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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20大,第三轮巡视】 -- 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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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廉政账户和议罪银压根就不是一回事,一个是事前,一个是事后

廉政账户是预防职务违法犯罪,对未按规定在30天内上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存入廉政账户,以及在收送“红包”一方接受调查后才上交或存入廉政账户的,一律按违纪论处。

议罪银是以钱顶罪的制度,是官员已被查处出犯罪,根据犯罪情节缴纳不同的银子以免除一定的刑罚或处罚。是事后的处理。

廉政账户与1993年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和1995年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均明文规定“应在收受礼品的一个月内如实登记、上缴”,是一脉相承的,单单是《刑法》中“自首和主动退赃从宽处理”,也与“存入‘廉政账户’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是吻合的。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司法解释,为“廉政账户”制度的司法化提供了契机。

对所收受的“红包”确实无法拒收或不能当场退回的应在30天内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退缴,或到各商业银行营业网点,以不署名或实名的方式,存入“廉政账户”,并领取相关凭证。

议罪银,是清朝乾隆年间由和珅提议设立的一项以钱顶罪的制度,即根据官员犯罪情节的轻重以多少不一的银子来免除一定的刑罚,此法出台后,立即受到贪官污吏的欢迎,同时也招致一些直吏的质疑。应该说,议罪银制度的实施,使乾隆皇帝的钱包鼓了起来,解决了他个人的财政危机。但同时,也加速了那些贪官们敛财的力度和速度,加深了清王朝腐败的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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