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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王佳佳法官事件对体制的一点现实影响 -- 大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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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一个十多年前语焉不详的情况说明不了什么

首先,十多年前的法律环境跟现在不同,用之前的事代表不了现在。以前公安办案经费紧张的时候,尤其是经济案件,去异地办案,动用当事人的车辆或者当事人报销路费的情形很多,甚至很多时候案涉车辆在公安局被用了很长时间的事都有,但现在是绝对禁止的。以前警察可以随便查询某个人的信息,但现在是违法行为。法院也是如此,现在连非办案人员或者非直接领导过问案件都是违规行为,都要处分的。

其次,你说的法院跟当事人一起,根本没说清具体情况。你说的查案可能只是你的理解,事实未必如此。比如经济案件涉及财产强制执行,执行申请人可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协助法院执行。这时候法院人员当然可以跟当事人在一起了。而从你举的例子里其实看不明白什么情况。

法律规定法官是不允许私下接触当事人、亲属及律师或者其他关系人的。这是红线,轻者处分重者移交司法。按你的说法,法院工作人员并不避讳跟原告在一起,显然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有这种情况。这里如果是法院人员单独坐原告的车去,肯定是违规,但如果法院也有车,原告也有车,只是临时搭个车,只能算擦边球。不过十几年前的事,那时候没这么严格。

根据这个具体细节不清楚的例子,就得出一些结论,显然是武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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