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中国人口问题论纲(完) -- 大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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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规定,依法结婚的夫妻,已生育1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
(一)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夫妻双方均为农民,只有1个女孩或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农民只有1个子女的;(四)夫妻双方均为全国1000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的;(五)夫妻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翰尔、柯尔克孜族的;(六)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的。经本人申请,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少于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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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倒底是支持一胎化还是反对啊 无斋主人 字507 2006-07-14 11:44:20
🙂新华网(2004)上海调生育政策 符条件生育2胎不必再等4年 none空空 字1393 2006-07-16 08:39:06
🙂广东的计生管理办法 7情形可生第2胎 none空空 字1889 2006-07-16 08:04:13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生育第二胎
🙂北京市原来的有关条例规定,9种情形生二个子女 none空空 字106 2006-07-15 12:38:47
🙂北京放宽可生育二胎者条件 none空空 字694 2006-07-15 12:38:02
🙂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none空空 字1128 2006-07-15 12:09:04
😄恭喜!!撞大运了!!此贴在您这里成为【西西河名贴】! 四月一日 字0 2006-07-08 03:55:51