

  公社企业的利润,除了用于企业的扩大再生产,用于公社范围的生产事业以外,应该拿出一部分,扶助生产上有困难的生产队。

  十四、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积极促进手工业生产的发展。

  农村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和合作小组,是独立的经营单位,受手工业县联社和公社的双重领导。公社对于手工业组织,应该尽可能地帮助他们解决生产中的困难,督促他们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

  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同生产队商量,合理地解决生产队内部手工业者的口粮问题,合理地处理他们参加集体分配问题。对于亦工亦农的手工业者,注意安排他们从事适合自己情况的农业生产。对于熟练的手工业者,按照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办法,计算劳动报酬,不能同农业劳动一样。

二十五 、生产队应该积极开展多种经营。

  生产队应该按照当地的需要和条件,积极发展农村原有的农副产品加工作坊(磨坊、粉坊、油坊、豆腐坊等),手工业(农具、烧窑、土纸、编织等),养殖业(养母畜、种畜、群鸭、群鹅、蜜蜂等),运输业,采集,渔猎等项生产。

  生产队的多种经营,可以根据不同的生产内容,采取不同的形式:有的利用农闲季节,临时组织劳动力,进行短途运输、渔猎、采集等活动;有的组织一部分有技术的社员举办各种加工作坊;有的统一供应原料,组织社员分散加工。

  原来由公社或者生产大队经营的各种生产项目,凡是适合于生产队经营,而生产队经营又不妨害农业生产的,都应该下放给生产队所有,由它们经营;一个生产队无力经营的,也可以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由几个生产队联合经营,也可以由公社或者生产大队继续经营。

  生产队的多种经营,必须实行严格的经济核算和民主管理,账目要定期公布。多种经营的产品和收入,都必须根据社员大会的意见,进行分配,任何人不许多吃多占。

四十一、社员家庭副业的产品和收入,都归社员所有,都归社员支配。在完成同国家订立的定购合同以后,除了国家有特殊限制的以外,其余的产品,都可以拿到集市上出售。

  社员的自留地和开荒地生产的农产品,不算在集体分配的产量和集体分配的口粮以内,国家不征收农业税,不计统购。

  四十二、人民公社各级管理委员会,对于社员经营家庭副业,应该给以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不要乱加干涉。同时,又要教育社员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积极参加和关心集体生产,不损害公共利益,不弃农经商,不投机倒把。

  对于生活困难的社员,生产队应该在家庭副业方面,例如养猪、编织等,注意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增加收入。

  四十三、人民公社各级组织、供销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和国家指定的国营企业,可以根据社员自愿和公私两利的原则,分别采取加工、定货、代购原料、代销产品、收购产品和公有私养等适当的方式,帮助社员家庭副业生产的发展,并且使家庭副业和集体经济或者国营经济联系起来。

第七章 干部

  四十七、人民公社各级组织,都必须厉行精简,尽可能地减少脱离生产和半脱离生产的干部,尽可能地减少对干部的补贴工分。生产队和生产大队的干部补贴工分多少,必须经过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过上级批准,不能由干部擅自规定。

  公社一级的干部,人数多少,应该根据公社的规模大小和精简的原则,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编制数目以内,只许减少,不许超过。

  生产大队的干部人数多少,应该根据生产大队的规模大小和精简的原则,由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讨论提出,经过公社管理委员会批准,报告县人民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备案。生产大队的干部都不能完全脱离生产,只能半脱离生产,或者不脱离生产。

  生产队干部的人数多少,应该根据生产队的规模大小和精简的原则,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人数也不能多。生产队的干部都不脱离生产。

四十八、人民公社各级的干部,都要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都应该是诚诚恳恳的人民勤务员。要关心群众生活,处处为群众打算。要和群众同甘共苦,反对特殊化,不许贪污私分,不许多吃多占。

  人民公社各级的干部,要正确地理解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的一致性,把对上级负责和对群众负责正确地结合起来。在执行上级指示的时候,如果确实有困难,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报请上级处理。

  人民公社各级的干部,都必须认真执行“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三大纪律是:

(一)认真执行党中央的政策和国家的法令,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

(二)实行民主集中制。

(三)如实反映情况。

  八项注意是:

(一)关心群众生活。

(二)参加集体劳动。

  (三)以平等的态度对人。

(四)工作要同群众商量,办事要公道。

(五)同群众打成一片,不特殊化。

(六)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

(七)按照实际情况办事。

(八)提高无产阶级的阶级觉悟,提高政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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